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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合同的条款 对于相互间的合作来说自然要有契约精神,因此要划分好双方的职责才行,以下是为大家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条款”,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疑虑,感谢大家的阅览。 格式合同的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二、格式条款的控制途径 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
2、款的控制 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那么,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要下决心彻底割离行政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联系。这些联系集中表现在经济利益、部门发展目的等方面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公正执法、不偏不倚。 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与规章明确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主管权限、范围、事项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再次,要加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在条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重大和群众关注的问题适当的采用听证
3、会等形式,保证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如铁路部门票价听证制度、电力部门将发电厂彻底剥离等行为都是很好的举措。 (二)司法对格式条款的控制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关的有名合同种类严重不足。需要一些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如此可以为相对人提供一个公平的基础。并明确规定了,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意外条款已提示、说明承担证明责任。不利之外在于,司法控制一般仅针对个案,格式条款之效力仅对个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有必要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最好综合运用基本民法理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并且出台一些专门的司法解释,界明格式合同的运用范围,以加强格式合同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
4、(三)相对人谈判地位的改善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加强对格式合同立法、行政和司法规制的同时,应该大力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热门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广大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损害其利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及时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格式合同的使用与消费者的利益休戚相关,在与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斗争的情况下,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 难以与实力强大的格式合同使用者抗衡。因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四)行业协会的管理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行业自律是指格式合同的使用人或者行业协会,对其所使用的格式条款的公
5、平合理性进行自我审查。如果自我审查能够完全实现的话,将是减少纠纷最好的方法,但实行行业自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有一个健全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超然于本行业经济利益这上、能够主持公道的行业协会。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改组联合、专业化协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些行业协会,但这些协会目前还极不健全,更不可能超然于本行业的经济利益之上而为消费者主持公道,因此,建立完善的行业规范制度也势在必行。 (五)限制垄断地位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我国对普通人影响较大的金融、保险、交通电信等实行审查。各银行的存款种类、利率须经具有行政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不许各专业银行擅自决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6、,由保监会制定。铁路运费及电信费用等,均由相关部门核准。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合同不仅仅是是维护法律权益的证明,更是对自身责任的规划。在阅读了这篇格式合同的条款之后如果还想阅读更多相关文章,请多多关注我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欢迎下次再来,在此期待您的光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