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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图 解 力 人 人 都 能 看 懂 的,对 于 法 律 的 阅 读 和 理 解,孤 独,枯燥无味,用视觉化思维带你一起学习法律,用视觉化思维解读职业病防治法 将抽象的信息视觉化,让人一看就懂! 每个条款都用一幅清晰的图像呈现,让人眼前一亮!,2001.10.27,2011.12.31,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一次修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第三次修正,2016.7.2,2017.11.4,中华人
2、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历程,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职业病防治活动,第二条 职业病含义,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因接触放射性物质,因接触粉尘,引起 的疾病,第二条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国务
3、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调整 并公布,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预 防 为 主,防 治 结 合,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实行 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机制,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劳 动 者 依 法 享 有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第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定,依法对职
4、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第五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关于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第七条 关于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的事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第八条 关于国家支持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 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 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 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 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 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国 家 实 行 职 业 卫 生 监 督 制 度,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
6、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 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九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责任,
7、依法行使职权,简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归“ A B C 安全 “ 白 杰,刘洪亮所有 ,请勿侵权,应当 密切配合,应,当,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 织 实 施,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应,当,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第十条 关于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规定,乡、民
8、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一条 关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规定,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 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组织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制定并公布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第十二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公布,应,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
9、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第十三条 关于社会监督和奖励的规定,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应,当,第十四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要求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 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还应符合,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 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 理健康的要求,法律
10、、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 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 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国 家 建 立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制 度,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所在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 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接受监督,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
11、录,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规定,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技 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交 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 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
12、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第十七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规定,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由,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和劳动 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建设项目,确定,危害类别 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主体工程,并与,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
13、关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符合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应,当,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八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规定,建设项目 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进 行,第十八条 关于医疗机构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 工验收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十八条 关于其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规定,其他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14、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组织验收,第十八条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核查的规定,应,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实,行,第十九条 关于特殊作业的管理的规定,放射性 作业,高毒作业,高危 粉尘作业,特殊管理,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 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
15、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 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 案,第二十一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的规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挤占、挪用,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的规定,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 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的替代原则的规定,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
16、,用人单位,逐步替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的规定,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应,当,规章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对产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 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关于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管理的规
17、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配置冲洗设备,配置应急撤离通道,配置必要的泄险区,对可能发生急性 职业损伤的有毒、有 害工作场所,第二十五条 关于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配置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报警装置,对放射工作场所 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 输、贮存,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五条 关于应急设施、放射防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职业病 防护设备,应急 救援设施,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 护用品,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
18、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应,当,第二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规定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应,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二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由,资质认可,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进行,要求,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
19、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第二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七条 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 履行监督职责,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
20、,提供中文说明书 应 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当,第二十八条 关于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的规定,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 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向用人单位提供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 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 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 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关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
21、 质的材料的管理的规定,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 有关的化学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经国 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后,应当报送,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 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 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 的文件等资料,第二十九条 关于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管理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关于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规定,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 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 质的物品的,第三十条关于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
2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生产、经营、进口、使用 不,得,第三十一条 关于单位和个人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转 移,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二条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 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 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 、材料 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第三十三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
23、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以下内容,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三十三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规定,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劳动者,第三十三条 关于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规定,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 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 关于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十四条 关于
2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 对 劳 动 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十四条 关于劳动者义务的规定,2,4,1,3,5,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 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的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第三十五条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规
25、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的 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第三十五条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五条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 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 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 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三十五条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医
26、疗卫生机构承担,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第三十六条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保存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劳动者建立,劳动者的职业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劳动者职业病诊疗,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第三十六条 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保存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用人单位,离开,劳动者,有权索取,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十七条 关于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7、的处理规定,用人单位,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立 即 采 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归“ A B C应安当全组“ 白织做杰 好刘医洪疗亮救所治有工,作请勿侵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 害事故时,第三十七条 关于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规定,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 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 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 关于特殊人群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 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九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规
28、定,6,5,14,2,3,劳动者 享有下列职业 卫生保护权利,培训权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健康检查权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 职业病防治服务,知情权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防护权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 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 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
29、者行使以上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版 而权降归低“ A其B工C 安资、全 福“ 白利杰等待刘遇洪或亮者所解有除,、请终勿止侵与权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7 建议权,第四十条 关于工会组织职业病防治职责的规定,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应当督促并协助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四十条 关于工会组织职业病防治职责的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
30、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 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 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四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费用列支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用于工作场所卫生检测,用于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费用,第四十二条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应,当,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 关于
31、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职业病诊断,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应当经,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 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 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应当,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第四十三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条件的规定,承担职业病 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关于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地选择权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 所在地,经常
32、居住地,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 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制,定,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第四十五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制定的规定,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第四十五条 关于职业病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制定的规定。,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病人的职业史,第四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原则及有关程序要求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 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 为职业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第
33、四十六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原则及有关程序要求的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并经,参与诊断的 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执业医师签署,承担职业病 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第四十七条 关于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材料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 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第四十七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职责的要求,职业病 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
34、,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第四十八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工作的要求,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职业病 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病 诊断、鉴定结论,作出,应,当,第四十八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工作的要求,劳动者 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因劳动者 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 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 料的,职业病 诊断、鉴定机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35、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应当提请,第四十九条 关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当事人,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 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 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当地的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第四十九条 关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用
36、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第四十九条 关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管理要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第五十条 关于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的规定,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病人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时,应当及时 向所在地,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 门应当依法作 出处理,第五十条 关于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报告的规定,应当向所在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报告,确诊
37、为职业病的,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第五十一条 关于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第五十二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的规定,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五十二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的规定,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争议,由,第五十二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的规定,对,当事人,设区的市级职业病 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省、自
38、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向,申请再鉴定,第五十三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鉴定要求及鉴定费用的规定,职业病诊断 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第五十三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鉴定要求及鉴定费用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 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 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第五十三条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鉴定要求及鉴定费用的规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 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