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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章 总则7第1节 通则7第2节 工程管理22第3节 临时工程设施41第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46第5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9第二章 路基78第1节 通则78第2节 场地清理87第3节 挖方路基89第4节 填方路基98第5节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114第6节 路基整修140第7节 坡面排水142第8节 护坡、护面墙152第9节 挡土墙159第10节 锚杆挡土墙(本节不适用)163第11节 加筋土挡土墙163第12节 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本节不适用)172第13节 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本节不适用)172第14节 抗滑桩(本节不适用)173第15节 河道防护173第三章 路面176第1
2、节 通则176第2节 垫层182第3节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本节不适用)186第4节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186第5节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本节不适用)196第6节 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196第7节 透层、粘层和封层203第8节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207第9节 沥青表面处治225第10节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232第11节 水泥混凝土面板239第12节 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284第13节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289第四章 桥梁、涵洞297第1节 通则297第2节 模板、拱架和支架305第3节 钢筋316第4节 基础挖方及回填350第5节 钻孔灌注桩
3、354第6节 沉桩(本节不适用)370第7节 挖孔灌注桩370第8节 桩的垂直静荷载试验376第9节 沉井380第10节 结构混凝土工程396第11节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475第12节 预制构件的安装514第13节 砌石工程525第14节 小型钢构件541第15节 桥面铺装548第16节 桥梁支座554第17节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568第18节 防水处理576第19节 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本节不适用)579第20节 盖板涵、箱涵579第21节 拱涵(本节不适用)584第五章 隧道(本章不适用)588第六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588第1节 通则588第2节 护栏590第3节 隔离栅(本节不适用)60
4、4第4节 道路交通标志(本节不适用)604第5节 道路交通标线(本节不适用)604第6节 防眩设施(本节不适用)604第7节 通信和电力管道与预埋(预留)基础604第8节 收费设施及地下通道(本节不适用)611第七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611第1节 通则611第2节 铺设表土(本节不适用)613第3节 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本节不适用)613第4节 种植乔木、灌木、攀缘植物(本节不适用)614第5节 植物养护和管理(本节不适用)614第6节 声屏障(本节不适用)614第7节 环境保护614第一章 总则第1节 通则101.01 范围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高等级公路项目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及管
5、理。2.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101.02 定义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
6、2488)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等标准文件中所列明的词语及其定义。2.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为:日历日: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工作日:除了双休日与法定假日以外的每个日历日。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合同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工程或工作、作业:指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图纸:由业主在合同文件中列出的、或在施工过程
7、中由监理工程师签署变更的、满足设计要求的总体图、标准图、构造图以及表格、资料、说明。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表、施工工艺转化图、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或其他补充图纸或类似资料。变更令: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第51条的规定所发出的指令。3.本规范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列表达,在规范条文中相互引用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300章、400章301节、302节301.01小节、301.02小节301.01-1条、301.01-2条301.01-1(1)款、301.01-1(2)款301.01-1(1)a项、301.01-1(1)b
8、项301.01-1(1)a(a)目、301.01-1(1)a(b)目101.03 缩写词1.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与行业标准本规范中采用以下各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 GB、GB/T、G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ECS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JGJ、JGJ/T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JT、JT/T、JTJ、JT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1)TB、TB/T、TBJ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行业标准DL、DL/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HG、HG/T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SL、S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Y
9、B、Y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行业标准J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工业行业标准YD、YD/T、YDJ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行业标准2.计量支付单位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米(延米) m毫米 微米 m平方米 平方毫米 2立方米 m3千克 吨 t牛(顿) N千牛(顿) kN帕(期卡) Pa千帕(期卡) kPa兆帕(期卡) MPa摄氏度 天 d小时 h分 min秒 s101.04 标准与规范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它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业主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
10、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按业主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42d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本规范。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101.05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1
11、.一般要求(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完成保证质量的作业。(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它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3)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必须严格执行。若监理工程师发出了变更指令,承包人就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执行。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其他机械。(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
12、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工程师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式、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
13、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101.06 工程量的计量1.一般要求(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指示进行。(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令。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5)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
14、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保存。(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保存。(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8)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强度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15、人承担。(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2.重量(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工程师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工程师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为称重依据。(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
16、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快、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辩的标记。(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所示的允许偏差。3.面积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计量。
17、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4.结构物(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5.土方(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 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
18、工程师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4)在现场钉桩后56d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工程师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工程师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6.运输车辆体积(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
19、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予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工程师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7.重量与体积换算(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
20、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2)从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8.沥青和水泥(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2)如用卡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或泡沫进行校正。(3)水泥可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9.成套的结构单元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细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10.标准制品项目(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
21、、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示的,则这种标示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要求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定的制造允许误差将不予认可。101.07 图纸1.业主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标高。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工程师联系,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尺寸及标高实施。3.合同授予后,监理工程师(业主)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
22、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101.08 工程变更1.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的增减、结构形式的局部更改、结构物位置的变动等工程变更。 (1)业主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2)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错误、遗漏者;(3)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者;(4)施工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变更不能发挥工程效能者(如涵洞位置、标高等)2.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后执行。3.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必要时报业主同意。复杂的工程变更,或其变更涉及或影响到主
23、体工程结构的变化,应经由监量工程师会同原设计单位研究解决,重大的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应按设计文件报批程序进行审批。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须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后执行。4.由于工程变更而出现的工程价格、工期等问题,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51、52条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的有关规定办理。101.09 税金和保险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其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和雇用职工的安全事故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0
24、1.10 各支付项的范围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细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细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维修、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细目中。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细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101.11 计量与支付(不适用,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执行)第2节 工程管理10
25、2.01 一般要求1.开工报告(1)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d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
26、可开工。(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d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2.工程报告单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3.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d内,应根据投标书确定的施工组织规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编报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
27、(劳工、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保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承包人修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为止。(2)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关键线路法(CPM)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其他方法。所提交的逻辑网络图、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线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地标明。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和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3)工程实施过程中,承
28、包人应根据总体计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月度施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果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承包人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修订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4)施工方案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和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即: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c.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修改时。(5)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
29、程开工前14d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6)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拷贝,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7)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102.02 分包、转包、劳务、人员培训1.严禁承包人转包和违规分包
30、的工程行为。2.承包人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分包工程的管理。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并持有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发的分包许可证。3.承包人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劳务合作的管理。劳务人员应持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上岗证并加入承包人施工队伍班组从事施工,由项目经理部的财务直接发放工资。4.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岗位和工序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懂质量、人人抓安全、科学管理、文明施工。102.03 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1.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14d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工程测
31、设资料和测量标志,在28d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测量标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工地正确放样。2.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标高,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出有误的标高和相应的修正标高表。在监理工程师确定正确标高之前,对有争议的标高的原有地面不得扰动。3.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和隧道的起终点、控制点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监理工程师。4.
32、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易于辨别。所有标桩保护和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所发生的费用业主将不予以支付。5.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标志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6.承包人要求得到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量资料时,应在3d前通知监理工程师。7.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和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8.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
33、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102.04 施工工艺图1.承包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并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2.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业主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3.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和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其他资料。4.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
34、、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5.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6.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承包人至少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7.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应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
35、评定标准(JTJ07198)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还应采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
36、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成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监理工程师审查。4.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7d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d内没有提供,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第40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102.06 材料1.质量要求(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
37、材料,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质量要求。(4)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5)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2.搬运与贮存(1)各类材料的搬运
38、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料漏失和离析。(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贮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4)除非监理工程师准许,材料不应贮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3.取样与试验(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2)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者除外。(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
39、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4)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像。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业主的财产。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业主不再另行支付。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1.承包人
40、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其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3.当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人须按交通部19951081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交工验收所需的竣工文件6套,包括竣工图表,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56d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102.09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的保护1.业主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
41、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其它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办理。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
42、在场时进行作业。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财产的安全。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产生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102.10 线外工程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它设施。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业主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这些当地部门或人员应被认为是合同通用条款所述的“其他承包人”,除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外,承包人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
43、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102.11 环境保护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第707节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为此,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
44、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4.沥青混凝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5.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6.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充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如无法及时处
45、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7.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8.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应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对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措施不力,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承包人应负责予以赔偿。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原因对周围居民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