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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反措-第 47 页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反措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1992年原能源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颁发后,在防止重大、特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在电网容量增加、系统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各项事故普遍呈下降趋势,其中锅炉灭火放炮、汽轮机超速、开关损坏、互感器爆炸、系统稳定破坏等事故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但是,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和电力工业合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参数、大容量机组不断运和高电压、跨区电网逐步形成,尤其是现代计算机技术不断应用于电力生产,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
2、要求。有些事故已大大减少,但有些频发性事故至今仍有时发生,并且有的变得越来越突出,新的事故类型也不断出现。近来,发生了多年来未曾发生过的重大事故,如轴系断裂事故、锅炉缺水事故、电缆着火事故以及全厂停电事故。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坚持为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防止重大恶性事故,国家电力公司在原能源部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项重点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重大环境污染、分散控制系统失灵、热工保护拒动、锅炉尾部再次燃烧、锅炉满水和缺水等事故的重点要求,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
3、重点要求。各单位应密切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各项重点要求落到实处,防止特大、重大和频发性事故的发生。1 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1 电缆防火1.1.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1.1.2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1.1.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下电
4、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1.1.4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1.1.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1.1.6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1.1.7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
5、堵。1.1.8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1.1.9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1.1.10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轻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1.1.1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1.1.12 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1.2 汽机油系统防火1.
6、2.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1.2.2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袋、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1.2.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1.2.4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1.2.5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1.2.6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1.2.7
7、 检修时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1.2.8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上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1.2.9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1.2.10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1.3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1.3.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1.3.2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1
8、.3.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1.3.4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1.3.5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1.3.6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1.2.4、1.2.6、1.2.7条的规定。1.3.7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1.4 制粉系统防火1.4.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1.4.2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1.4.3
9、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煤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1.5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1.5.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与维护”的有关规定。1.5.2 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596285)。1.5.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1.5.4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1.5.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运行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
10、调整合格。1.5.6 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1.6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1.6.1 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1.6.2 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1.6.3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1.6.4 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1.7 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1.8 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
11、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1.9 发供电生产、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和窒息。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能源安保1990111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2.1 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2.2 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闭锁装置。2.3 应结合实际制定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
12、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2.4 建立完善的万能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防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值长或变电所所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2.5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2.6 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2.7 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1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2.8 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装置应与设备同时投运。
13、2.9 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应良好。2.10 应配备充足的经过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应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栏。2.11 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持证上岗。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199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91)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把
14、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3.1 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安全性能检查。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3.2 防止超压超温3.2.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3.2.2 参加电网调峰的保护,运行规程中应制定有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
15、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3.2.3 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3.2.4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3.2.4.1 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3.2.4.2 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3.3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3.3.1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
16、5)、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3.3.2 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在凝结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3.3.3 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3.3.4 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87)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止炉管停用腐蚀。3.3.5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3.3.6 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
17、对铜管全面进行探伤检查。3.4 防止炉外管道爆破3.4.1 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当炉外管道有漏气、漏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3.4.2 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3.4.3 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3.4.4 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91),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
18、管道、再热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相关焊缝进行定期检查。3.4.5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运行达100kh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3.4.6 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0kh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3.4.7 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电站管件制造本单位应持有有关的资质证书。3.4.8 要认真进行锅炉监督造、安全性
19、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3.4.9 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杜绝无证(含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 500792)有关规定。3.4.10 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3.4.11 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3.4.12 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3.5 防止锅炉四管漏泄3.5.1 严格执行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电19921069号
20、)。3.5.2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大型锅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漏泄监测装置。3.5.3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3.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3.7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规程(DL 6121996)要求,加强司炉工的培训,持证上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3.8 火电
21、厂、火电安装单位应配备锅炉压力容监督工程师,并持证上岗。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爆破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4.1 防止超压4.1.1 根据设备特点和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每台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异常工况的紧急处理方法,确保在任何工况下压力容器不超压、超温运行。4.1.2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排放试验。4.1.3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排污阀、监视表计、联锁、自动装置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设有自动
22、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保护装置退出后,实行远控操作并加强监视,且应限期恢复。4.1.4 除氧器的运行操作规程应符合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的要求。除氧器两段抽汽之间的切换点,应根据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核算后在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在运行中严格执行,严禁高压汽源直接进入除氧器。4.1.5 使用中的各种气瓶严禁改变涂色,严防错装、错用;汽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液瓶必须水平放置;放置液氯、液氨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场所的温度要符合要求。使用溶解乙炔气瓶者必须配置防止回火装置。4.1.6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严禁进
23、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4.1.7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栓。4.1.8 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4.1.9 检查进入除氧器、扩容器的高压汽源,采取措施消除除氧器、扩容器超压的可能。推广滑压运行,逐步取消二段抽汽进入除氧器。4.1.10 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4.1.11 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4.2 氢罐4.2.1 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痊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
24、在线氢中含氧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系统爆炸。4.2.2 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要进行可靠地隔离。4.2.3 氢罐应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重点是壁厚测量,封头、筒体外形检验。防止腐蚀鼓包。4.3 在役压力容器应结合设备、系统检修,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的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4.3.1 火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对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系检查,特点应对蒸汽进口附近的内表面热疲劳和加热器疏水管段冲刷、腐蚀情况检查,防止爆破汽水喷出伤人。4.3.2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着开孔和焊接其他构
25、件。若必须在压力容器筒壁上开孔或修理,应先核算其结构强度,并参照制造厂工艺制定技术工艺措施,经锅炉监督工程师审定、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按工艺措施实施。4.3.3 停用超过2年以上的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要进行再检验,耐压试验确认合格才能启用。4.3.4 在订购压力容器前,应以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其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监检机构签发的“监栓证书”。要加强对所购容器的质量验收,特别应参加容器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4.3.5 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三级)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五线的
26、容器应按报废处理。4.4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必须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办理注册登记的压力容器,严禁投入使用。1982年4月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颁布前制造的老容器,若设计资料不全、材质不明及经检验安全性能不良者,应安排计划进行更换。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5.1 锅炉空气预热器的传热元件在出厂和安装保管期间不采用浸油防腐方式。 5.2 锅炉空气预热器在安装后第一次投运时,应将杂物彻底清理干净,经制造、施工、建设、生产等各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5.3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报警装置、完善的水冲洗系统和必要的碱洗手段,并宜有停炉时可随时投入的碱洗系统。消防系统要与空气预热
27、器蒸汽吹灭系统相连接,热态需要时投入蒸汽进行隔绝空气式消防。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空气及烟气侧应装设消防水喷淋水管,喷淋面积应覆盖整个受热面。5.4 在锅炉设计时,油燃烧器必须配有调风器及稳燃器,保证油枪根部燃烧所需用氧量。新安装的油枪,在投运前应进行冷态试验。5.5 精心调整锅炉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运行工况,防止未完全燃烧的油和煤粉存积在尾部受热面或烟道上。5.6 锅炉燃用渣油或重油时应保证燃油温度和油压在规定值内,保证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锅炉点火时应严格监视油枪雾化情况,一旦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检修。5.7 运行规程应明确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烟道在不同工况的烟气温度限制值,当
28、烟气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炉。利用吹灰蒸汽管或专用消防蒸汽将烟道内充满蒸汽,并及时投入消防水进行灭火。5.8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应能电动投入且挡板能全开、关闭严密。5.9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冲洗水泵应设再循环,每次锅炉点火前必须进行短时间启动试验,以保证空气预热器冲洗水泵及其系统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具备随时投入条件。5.10 若发现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停转,立即将其隔绝,投入消防蒸汽和盘车装置。若挡板隔绝不严或转子盘不动,应立即停炉。5.11 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频连续吹灭,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每8h吹灰一次,当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烟气侧压差增加或低负荷煤、油混烧时应增
29、加吹灰次数。5.12 若锅炉较长时间低负荷燃油或煤油混烧,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停炉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中层和下层传热元件;若发现有垢时要碱洗。5.13 锅炉停炉1周以上时必须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受热面进行检查,若有存挂油垢或积灰堵塞的现象,应及时清理并进行通风干燥。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为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大型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91)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6.1 防止锅炉灭火6.1.1 根据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91)中有关防止炉膛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
30、炉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的状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规定以及设备监督、混配煤、燃烧调整、低负荷运行等内容,并严格执行。6.1.2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司炉,作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6.1.3 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后或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料调整,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或旋流强度及不股油最低稳燃负荷等。6.1.4 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
31、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6.1.5 1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防止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的发生。6.1.6 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联锁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热工仪表、保护、给粉控制电源应可靠,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6.1.7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给粉机下粉不均匀和煤粉自流、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堵煤(特别是单元式制粉系统堵粉)、直吹式磨煤机断煤和热控设备失灵等缺陷。6.1.8 加强
32、点火油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6.2 防止严重结焦6.2.1 采用与锅炉相匹配的煤种,是防止炉膛结焦的重要措施。6.2.2 运行人员应经常从看火防监视炉膛结焦情况,一旦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6.2.3 大容量锅炉吹灰器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时,防止炉膛沾污结渣造成超温。6.2.4 受热面及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 43591)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7.1 防
33、止制粉系统爆炸7.1.1 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7.1.2 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对输输粉管道要充分进行抽粉;有条件的,停用时宜对煤粉仓实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护。7.1.3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对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7.1.4 当发现粉仓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投入灭火系统,防止因自燃引起粉仓爆炸。7.1.5 根据粉仓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粉仓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7.1.6 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
34、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抗爆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7.1.7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7.1.8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要改变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7.1.9 定期检查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补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特别要注意仓顶板KK大梁搁置部位有无积粉死角。7.1.10 粉仓、绞龙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粉仓要保持适当负压。7.1.11 制粉系统煤粉
35、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和积粉。必要时可改造管路。7.2 防止煤尘爆炸7.2.1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7.2.2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试验时灭火剂不进入粉仓)。7.2.3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策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8 防止锅炉汽包满和缺水事故 8.1 汽包锅炉应至少配置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计和两只远传汽包水
36、位计。水位计的配置应采用两种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锅炉汽包水位的正确监视。 8.2 汽包水位计的安装8.2.1 取样管应穿过汽包内壁隔层,管口应尽量避开汽包内水汽工况不稳定区(如安全阀排汽口、汽包进水口、下降管口、汽水分离器水槽处等),若不能避开时,应在汽包内取样管口加装稳流装置。8.2.2 汽包水位计水侧取样管孔位置应低于锅炉汽包水位停炉保护动作值,一般应有足够的裕量。8.2.3 水位计、水位平衡容器或变送器与汽包连接的取样管,一般应至少有1:100的斜度,汽侧取样管应向上向汽包方向倾斜,水侧取样管应向下向汽包方向倾斜。8.2.4 新安装的机组必须核实汽包水位取样
37、孔的位置、结构及水位计平衡容器安装尺寸,均符合要求。8.2.5 差压式水位计严禁采用将汽水取样管引到一个连通容器(平衡容器),再在平衡容器中段引出差压水位计的汽水侧取样的方法。8.3 对于过热器出口压力为13.5MPa及以上的锅炉,其汽包水位计应以差压式(带压力修正回路)水位计为基准。汽包水位信号应采用三选中值的方式进行优选。8.3.1 差压水位计(变送器)应采用压力补偿。汽包水位测量应充分考虑平衡容器的温度变化造成的影响,必要时采用补偿措施。8.3.2 汽包水位测量系统,应采取正确的保温、伴热及防冻措施,以保证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正确性。8.4 汽包应地水位计的零位应以制造厂提供的数
38、据为准,并进行核对、标定。随着锅炉压力的升高,就地水位计指示值愈低于汽包真实水位,表81给出不同压力下就地水位的正常水位示值和汽包实际零水位的差值h,仅供参考。 表8-1 就地水位计的正常水位示值和汽包 实际零水位的差值h 汽包压力(MPa)16.1417.6517.6618.3918.4019.60h(mm)761021508.5 按规程要求对汽包水位计进行零位校验。 当各水位计偏差大于30mm时,应立即汇报,并查明原因予以消除。当不能保证两种类型水位计正常运行时,必须停炉处理。8.6 严格按照运行规程及各项制度,对水位计及其测量系统进行检查及维护。机组启动调试时应对汽包水位计安装、调试及试
39、运专项报告,列入验收主要项目之一。8.7 当一套水位测量装置因故障退出运行时,应填写处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应写明故障原因、处理方案、危险因素预告等注意事项,一般应在8h内恢复。若不能完成,应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允许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能超过24h,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8.8 锅炉高、低水位保护8.8.1 锅炉汽包水位高、低保护应采用独立测量的三取二的逻辑判断方式。当有一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二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并办理审批手续,限期(不宜超过8h)恢复;当有二点因某种原因须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一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应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限期(8h以内
40、)恢复,如愈期不能恢复,应立即停止锅炉运行。8.8.1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在锅炉启动前和停炉前应进行实际传动校检。用上水方法进行高水位保护试验、用排污门放水的方法进行低水位保护试验,严禁用信号短接方法进行模拟传动替代。8.8.3 在确认水位保护定值时,应充分考虑因温度不同而造成的实际水位与水位计(变送器)中水位差值的影响。8.8.4 锅炉水位保护的停退,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8.8.5 汽包锅炉水位保护是锅炉启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水位保护不完整严禁启动。8.9 对于控制循环汽包锅炉,炉水循环泵差压保护采取二取二方式时,当有一点故障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一取一的逻辑判断方式,并办量审批手续,限期恢复
41、(不宜超过8h)。当二点故障超过4h时,应立即停止该循环泵运行。8.10 当在运行中无法判断汽包确实水位时,应紧急停炉。8.11 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及旁路系统应正常投入,并按规程进行试验,保证其动作可靠。当因某种原因需退出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时,应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限期恢复。8.12 给水系统中各备用应处于正常备用状态,按规程定期切换。当失去备用时,应制定安全运行措施,限期恢复投入备用。8.13 建立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维修和设备缺陷档案,对各类设备缺陷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原因及处理对策,并实施消缺。8.14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监盘思想集中,经常分析各运行参数的变化,调整要
42、及时,准确判断及处理事故。不断加强运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事故判断能力及操作技能。9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 为了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的发生,应认真贯彻原水利电力部防止20万千瓦机组严重超速事故的技术措施和防止国产200MW机组轴系断裂事故暂行措施,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9.1 防止超速9.1.1 在额定蒸汽参数下,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稳定运行,甩负荷后能将机组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以下。9.1.2 各种超速保护均应正常投入运行,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机组起动和运行。9.1.3 机组重要运行监视表计,尤其是转速表,显示不正确或失效,严禁机组起动。运行中的机
43、组,在无任何有效监视手段的情况下,必须停止运行。9.1.4 透平油和抗燃油的油质应合格。在油质及清洁度不合格的情况下,严禁机组起动。9.1.5 机组大修后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汽轮机调节系统的静止试验或防真试验,确认调节系统工作正常。在调节部套存在有卡涩、调节系统工作不正常的情况下,严禁起动。9.1.6 正常停机时,在打闸后,应先检查有功功率是否到零,千瓦时表停转或逆转以后,再将发电机与系统解列,或采用逆功率保护动作解列。严禁带负荷解列。9.1.7 在机组正常起动或停机的过程中,应严格按运行规程要求投入汽轮机旁路系统,尤其是低压旁路;在机组甩负荷或事故状态下,旁路系统必须开启。机组再次起动时,再热
44、蒸汽压力不得大于制造厂规定的压力值。9.1.8 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可强行挂闸。9.1.9 机械液压型调节系统的汽轮机应有两套就地转速表,有各自独立的变送器(传感器),并分别装设在沿转子轴向不同的位置上。9.1.10 抽汽机组的可调整抽汽逆止门应严密、联锁动作可靠,并必须设置有能快速关闭的抽汽截止门,以防止抽汽倒流引起超速。9.1.11 对新投产的机组或汽轮机调节系统经重大改造后的机组必须进行甩负荷试验。对已投产尚未进行甩负荷试验的机组,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甩负荷试验。9.1.12 坚持按规程要求进行危急保安器试验、汽门严密性试验、门杆活动试验、汽门关闭时间测试,抽汽逆止门关闭时间测试。9.1.13
45、 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一般为额定转速的1001。9.1.14 进行危急保安器试验时,在试验条件下,主蒸汽和再热蒸汽压力尽量限低值。9.1.15 数字式电液控制系统(DEH)应设有完善的机组起动逻辑和严格的限制起动条件;对机械液压调节系统的机组,也应有明确的限制条件。9.1.16 汽机专业人员,必须熟知DEH的控制逻辑、功能及运行操作,参与DEH系统改造方案的确定及功能设计,以确保系统实用、安全、可靠。9.1.17 电液伺服阀(包括各类型电液转换器)的性能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得投入运行。运行中要严密监视其运行状态,不卡涩、不泄漏和系统稳定。大修中要进行清洗、检测等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46、备用伺服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条件妥善保管。9.1.18 主油泵轴与汽轮机主轴间具有齿型联轴器或类似联轴器的机组,定期检查联轴器的润滑和磨损情况,其两轴中心标高、左右偏差,应严格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安装。9.1.19 要慎重对待调节系统的重大改造,应在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进行全面的、充分的论证。9.1.20 严格执行运行、检修操作规程,严防电液伺服阀(包括各类型电液转换器)等部套卡涩、汽门漏汽和保护拒动。9.2 防止轴系断裂9.2.1 机组主、辅设备的保护装置必须正常投入,已有振动监测保护装置的机组,振动超限跳机保护应投入运行;机组正常运行瓦振动、轴振应达到有关标准的优良范围,并注意监视变化趋势。9.2.2 运行100kh以上的机组,每隔35年应对转子进行一次检查。运行时间超过15年、寿命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转子、低压焊接转子、承担调峰起停频繁的转子,应适当缩短检查周期。9.2.3 新机组投产前、已投产机组每次大修中,必须进行转子表面和中心孔探伤检查。对高温段应力集中部位可进行金相和探伤检查,选取不影响转子安全的部位进行硬度试验。9.2.4 不合格的转子绝不能使用,已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投入运行的有缺陷转子应进行技术评定,根据机组的具体情况、缺陷性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