2022年揭阳电大法专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予大家方便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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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4 合同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专科)作业 1:1、要约;承诺2、新要约;新要约3、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4、条件成就;条件成就5、法院;仲裁机构二、不定项选择题1、C2、A3、B4、D5、C6.BC7.ABD8.A 9.ABCD10.BCD 三、简答题1.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 条规定,合同的一般条款有: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 )标的3)数量 4 )质量 5)价款和酬金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2.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答: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

2、合同;4)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3. 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2)出租人须具备特定的资格3)购买的租赁物一般由承租人选定。4)融资租赁物一般是价值较高的动产5)通过“融物”来“融资”6)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诺成、有偿合同。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与张某与2007 年 5 月 4 日签订一租赁合同,张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于李某使用两个星期。5 月 6 日,李某提出要买下该耕牛;张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 元,并约定1 个月后交付款项;且买方在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5 月 15 日该耕牛被雷劈死。问题:( 1)本案中耕牛

3、的所有权归谁?( 2)该耕牛意外的风险由谁承担?( 3)本案中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和耕牛的交付时间分别是哪一天?( 1) 1)本案该耕牛的所有权归属张某。2)因为合同法第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本案双方约定买方在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张某。( 2). 该耕牛的意外风险由李某承担。因为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耕牛在5 月 6 日合同订立那天发生了拟制交付,交付完成,风险也

4、转移李某。所以5 月 15 日该耕牛被雷劈死的风险由李某承担。( 3)1)本案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为5 月 6 日,因为本案5 月 6 日,李某提出要买下该耕牛;张某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生效。2)耕牛交付的时间为:5 月 6 日,根据合同法第140 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案例二 . 甲方在 1月1日写好了要约,但却忘发了,他在l 月3日才发出。甲方写的要约没有日期,到了1月 10日才由邮局投到乙方的信箱。乙方11日才打开邮箱,看到要约。甲方规定的承诺期是15天。请问:(1) 要约何时生效,依据是什么? (2) 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5、依据是什么 ? (3) 承诺期限的一天最后是哪一天? (4) 承诺要求在承诺期间内发出即可,还是要求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送达?依据是什么 ? 【参考答案】1) 要约1 月 10 日生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甲的要约于1 月 10 日到达乙方的邮箱。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2 / 4 2)承诺期限从

6、邮戳日1 月 3 日为承诺期限的起算日。合同法第24 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 甲方要约乙方在15 天之内答复,最后一天是18 日。(计算公式是3 加 15)4) 承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送达。合同法第23 条第 1 款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作业 2:一填空题:1. 要约邀请;要约2. 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3.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4. 法院;仲裁机构5.6 个月;不定期租赁合同二

7、. 不定项选择题1.BCD 2.A 3.B 4.ABCD 5.A 6.BC 7.ABD 8.ABCD 9.ABD 10.AC 三 . 简答题1. 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有哪些?答: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2. 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答 :合 同 法 第91条 规 定 :“有 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合同 的权 利 义 务终 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3. 简述

8、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P158 答: 1)提供财产的一方主体具有社会性(公用事业)和特定性(垄断企业),因而其提供的产品是公益性产品和垄断产品。2)标的物不仅提供给经营者,还提供给社会的各个方面。3)这类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财产买卖合同。4)这类合同是持续性合同。5)这类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合同发生达成协议。6)这类合同履行一般借助线路、管道进行,因而履行地点也不同一般。四 . 案例分析1. 1.李华与刘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刘鑫。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定向对方支付购房35% 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李华又与吴军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吴军,并与吴军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问题:1、李华

9、和刘鑫、吴军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2、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3、刘鑫依据合同能采取什么措施?答:( 1)李华与刘鑫只见到购房合同有效。李华和吴军之间的购房合同有效。( 2)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吴军。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本案李华与吴军签订了合同,并与吴军办理的过户登记手续。( 3)刘鑫可以依据与李华之间的购房合同,追究李华的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刘鑫没有支付购房款,可以按照双方合同规定要求李华支付购房35的违约金。 2. 甲于 2006 年 10 月 30 日表示将赠与乙8000 元,乙当场

10、表示接受,且已于11 月 5 日实际支付支付乙2000 元,同年12 月 1 日,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问题:( 1)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该合同何时生效?( 2)甲针对乙的行为可依据合同法采取什么措施?时效时多长?答:( 1)赠与合同是属于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赠予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该合同10 月 30 日生效。( 2)A.甲针对乙的行为可依据合同法行使法定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11、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3 / 4 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本案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符合甲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B.时效为: 1年。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第二款:“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作业三一 . 填空题1. 要约;承诺 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条件成就;条件不成就4.1 年; 5 年 5.旧价格;旧价格二 . 不定项选择题1.ABC 2.D 3.C 4.C 5.BCD 6.ABC 7.D 8.BC 9.A 10BC 三 . 简

12、答题:1. 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成立要件。P14 答:要约,又称发价、发盘。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与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受其约束的意旨。3)要约的必要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2.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P48-P49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

13、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 简述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P70 答: 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 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新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而不是债权人的代理权。撤销权:合同法第74 条规定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

14、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如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而撤销权的行使不需要具备这些要件。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例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都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行使该项权利的,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该财产。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能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而行使的。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待债务到期以后,再交付给债权人。四 . 案例

15、分析1. 李某将自有房屋一套租与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期限为 5年,租金每年5000元,共 2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合同,张某在向李某缴纳租金后搬入房间居住。后李某将该房屋卖与洪某,但张某不知情。洪某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提出 3个月后解除与张某之间的租合同。请运用我国合同法关于租合同的( 1)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该租赁应当被视为什么性质的租赁?为什么?( 2)李某向洪某出售该房屋侵犯了洪某的什么权利?答:( 1)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因为合同法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李某向洪某出售该房屋侵犯了洪某的

16、优先购买权。因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 中学生赵某,16周岁,身高 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请结合所学的合同法学理论说明理由。答: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 分)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17、- -第 3 页,共 4 页4 / 4 2我国民法通则第11 条第 2 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分) 我国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1分)以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 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 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 (1 分)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2 分) 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

18、,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2 分作业 4 一 . 填空题1. 到达要约人;承诺 2.主合同;从合同 3.成立;依照其规定。4.20 ;20;5. 研究开发方;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二 . 不定项选择题1.ABCD 2.C 3.AD 4.ABD 5.ABCD 6.CD 7.B 8.CD 9.B 10.D 三 . 简答题:1.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应当满足哪些要件?P72-P74 答 :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债权已经到期。(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 我国

19、合同法第101 条规定的标的物可以提存的原因有哪些?P99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 )债权人 死亡未确 定继承人 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 能力未确 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 的 物 不 适 于 提 存 或 者 提 存 费 用 过 高 的 , 债 务 人 依 法 可 以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标 的 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3. 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无效?p34p35 答: 1)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无效2)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20、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 . 案例分析1. 甲公司于2 月 5 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 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 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 月 8 日到达,快信2 月 7 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 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乙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需要通知相对人(受要约人),其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

21、回的效力。”本案,甲公司的撤回通知以快件的形式发出,并且在要约到达前到达受要约人乙(2 月 7 日到达),而普通信件(要约)是2 月 8 日才到达,因此此要约撤回的效力,虽然秘书没有将撤回通知信交给董事长,但并不能影响要约的撤回效力,该要约因为撤回而无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2. 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 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 元。如果贵校需要, 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 型耳”机1000 副,每副单价30 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 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 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乙大学是否违约?为什么?答: 1)乙大学不违约。 2 )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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