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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9.1概述 9.1.1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除狭义的范围外,还包括工程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本课程的建设工程质量主要还是指工程本身的质量,即狭义上的工程质量。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分为五大方面,即通常所说的4M1E:人(man)、机械(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在工程建设
2、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9.1.2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体系和横向管理体系。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中。 横向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通常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9.1.3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立法现状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 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3、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颁布施行,9.2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9.2.1 建设单位 9.2.2 勘察设计单位 9.2.3 施工单位 9.2.4 监理单位,9.2.1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
5、、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1、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6、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9.2.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
7、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9.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8、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
9、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10、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的一项或多项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工程或采购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9.2.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
1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12、,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9.3 建设工程返修及损害赔偿 9.3.1 保修期内的返修责任 1. 质量返修范围 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只要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则无论是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还是因勘察设计、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都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注: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2. 保修期限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下述标准: (1)基础设施工程
13、、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3. 返修程序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 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日期到达现场,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
14、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4. 返修的经济责任 (1)因施工单位的原因而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9
15、.4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9.4.1 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 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受到世界各国欢迎,已为各国广泛采用。 1992年,我国也发布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既可作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依据,也是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标准。,我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GB/T19000系列标准由五个标准组成: 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 GB/T19001I
16、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9.4.2 质量体系系列标准内容 1.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 此标准阐明了质量方针、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五个重要质量术语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阐述了企业应力求达到的质量目标及质量体系环境特点和质量体系标准的类型;规定了标准的应用范围、标准的应用程序;规定了证实文件应包括的内
17、容以及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前应做的准备。,2.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该标准是三个质量保证模式中质量水平最高、覆盖环节最多,而且质量体系要素最多的质量保证标准,阐述了从产品设计、产品开发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该标准比较其他两个标准增加了对设计质量控制条款和售后服务条款的质量体系要素。,3.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 该标准适用于设计已定型、生产过程复杂或产品价值昂贵的生产条件,阐述了从原材料采购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求,是三个模式中应用率较高的模式标准。 4.GB/T1900
18、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 该标准适用于产品相对简单或比较成熟的产品。该标准明确规定此范围的12项质量体系要素构成其主要内容,是三个模式标准中质量体系要素内容和数量相对较少的模式标准。,5.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该标准是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的指导标准,是在总结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基本要求后,提出了企业建立质量体系一般应包括的基本要素。,9.4.3 质量体系标准的选择 设计、科研、房地产开发、总承包公司等单位可以选择GB/T19001ISO9001标准; 市政、施工等企业可选择GB/T19002ISO9002标准; 实验室、质检站
19、、监理公司等单位可选择GB/T19003ISO9003标准。 我国建筑业所涉及的设计、科研、房地产开发、市政、施工、试验、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企事业单位,在建立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时,应选择GB/T19004ISO9004标准。,9.5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9.5.1 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它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有: (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 (2)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
20、管理 (3)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9.5.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则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
21、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应提出监督计划。 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3. 监督站的权限和责任 (1)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2)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
22、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施工工程,则应令其停工整顿。 (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文件方准交付使用。,(4)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5)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6)因监督人员失误、失职、渎职而使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在核验中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触及刑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5.3 建设工程质量强制监理制度P71 9.5.4 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 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
23、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类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限 国家级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 各地检测机构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
24、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并向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的委托,国家级检测机构有权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各地检测机构,受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部门委托,有权对本地区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产品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出请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其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不得使用的决定。,9.5.5 建设工程质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 1. 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评。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分为优良与合格、不合格三级,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
25、验评定等级,再由监督站进行核验。 国家还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 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 为鼓励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全行业工程质量的提高,我国还实行优秀工程奖励制度。 主要有梁思成奖(中国建筑设计最高奖)、詹天佑大奖(中国土木工程界最高工程荣誉奖)、鲁班奖(中国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等。,9.5.6 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也和其他行业一样,按国家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有关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认证制度。,9.5.7 建材使用许可制度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性能符合规定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国规定建材使用许可制度。 案例P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