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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加盟协议 北京市加盟协议 ?甲方:_ 乙方:_ 在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的互利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指定 1.1 产品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指定乙方作为其在指定区域内(见下文定义)的授权经销商,乙方在指定区域内销售,推广并运营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1.2 指定区域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取得的授权仅限于在 (称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和推广。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产品直接销售或是变相销售给指定区域以外的任何用户。乙方不得在明知其销售对象将会在指定区域以外使用甲方的产品,或是将会将其购买的甲方产品转让给指定区域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时仍然向其出售甲方的产品,否则将构成本协议
2、项下的违约事件。 1.3 独占性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给予乙方在指定区域内销售网校产品的授权为排他性的授权。但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在指定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地区向任何人销售网校产品的权利,但事先需同乙方进行协商。 1.4 限制竞争性行为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地区经销与甲方的产品相互竞争的其他产品或服务,不得向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 2.期限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给予乙方的授权期限为一年,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算。期满双方希望继续履行本协议的,需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乙方承担的责任 3.1 乙方有义务在指定区域内为销售甲方的产品积极开发市场,包括为经
3、销甲方产品配置必要的销售人员及办公场所等,并按照甲方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培训。 乙方应确保其销售人员在销售网校时,如实全面地向客户介绍产品的特性,功能,安装及使用须知,收费状况,不得做出虚假或是误导性的陈述。 乙方须保证对甲方产品的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以保持甲方的形象。 3.2 乙方应随时向甲方反馈有关网校产品的市场销售,影响网校销售业绩的重要因素变化,用户投诉,产品缺陷及安全等情况。乙方需对其提交的各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3 乙方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过程中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的产品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乙方在其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或是重大合同所引发的法律责
4、任,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3.4 为保证甲方产品的妥善安装及使用,甲方将会安排对乙方的销售人员进行有关销售网校产品的必要培训,包括有关产品知识以及推广活动等。乙方应按要求指定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培训。 3.5 乙方所销售,推广的网校产品必须直接向甲方采购。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采购仿制或是伪造的网校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索相应的经济损失。 3.5 乙方有义务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保护甲方的版权和著作权。 4.甲方承担的责任 4.1 有偿提供网校教育,教学资源及资源建设服务; 4.2 有偿按乙方要求定制课件; 4.3 提供网校软件应用平台; 4.4 提供运
5、营培训与指导,提供运营标准资料; 4.5 进行市场策划和市场培训,条件成熟时可有偿派专人配合市场开拓工作; 4.6 提供有关网校卡制作样本,宣传资料样本,包装样本,广告说明样本; 4.7 对当地合作伙伴提供有关产品的资料,及技术咨询; 5.特别约定 5.1 (1)网校加盟类别 一、入门型 加盟费用为_万元,甲方提供_年技术支持及服务。具体产品功能及服务内容见附件。 二、标准型 加盟费用为_万元,甲方提供_年技术支持及服务。具体产品功能及服务内容见附件。 三、加强型 加盟费用为_万元,甲方提供_年技术支持及服务。具体产品功能及服务内容见附件。 (2)加盟费用支付方式 加盟类型为: 在乙方选定加盟
6、类别后并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费用的_%,计 (人民币大写:_ ),甲方根据加盟类别对乙方进行产品安装,调试,培训服务。在产品安装,调试,培训结束后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费用的_%,计 (人民币大写:_ ),系统稳定运行_个月后乙方支付甲方加盟费用的_%,计 (人民币大写:_)。以后每年乙方需支付甲方系统升级维护费用为所加盟类别费用的_%。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2 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 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根据乙方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安排即可开展产品的安装、调试、培训。 5.3 服务及保修 根据甲乙双方所签定的加盟类型,乙方享有甲方所提供的全方位服务。乙方对售出的网校产
7、品提供售后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如果用户就网校产品的使用或是质量提出投诉而乙方无法妥善解决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同甲方进行现场检测。 5.4 产品销售价格 乙方在销售网校产品时应当遵守甲乙双方所协商确定的统一价格政策,乙方不得单独进行更改,如需进行变动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 使用权限约定 乙方根据本协议取得在指定区域内以自己的名义推广,销售网校产品的权利。本协议的订立除所合作的产品及业务外;任何一方并不因为本协议的签订而成为对方的联营伙伴,合资经营者,代理人,特许权使用人或另一方的授权代表。任何一方无权以对方名义或代表对方签订合同或作出承诺或在任何方面对对方构
8、成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7. 终止 7.1 基本规定 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九十天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7.2 甲方其他的终止权 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 在乙方发生资不抵债,破产,解散等情况,或进入类似步骤或程序,受到刑事指控,或者在乙方的业务中起主要作用的股东发生资不抵债,破产,解散,收购,合并或兼并,死亡,精神失常,残疾,退出或受到刑事指控; (2) 在授权经销商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或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乙方的业主或合伙人之一受到刑事指控,乙方的合伙关系解散,或进入类似步骤
9、或程序; (3) 如乙方向甲方作出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声明或陈述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含有使人误导的信息;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指定区域以外销售或变相销售甲方的产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擅自指定次级授权经销商等等。 7.3 乙方其他的终止权 在甲方进入资不抵债或破产的情况下,乙方可随时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7.4 免责条款 本协议期满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原因终止时,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类型或性质的补偿或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可能遭受的现在或未来的利润损失,以及销售或预期销售的损失,与此有关及与树立,发展或维护乙方的商誉,业务和员工的开支,投资或承诺方面的
10、损失,或是因为其他原因或任何性质的事宜遭受的损失,乙方在此放弃其可能享有的请求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任何法律权利。 7.5 停止使用商标/标识 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或期满后,乙方应立即销毁其占有或控制的含有该名称或商标的所有文具,广告品和其他印刷品,或在甲方要求时返还给甲方。乙方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不得在其经营业务中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网校名称,商标或公司标记。乙方应立即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以消除和取消在电话簿,其他指南和公共记录或其他地方中含有该名称或商标的登记。 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乙方应返还有关甲方产品的所有价格表,商品目录,印刷品,广告促销印刷品,样品,展示品和甲方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或信息。 8
11、.保密 乙方应在本协议期间及其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对其购买的甲方产品价格和与甲方在经营中的任何计划,秘密价格数据,方法或体系,开发有关的所有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信息,本协议,甲方产品或其任何部分,或与甲方之间关系,承担保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产品设计,教育教学内容,多媒体素材,及其他相关的数字内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极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等实物; 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信息和资料; 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 甲
12、方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名单等业务活动信息; 本协议,甲方产品或其任何部分,及甲方与乙方校之间的关系信息。 9.知识产权 9.1 所有权 乙方确认在任何方面不享有有关甲方产品的所有目前的和将来的专利权及/或专利申请权,不享有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任何应用技术诀窍和其他专有技术信息之所有权权益。甲方同乙方签署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是许可或是给予任何与甲方产品有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应用技术诀窍及其他专有技术信息的所有权。乙方不得在任何方面从事任何损害乙方的权利,所有权和对知识产权享有的权益的活动。 9.2 权利归属 合作期间及合作以前,合作结束后由
13、甲方所完成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阶段性研究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属甲方,包括(但不限于): 教育教学内容,多媒体素材,及其他相关的数字内容 产品设计,计算机软件及其设计; 甲方各种软件(含网络系统)和应用方案,项目的设计思想,设计模式,文档,软件代码,项目实施情况 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成果的改进;以及其他能够形成知识产权或已经形成知识产权的成果。 商标设计,标志设计等; 乙方不得将网校所开发上述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全部或部分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复制,转让或合作开发。 10.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情况下,该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
14、向对方承担责任。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战争或内乱,罢工,禁运,政府行为或交通延迟。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需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不可抗力持续超过三个月,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11.其他 11.1 通知 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专人递交,有回执的挂号信寄发,特快专递或有确认传真的方式发送至下列地址: 甲方信息: 地址:_ 传真:_ 电话:_ 乙方信息: 地址:_ 传真:_ 电话:_ 该通知自收到时起生效。前述地址发生变更时,变更一方
15、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经通知对方的,有关的通知自按上述地址发出之日起生效。 11.2 转让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地权利或义务;但是甲方根据其业务需要,向其全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时,甲方有权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该项转让自甲方向乙方就转让事宜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11.3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进行解释。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将由各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11.4 可分性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无效,
16、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应继续保持完全的效力。在仲裁期间,非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条款仍需继续执行。 11.5 弃权 任何一方未针对对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采取应对措施或延迟采取应对措施,并不表明该方对其依法及依本协议享有的对此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的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未采取应对措施或延迟采取应对措施的事实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改。 11.6 冲突条款 如果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购买合同中存在与本协议相左的条款,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 11.7 合同完整性 本协议构成了双方就授权经销甲方产品一事达成的完整协议,并且替代了双方此前就有关甲方产品的销售或经销的事宜达成的所有(包括书面的或口头的或按照交易习惯达成的)协议。除了本协议另有明确的规定外,除非经过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署书面确认,以任何方式在未来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的协议或理解均不对各方产生约束力。 甲方:_ 授权代表:_ 盖章:_ 日期:_ 乙方:_ 授权代表:_ 盖章:_ 日期:_ 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