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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酸水塘村委会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 10 页酸水塘村委会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酸水塘村农业机械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村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农业
2、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酸水塘村民委员会每年需协助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区域管理。酸水塘村委会在昆阳街道办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酸水塘村委会成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领导。第七条酸水塘村委会和农业机械安全责任人员层层订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安全管理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第九条村内农业机械管理要与公安部门
3、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上道路行驶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情况,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水平。第三章农业机械牌证管理第十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所在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相关牌证后,方可投入作业。已取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依法参加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后,方可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 已取得驾驶证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必须参加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法组织的
4、定期审验。第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有关牌证手续,必须严格执行工作规范。严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不属农业机械范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或给驾驶技能考核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核发驾驶证件。第十三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检验不见机或以修代检、检验项目不全等不规范行为。第十四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理、术科考核。第四章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从事农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应当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按照驾驶、操作证签注的准驾机型驾驶操作农
5、业机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并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有效防止与农业机械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农业机械作业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应当告知参加农业机械作业的辅助人员遵守本项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技术规范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七条村委会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
6、广播、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知识。在对驾驶、操作人员年审换证时,应当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技能更新知识学习。第十八条村委会应关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结合农时季节,经常对典型农业机械事故案例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宣传教育。第十九条酸水塘小学应将农业机械安全知识学习教育作为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之一。第二十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第二十一条积极引导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自愿组成安全学习型群众性社会团体,定期组织“安全日学习”活动。第二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农业机械安全示范机手予以表彰。第五章农业机
7、械安全生产检查第二十三条村委会会结合农时特点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深入村组农户、农业机械作业现场,对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四条春季备耕、夏、秋两个大忙季节、冬季运输及国庆、春节等节日期间,村委会将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村委会会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农业机械作业事故发生情况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总体趋势,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第六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和其他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作业安全事故,委托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
8、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公安部门处理。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委托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予协助。第二十七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机,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向村委会及时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第二十八条村委会设立农机安全生产值班室,配备专门的值班电话,夏、秋两个大忙期间要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电话村民公布,接受农业机械事故的报告和举报。第二十九条村委会将针对不同等级的农业机械事故危害程度,制定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动员机制。第
9、三十条村委会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赶赴现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认定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一条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委托有关部门对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生理和精神状况或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做出
10、书面结论。第七章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形势预警体系。第三十三条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定期上报、汇总农业机械事故。凡发生人员死亡的农业机械事故,要在1小时内报告昆阳街道办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监部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无证驾驶、操作的;(二)持挪用、转借、冒领、涂改、伪造农业机械牌证或挪用、转借、涂改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三)驾驶、操作已封存的或者私自改装、拼装的农业机械;(四)用拖拉机从事客运的;(五)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无故不参加检
11、验、定期审验、换证,超过延期时间一年以上的;(六)在特大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或者在重大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的;(二)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农业机械的;(三)驾驶、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四)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五)驾驶、操作与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六)在重大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或者在一般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第三十六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12、一)操作农业机械不悬挂号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二)驾驶、操作人员擅自离开正在运转的机具的,停车未发信号的;(三)农业机械漏油、漏水、漏气严重的;(四)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起步、转弯、调头、超车、倒车、停车未发信号的;(五)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非乘座位乘坐(站)人或者携带未成年人作业的;(六)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灭火罩的;(七)驾驶农业机械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行为的;(八)在一般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在轻微事故中负有责任的。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昆阳街道办酸水塘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酸水塘村民委员会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