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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担保合同范本-自查报告小额贷款担保合同范本-自查报告 小额贷款担保合同范本篇一:小额贷款及担保公司借款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 甲方(出资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法人: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乙方借贷关系及丙方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担保事宜达成本合同,信守合同。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元整,期限年月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的天数计算。 第三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
2、之日。 第四条:甲方按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_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及服务费。 第五条:乙方借款用途为 ,乙方应合法使用此款项,不得作违法活动。 第六条: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 第七条:乙方付息方式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之日起每月计算一次利息并即时结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的,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借款
3、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作非法用途;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应付息日后五天内付清当月利息,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约定的借款期限,借款在应付息日后的第五天自动到期,
4、甲方可向乙方收回借款。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应自逾期之日起除支付利息外,并对借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借款合同签定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丙方同意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丙方保证乙方按期履行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丙方对在担保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丙方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关管辖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出资
5、人(甲方签字): 借款人(乙方签字): 保证人(丙方签字): 年月日 篇二: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 保 证 合 同 编号:保( )号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大写) ;币种 ;月利率
6、:;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月日止,共月。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向乙方提供其他担保的,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3 乙方放弃物的担保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 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
7、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乙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
8、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2 甲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履行完毕其有效内部决策程序且取得有效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4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会违反其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政府授权或批准;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
9、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5.7甲方不存在将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将采取上述行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6.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 6.2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 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6.3 甲方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乙方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
10、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4 甲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拟申请破产,可能或已被其他乙方申请破产;
11、(3)对甲方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4)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5)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7)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8)甲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9)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10)其他应当通知乙方的事项。 6.5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乙方和
12、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7.1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7.2 如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就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 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担保人以信函方
13、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担保人未在 个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7.4双方约定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7.5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条款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八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抵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8.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14、,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相关信息。 8.2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8.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保证,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
15、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 9.3 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贷款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
16、相应一方: (1)当面递交; (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11.2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1.3 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乙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收件人: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保证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债等行 篇三:小额贷款保证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甲方): 住
17、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 编: 债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 编: 乙方与债务人(以下均称债务人)于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 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 第二条保证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全部借款到期后两年止。 第三条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18、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四条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的任何指令、甲方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
19、任。 第五条甲方在保证期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或可能影响其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甲方应及时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调查了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 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
20、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 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和保证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
21、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主合同项下(包括乙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还款或向乙方交付款项的义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可以直接向甲方追索,要求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 甲方的经营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托管(接管)、对外投资、合作、与外商合资合作、重组、转赠、企业转(改)制或计划上市等行为; (2) 甲方减少注
22、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 (3)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 (5) 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等情形); (6) 甲方的法人
23、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发生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的变化); (7) 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8) 甲方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损毁、灭失; (9) 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协议; (10) 甲方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1) 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 (12)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13) 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4)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或可能丧失担保 16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