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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从业资格必考点证券从业资格必考点 证券公司监视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视管理条例导语:xx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作了具体规定。证券公司依法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那么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提醒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证券公司
2、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4)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5)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招揽客户效劳产品销售活动。(6)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8
3、)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资本的 30%。(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3)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证券公司变更资本、业务
4、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以下事项的条款:(1)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2)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3)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4)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5)国务院证券监视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1)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那
5、么,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应他人使用。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如下:(1)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2)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3)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