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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委托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协议书 北京市委托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协议书 为做好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存档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代办行为,根据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_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委托_(人才交流中心或者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市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收取社会保险费的事务工作。 二、甲方对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的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并承
2、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开展业务培训。 三、乙方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追索经济损失并可以单方解除代办协议。 四、乙方代办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事务,不收取代办费。 五、乙方应当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同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三项社会保险。 六、乙方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或独立管理的基金帐户,各险种要单独建帐,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专用发票。确保基金及基金所产生的利息及时全额上缴甲方,不得滞留或挪做它用。 七、乙方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代办事务,并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乙方超越委托权限办理的社会保险事务,责任自负,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积极合作、相互支持、平等协商的原则研究解决。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年,期限届满双方是否继续续约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协议时,必须做好代办事项的善后工作,应提前_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负责人(签字):_ 负责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