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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版)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 卖方: 买方: 本天然气购销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于中国 签署: (1) ,其注册地址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卖方”); (2) ,其注册地址为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买方”)。 卖方和买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一方则称“一方”。 鉴于: (1)卖方已拥有一处或多处供应源,或已从一处或多处供应源获得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的长期供应; (注:如涉及新项目审批要求,可在此对气源来源情况进行具体描述。) (2)买方希望购买天然气用于 (“买方用途”); (3) 买方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购买和接收天然气,同时卖方愿意按
2、该等条款和条件向买方销售和交付天然气。 为此,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有关天然气购销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1.1 起始日 指按本合同第4.1款的规定确定的日期。 1.2 合同年 就第一个合同年而言,指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所在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就任一其后的合同年而言,指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连续的十二(12)个月;假如合同期在12月31日以外的日期终止,则最后一个合同年为自该终止日前的1月1日起至合同期最后一日止届满的一段时间。 1.3 供气日 指北京时间当日的 至下一日的 。
3、 1.4 标准立方米 指在压力为101.325kPa,温度为20的状态下占有一立方米空间的气量。 1.5 合理努力 指一方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可能的行为,但不包括采取将会或可能会使该方遭受重大损失的行动。 1.6 合理审慎作业者 指能诚信地力求履行其合约义务的自然人及组织,该自然人及组织在力求履约以及在其通常的履行承诺过程中,其表现出的技巧、勤勉、审慎和预见水平达到了人们合理和通常期望的一个成熟及富有经验的同类业务作业者,在同样或相似的情况和条件下并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国际标准和惯例,履行承诺所达到的水平。 第2条 批准及许可 双方应各自负责并且应尽合理努力获得各自一切必要的核准(批准)及许
4、可,以使其得以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3条 交付 3.1 交付点、风险和所有权 卖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销售天然气,买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卖方购买天然气,交付点为 ,交付压力为 。交付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自天然气越过交付点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2 卖方交付设施 卖方应将天然气输送至交付点。卖方应负责安排交付点之前的所有天然气交付设施(包括交付点上游的卖方天然气检验和计量设备)。 3.3 买方接收设施 买方应在交付点接收天然气。买方应负责安排交付点之后的所有天然气接收设施。 第4条 起始日和交付期 4.1 起始日 (适用于已建成项目):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供气起始日为 。 (适用于新
5、项目): 双方应不定期就双方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行沟通,并就起始日的确定进行协商。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起始日应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期间内(“第一窗口期”)发生,并应根据以下程序确定: 4.1.1 双方应至少在 年 月 日前确定一个九十(90)天的期间,该期间应在第一窗口期内且起始日应在该期间发生(该九十(90)天以下简称“第二窗口期”),或如果双方没有按照本款的规定确定窗口,则第二窗口期将被视为是第一窗口期的最后的九十(90)天; 4.1.2 双方应至少在第二窗口期开始前三十(30)天确定起始日的时间,该起始日的时间应在第二窗口期内,或如果双方没有按照本款上述规定确定起始日,则起始日将被视
6、为是第二窗口期的最后一天。 4.2 交付期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天然气交付期为起始日至 年 月 日。 第5条 年合同量(视情况而定,可将“年合同量”调整为“合同量”) 5.1 年合同量(适用于1年期以上的合同) 就每一合同年而言,指 标准立方米的天然气气量。 (注:双方可对每一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分别进行约定。) 5.2 气源 上述年合同量所对应的天然气供应来源来自 ,未来也包括从其他资源国或资源商处获得的其他气源。 5.3最大日合同量、最小日合同量和最大小时提取速率 双方约定,就任一供气日而言,允许买方提取的天然气数量的最大值为 标准立方米每供气日(“最大日合同量”),最小值为 标准立方
7、米每供气日(“最小日合同量”)。双方进一步约定,除非卖方导致或卖方事先书面同意,对于交付期内任一供气日买方提取的超出上述最大日合同量部分的天然气为超提气。 双方约定,就任一供气日内,允许买方提取天然气速率的最大值为 标准立方米/每小时(“最大小时提取速率”)。 5.4 增量气 若买方在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向卖方提出购买超过年合同量的增量气,则: 5.4.1 买方至少应提前 日通知卖方增量气的数量以及交付时间; 5.4.2 卖方可在其收到买方按本合同第5.4.1款的规定发出的通知起 日内向买方发出接受或拒绝该等要求的通知,且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应按双方约定的增量气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5 优先供
8、气顺序 双方约定,在交付期内任何时间发生天然气气量不足以满足卖方所有下游用户的有效指定量的情况,无论是否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卖方将按照附件一约定的顺序向各下游用户供应天然气。 第6条 合同价格和气款结算 6.1 合同价格(以下模版供选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模版一:按本合同在交付点交付的天然气的合同价格为 元/标准立方米(含税)。本合同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模版二: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每一标准立方米(或吉焦)天然气的合同价格(以元/标准立方米或吉焦为单位表示)由天然气基础价格(Pi)和综合服务费用单价两部分组成。其中, 双方应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天然气基础价格: Pi= ;
9、 综合服务费用单价为 元/标准立方米或吉焦。 6.2 气款结算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天然气气款每 结算一次。买方应根据附件二(结算条款)的规定,支付本合同项下其购买的所有天然气的款项和其它按照本合同应支付的款项。 第7条 照付不议(适用于1年期以上的合同) 就交付期内的任一合同年而言,卖方应在交付点销售并交付且买方应提取该合同年的年合同量,并为提取的和未提取的天然气付款。双方进一步约定,对于上述买方已付款但未提取的天然气,买方有权按附件三的约定进行补提。 第8条 质量和计量 天然气的质量和计量结果以卖方在交付点上游的分析和计量为准。天然气质量规格见附件四。 双方应依据国家颁布的适用于天然气计量
10、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天然气的检验与计量,检验计量规程见附件五。 第9条 调试和维修 9.1调试(适用于新项目) 9.1.1 调试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间。 9.1.2 在调试期内,双方应互相合作,卖方应尽合理努力交付、买方应尽合理努力接收尽可能多的天然气,其数量应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各自设施正常生产的要求。为避免歧义,在调试期内, (如:“本合同第7条”)将不适用。 9.2 维修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每一合同年可对其设施安排累计连续不超过十五(15)日的额定维修,除此之外,作为合理审慎作业者,任何一方可根据各自设施实际情况,另行安排额外维修和临时维修。 第
11、10条 保险(本条为选择性条款) 在合同期内,每一方应自费向具有良好财务状况的承保人投保并保持标准的和符合惯例的保险。 第11条 计划与指定 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的计划与指定机制在附件六中予以规定。 第12条 买方限制 在合同期内,除非经过卖方书面同意,卖方根据本合同销售给买方的所有天然气只能用于买方用途,不得转作其它用途。 第13条 保密 本合同的内容、编制本合同期间披露的一切信息以及往来的函件也包括任何一方的商业信息、客户资料等信息(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允许双方各自的雇员、管理人员、代表人、代理人或关联方向任
12、何第三方披露)。 第14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此进行解释,排除任何会将本合同事项指向其它管辖地法律的法律选择规则。 第15条 争议解决 如果双方对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争议的存在起的四十五(45)天内仍然未能得到解决,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条处理: (1)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通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进行最终裁决。争议应依据 仲裁委员会在提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则”),由按照规则指定的三位仲裁员在 进行仲裁以得最终解决,除非本合同另作明确变更。 仲裁委员会为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包括所有联系沟通、证据提交
13、、通知、裁决以及相关文件制作)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上述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6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是指任何其发生超出应按并且已按合理审慎的作业者的方式行事的受影响方(或卖方或买方设备的其他所有者和/或经营者)的合理控制范围,且采用可合理期待其已采取的防护措施亦不能避免,进而导致受影响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义务、约定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双方进一步同意,天然气市场或利用本合同所交付的天然气制成的产品市场的市场变化不应在本合同中视作不可抗力。 如一方受不可抗力影响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其合
14、同义务,该方应坚持执行合理审慎的作业者标准努力克服和消除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的影响,在此期间该方在本合同项下因受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义务的责任应予以免除,但是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不能予以免除。 第17条 生效和终止 17.1 生效(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以下两个模版供选择:) 模版一: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交付期结束时终止或按本合同第17.2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终止(简称“合同期”)。 模版二:双方同意,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除了于本合同签署之后即行生效的本合同第2条、第10、12、13、14、15、16条、第17.1
15、款以及第 18、19条项下的义务)应以满足以下生效条件为前提: 。所有生效条件均被满足或放弃之日即为生效日。 17.2 终止 如发生下述情形,本合同终止,以发生在先者为准: 17.2.1 交付期结束时合同终止; 17.2.2 如果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守约方通知后 日内,违约方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7.2.3 如任何一方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7.2.4 如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不能完整履行合同义务:(a)在连续 年的期间累计超过 年,或 (b) 连续 日,经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18条
16、承诺与保证 卖方向买方陈述并保证,并且买方向卖方陈述并保证: 18.1该方拥有订立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必要能力、资质和授权。 18.2 该方未涉及任何诉讼或其他可能影响该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将会对该方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程序。 18.3 拥有或将会拥有或者享有或将会享有与为履行本合同而所需的资产相关的适当权利。 第19条 责任与赔偿 19.1双方同意,对于本合同项下可能出现的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天然气,或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天然气等情形的责任与补救机制在附件三中予以规定。 19.2受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限制条款约束,一方应赔偿因违反本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是,违
17、约方的赔偿责任以守约方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营业的损失、生产中断的损失、停工的损失、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利润的损失等间接损失。 第20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进行友好协商,并以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该合同相关附件内容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第21条 签署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以资证明。 卖 方:签字人: 姓 名:职 务: 买 方:签字人: 姓 名:职 务: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
18、,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那签订购销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
19、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应给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7、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二、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
20、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有国家标准GB、部颁标准、企业标准QB。如果要填写,须有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一般的购销合同,多数泛泛约定为国家标准。如果对于特定产品,或对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具体约定为哪个标准,或商定的条件、样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补充技术要求。 约定供方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排除需方的非正常使用导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涉及“标的物交付”,也是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它涉及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当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实际交货地点不一致时,以实际交货
21、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则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交货方式:工厂交货(提货)、目的站港交货(送货)、货交承运人(代办运输)等等。对外货易中,有专门的术语。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2、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合理损耗和计算方式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
22、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我们的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有量差,按实际收货量结算。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是一切有形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不善则会使商品变质和损坏,失去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高质量的包装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商品,而且能提高商品的附加值,增强商品本身的竞争力。而讲质量,首先要讲标准,标准化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 1、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通用方式的,也没有约定的,供方应当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包装物供应,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也可合同约定。 3、包装物
23、回收:由合同约定,并约定回收费用。如,油桶、氧气瓶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手段:全面检验、抽样检验、理论计算、实际过磅。 2、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约定标准。 3、验收时间:约定多少天内应验收完毕,不同于提出异议的期限。 4、提出异议的期限: 在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应在约定期间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供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书面通知中,建议明确供方的回复时间,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需方收货后,应当在发现不合格的合理期间内通知供方,未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在收货后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对质
24、量保证期有约定的,适用质量保证期。当然,供方知道所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合理期限”一般来讲,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合格的,为到货后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需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在运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5、也可以详细约定由谁(由哪个机构)负责验收和试验等等。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机电产品,应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明确设备清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 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2、结算期限:预付款、货到付款
25、、分期付款。 十、担保 可另立担保合同-担保法、物权法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
26、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
27、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是指双方是约定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 1、如果双方想通过仲裁解决,则应写明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名称不能确定的,视为无效约定。不能表述对仲裁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它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致使仲裁协议约定无效,而由法院取得管辖权。 2、如果双方约定通过起诉解决,则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原告地、被告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有的当事人为方便自己诉讼,则可约定自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有的为防止对方起诉,则约定由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三、其他 1、特别约定或补充
28、条款:如:木材的检验检疫、运输证,火工品的几证等等。 2、送达约定: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传真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以落款地址为准。 所有的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送达,则为收到之日; 2)如为传真,则为回传确认之时; 3)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五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4)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3天;邮寄的瑕疵,如何证明邮寄的内容是关键。邮寄人员确认,公证送达。还可以约定登报公告送达。 如果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一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3、合同份数、生效条件:几式几份?签字盖章生效?或附条件生效等 4、其它约定: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作废。 十四、落款 应包含:单位全称、详细住址、邮政编号、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