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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反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3、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仲裁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把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裁决的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是通
2、过国家审判机关强制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而仲裁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第三者进行判决,不是强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接受仲裁申请的第三者,在我国,是依法成立的民间性的仲裁机构,公民个人不能接受仲裁申请进行私人仲裁。仲裁是终局仲裁,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得声明不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不先例国家的审判权或行政权,因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不具有执行权。第二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效力1、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显著的特点(两便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两原则);程序公正又是民事诉讼法的又一突出特点(回避、公
3、正、证据、先审后判)。2、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学地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目的。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包括: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的案件;空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时间
4、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 年 4 月 9 日开始生效。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无利害关系)3、民事诉讼
5、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第四章诉和诉权(重点章)1、诉的概念和种类: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和一种制度。分为: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离婚案件)2、诉的要素: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3、诉权的概念及内容: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权向法院陈述案情,并
6、证明其在案件中所具之事实,有权依法获得司法上的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0 页2 / 10 实质保护;有权要求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4、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论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享有诉权的人进行诉讼,必须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体现一定的诉讼权利,所以诉权必须表现各种不同形式的诉讼权利。区别:诉讼权利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系列权利,而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法律所确定的有权进行诉讼的权
7、利。如果将诉权与诉讼权利截然分开,或者将诉讼权利等同于诉权,都是不全面的。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意义:学习基本原则有助于学习民事诉讼法诸多的具体程序制度;研究有助于民事诉讼法机制的科学性;掌握有助于领会各种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运用基本原则去观察和处理问题有助于正确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8、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4、辩论原则: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5、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对诉讼的开始、进行、终了起着重要作用,有的起着决定作用。6、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内容: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于作用的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2、一审合议庭和二审
9、合议庭的区别: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3、回避的情形、回避申请的效力、决定回避的期限: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情形: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审判员和参加合议的陪审员;也适用于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回避申请的效力: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勤工作,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定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
10、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决定回避的期限:3 日。4、公开审判的含义和例外: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不公开的案件,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另有规定的案件。5、两审终审的含义和例外: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例外:特别程序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第七章主管与管辖(重点章)1、主管的概念、范围(第3 条):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范围:主体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
11、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内容条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因其他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程序条件,即只有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由其他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0 页3 / 10 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处理的民事纠纷,则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2、管辖的原则和种类:原则: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有得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原则性
12、和灵活性相结合。种类: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强制和任意);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3、级别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4、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例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特殊地域管辖: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6、协议管辖具备的条件:在审级上,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案件类型
13、上,只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在表现形式上,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在选择范围上,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管辖类型上,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第八章审判组织1、审判组织的形式:独任制和合议制。2、独任制:指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3、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第九章当事人1、当事人
14、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书一旦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2、诉讼权利能力,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诉讼行为能力,亦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条件:必须对事物有鉴别和判断的能力;要达到成年人的年龄。3、诉讼权利的承担: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第十章共同诉讼人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及两
15、种情况: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产生的。2、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相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而言的,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宣告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普通共同诉讼案件时,要分别进行审查;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力;有的共同诉讼人遇到中止,不影响别人3、必要共同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诉讼标的和共同性与同类性不同。必要的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的,而普通的标的是同一种类的。相关性与独立性不同。必要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发生效力;而普通各自独立性。审判方式与审判结果不同。
16、必要必须合并审理;普通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必要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内容不得相左;而普通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裁判的结果各不相同。第十一章诉讼代表人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及特点: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0 页4 / 10 的人。诉讼主体的众多性;诉讼主体的代表性;承担法律后果的伸展性。2、诉讼代表人具备的条件:本人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乐于为所代表的全体成员服务;善意地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第十二章诉讼中的第三人1、第三人的概念:系指在已经开始的
17、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示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2、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诉的合并的种类。必要是属于诉的主体合并;普通是主客体合并;而第三人是把本诉讼参加之诉合并审理的形式。诉的合并情况。维护的利益。法院裁判的结果。3、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异同:都是在诉讼开始后,尚未结束之前参加诉讼;在诉讼中都不是该诉讼的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而是独立的一方;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同: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的第三人是因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无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在诉
18、讼中的地位不同:有的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无的第三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主张表现的方式不同:有的第三人主张是独立的,在形式上既不同意该诉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而无的第三人的主张从形式上看,往往与他所参加的一方当事人相同。能否提起上诉不同:有能,无因其承担实体义务而定。第十三章诉讼代理人1、诉讼代理人: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权的消灭: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法定
19、代理人失去对当事人的亲权和监护权。3、委托代理权的消灭:诉讼终结;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辞却或解除委托。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点: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客观真实性;关关联性;合法性。2、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3、需要证明的对象:原告诉讼中提出的事实;被告答辩中提出的事实依据;程序中的证明事实;对提出疑问的事实,相互抵触的事实、事实之间不一致的事实。4、哪些事实无须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定理;从已知事实中推出未知的事实;法律文书预决的事实。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5、举证责任:原告和被
20、告都有举证责任;共同诉讼人的举证责任;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法院有调查取证的义务。6、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循的原则: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要客观、全面;要及时、细致;要依据法字程序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要保守机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第十五章期间、送达1、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2、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邮寄;转交送达;公告送达。3、送达诉讼方书的特点: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是法院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为的诉讼行为;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
21、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0 页5 / 10 第十六章法院调解1、法院调解的原则:自愿;合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2、调解书的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力;执行力。第十七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诉讼上的保护性措施。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不能俟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2、先予执行和概念和条件及受案范围:指人民法
22、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须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受案范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十八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民事、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目的不同。刑事,是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人犯罪逃匿、毁灭证据或继续犯,依法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和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是一种预防性的措施;而民事,
23、是以行为人实施了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为前提,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中能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而民事中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实施的。具体措施不同。刑事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挽留和逮捕五种措施;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妨害行为是在民事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实施的,而不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实施的。行为人有妨害民事诉讼的实际行为而且是故意实施的,而不是过失性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3、强制措施的种
24、类及适用:拘传。训诫。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法庭。罚款。个人 1000 以下,单位 1000-3000 。拘留。 15 日以下。适用拘传的条件: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报院长批。4、司法拘留与刑事、行政拘留的区别:目的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部门不同。结果不同。第十九章诉讼费用1、诉讼费用: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缴纳和支付的费用。2、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一般下,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但是,在不同所情况下,又有不同的负担方法:按比例分担。协商负担。原告负担。(不正
25、当诉讼)当事人自行负担。由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第二十章第一审普通程序1、的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哪些案件不能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 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法庭调查的顺序:当事人陈述;
26、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0 页6 / 10 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4、法庭辩论的顺序: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5、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异同:概念上的区别;情形不同;后果不同。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
27、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起诉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审理的组织简便;审理的程序简便;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这一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这一程序的审级,只适用于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的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案件,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普通是简易的基础,简易是普通的简化。应当在立案
28、后,开庭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程序来确定,可以适用普通的案件不一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可以转换成普通,而普通不能转成简易。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由合议庭进行审查。第二十二章二审程序1、提起上诉的条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期间,不服裁定10 天;不服判决15 天。上诉状。2、二审程序的特点:发动者既可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直接
29、承受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不仅如此,二审程序的发动既可基于当事人一方不服裁判而提起的上诉,也可因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判而分别提起上诉。发动二审程序的上诉是针对一审裁判而提出的,不只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对实体权利义务认识或主张上的差异。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范围与一审程序有所不同。一审的审理范围不受当事请求或主张局限;二审法院的审理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3、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应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不依据;二审法院所进行的审查,既可以包括事实方面的审查,又可能是法律方面的审查。4、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必须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一般应采用开庭形式
30、,不采用书面审;既可在本法院进行,也可在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三审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5、上诉案件的裁决: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定的上诉,上诉 是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依法作出裁定。6、终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是以最终审理程序审理终结后作出的裁判;裁判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终审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认。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不得以此诉讼标的重新起诉。有给付内容的终审判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章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4 类案件:选民资料案件;宣告失踪
31、、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2、特别程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另一类是非诉案件。是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0 页7 / 10 一类案件一种审理程序,且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彼此之间没有联系,不能混合适用。案件中均没有被告。除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如发现所受理的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权益争议,则裁定终结特别
32、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除选民资料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外,其他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 日内或公告期满30 日内审理终结。第二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主要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发动方式不同。既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各级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而直接提起再审,还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审理的侧重点不同。主要是发现并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错误;审理的对象不同。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33、定。2、当事人提出再审的条件:再审请求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 年内提出。理审请求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情形。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指当事人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二十五章督促程序1、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程序的非诉性;适用范围的特定性;审查过
34、程的简捷性;程序的适用的选择性;支付令的附期限、附条件性。自发出之日起15 日内,债务人可以“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出书面异议”。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申请的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的申请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3、对申请的审查:在审查范围上,以债权人的请求为基础,仅限于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要求债务人提出书面陈述以及事实和证据;在审查方式上,人民法院应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不需要询问债务和和开庭审理。在审查内容上,着重审查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4、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异议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异议
35、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15 日内。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十六章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依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民事权益之争,而是法院根据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申请,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之事实。适用范围,仅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法律确定的事项。是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人,在丧失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一种制度。一审终审。以解决因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而引起的非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36、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申请的客体, 只能是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体,必须是按照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原因,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事实;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法院,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3、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七章破产程序1、破产法的效力:也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是指破产法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对人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0 页8 / 10 的效力,指破产法对哪些主体适用的问题。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空间效力,是指破
37、产法所适用的空间范围,即债务人何地的财产可以作为破产财产,受破产法的约束。时间效力,即破产法从公布施行之日程生效,至明令废除之日失效。2、破产法的原则:国家干预原则;公正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民主原则。3、申请宣告破产具备的条件: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未到清偿期的债权人不能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确实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如果无此事实,债务人尚有支付或履行债务的能力,只是未按期清偿债务,仍属于一般的债务纠纷,不能申请宣告破产。4、案件受理的效力: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个案审理,应当中止诉讼程序;中止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债务人实施的与破产还债
38、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5、破产债权的条件:必须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例外:债权因参加破产程序而支出的费用;破产宣告后,因债务人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或违约金;破产宣告前,企业应承担的罚款、罚金。6、构成破产财产的条件:必需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必须是破产程序缔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7、破产还债顺序: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第二十八章执行程序概述1、执行的概念和特点: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
39、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主体的特定性,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根据的有效性,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手段的强制性;过程的程序性。2、执行程序的原则: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迅速及时原则;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第二十九章执行主体和客体1、执行客体:又称执行对象,指民事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标的。执行的是财物或行为,而不能是人身。2、执行机构:人民法院设置的从事执行工作,实现执行任务的职能机构。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第三十章执行开始与执行措施1、不予执行的情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当
40、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人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执行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不是依法制作的;债权文书不真实、不合法;超过规定范围的。不予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形: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
41、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调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2、执行措施的种类: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0 页9 / 10
42、 第三十一章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1、执行异议的概念和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称为执行异议。条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不能是本案当事人;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2、执行阻却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中止;执行终结。3、执行中止的情况: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4、执行终结:在执行过
43、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叫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其他情形。5、执行阻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执行阻却。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根据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致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取得的财产之一或全部退还给原来被申请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
44、情形。条件:必须具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丧失了取得财产权利的依据,并且拒不返还其所得财产。6、执行担保的条件:担保的申请须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方式,可以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被申请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第三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信守国际条
45、件原则;司法豁免权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2、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指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何适用实体法的问题。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争议,适用不动产所在国法律;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争议,原则上是适用行为地法;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争议,原则上适用产品生产者居住地法律;离婚争议,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扶养争议,适用被扶养人本国法律或者居住地法律;关于遗产的争议,动产分割争议,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居所地法律。第三十三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1、第 240 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
46、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三十四章涉外诉讼的管辖1、涉外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2、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司法管辖。第三十五章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1、送达方式: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通过外交途径;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人委托的人送达;向受送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向送达人邮寄;向送达人公告送达。2、上诉期: 30 日内;答辩期: 30 日;审限:第一审6 个月,第二审裁定的30 日,判决的 3 个月。3、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特点:当事人既可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未涉诉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这与
47、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是一样的。不要求提出担保;未涉诉的,期限30 日,非 15。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0 页10 / 10 第三十六章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1、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程序: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其解除。第三十七章司法协助1、一般司法协助的内容: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如代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以及代为其他诉讼行为。2、执行外国裁判的原则: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不违反我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八章人民调解1、人
48、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公德为依据,以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思想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它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的特征。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的情况。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第三十九章国内仲裁1、发展阶段:中裁不审,1966 年以前;先裁后审;裁审自择。合同、财产纠纷不能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起诉。2、仲裁的概念和范围: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3、仲裁机构遵循的原则:自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权利平等;调解原则;回避原则;一次裁决原则。(一次仲裁裁决,便告终结。合同、财产纠纷或诉讼或仲裁)第四十章涉外仲裁1、涉外经贸易仲裁的原则:独立自主;平等互利;调解与裁决相结合;适当参照国际惯例。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