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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浅论和谐社会残疾人宪法权益的特殊法律爱护一、残疾人弱势群体特殊爱护的法理基础 一 对残疾人权益的特珠爱护是由社会正义所打算的;弱势群体是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 人群比另一部分人在经济、文化、体能、境况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位置群体川;残疾人作为弱势 群体的构成部分,其法律爱护的基础构建于弱势群体爱护的理论之上,即社会正义观;正义是包括法律 在内的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一般的意义上说,社会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 种合理的关系和秩序;如在古希腊,柏拉图把正义懂得为各个等级各守其位,各司其职;“ 正义就是只 做自己的事而不
2、兼做别人的事” ,“ 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 ;由此,我们不难发觉,从 古至今的社会正义观点强调人的公平且认为公平原就不仅是表面的,它仍应当是实际的;在我国残疾人 享有同正常人宪法所赐予的基本权益,但由于残疾人本身及社会等因素的缘由,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无法 得到真正实现,基于社会正义,应当给残疾人供应特殊法律爱护; 二 对残疾人权益的特珠爱护是由和谐社会的本质所打算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讲是一 个“ 以人为本” 的和谐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其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进展;人的全面进展并不是指单个 人的进展,而是指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全面进展;人的进展不仅应当是全面的,而
3、且 应当是自由的,马克思称之为“ 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进展” 或“ 自由的全面进展” ;因而,“ 以人为 本” 的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普遍得到敬重,社会成员普遍得到自由进展,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日益得 以实现,使包括残疾人在内社会成员和谐相处、共同全面进展,每个人真正成为“ 大写的人” ;然而,由于残疾人在经济、文化、体能、境况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位置,要实现宪法所规定的权益 . 实现 自由进展,和正常人比较起来,其难度是相当大的;只有实行特殊法律措施,牙能让残疾人的宪法权益 得已真正实现,才能使整个社会越来越和谐; 三 对残疾人权益的特珠爱护是对古代残疾人政策的继承和进展;我国古代对残疾人
4、进行特殊照 顾;第一,国家收养残疾人;政府对残疾人这些特殊群体加以养治,并且始终把他们抚养到老死;第1 / 5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给残疾人供应工作机会;早在先秦时期,政府给残疾人支配职务,使其各尽其才;以后的朝代,政 府都支配肯定的残疾人,依据其自身的特点,支配就业;第三,赏赐和发放生活必需品;政府对残疾人 发放生活用品,使他们享受人间暖和;古代国家仍免费为残疾人供应特殊服务;古代对残疾人是如此的 礼待,在当代和谐社会更应如此,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二、残疾人宪法权益的特殊法律爱护及存在的问题残疾人
5、作为我国的公民,宪法赐予了其公民应有的基本权益;由于残疾人的弱势位置,国家为保证 残疾人基本权益的实现,仍进行了特地法律爱护;这些措施对于爱护残疾人基本权益起到了重大的作 用;然而,由于种种缘由,国家对残疾人基本权益的爱护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详细如下 : 一 在政治权益和自由方面;政治权益和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益;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公平的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宪法赐予的政治自由;为此,我国法律对残疾人政治权益和自由进行了特殊法 律爱护;残疾人保证法特殊强调残疾人在政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公平的政治权益;
6、为保证残疾人选举 权的实现,我国选举法第 36 条也做了特殊规定;然而,我国对残疾人的政治权益和自由进行了特殊法律 爱护的不多;第一,这与我国的历史传统有关;在我国古代残疾人被剥夺了从政为官的权益;残疾人不 得为君;残疾人也无权参与科举考试;这些都是对残疾人权益的限制;其次,与现实的观念有关;社会 上一些人看到的只是残疾人的拐杖和轮椅等,而不是残疾人作为人的独立人格与社会价值;由于这种社 会偏见与陈腐观念的存在,残疾人公平的政治权益要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立法特殊爱护并非易事; 二 人身自由权方面;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自由,是公民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 他权益的前提条件;依据我国宪法
7、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公民住宅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隐秘受法律爱护;为了贯彻落实残疾人这一宪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做了特殊爱护规定;残疾人保 障法第 3 条等条款就有规定;然而,现实生活当中残疾人人身自由权的实现并不抱负;鄙视、羞辱残疾 人现象比较普遍,残疾人视为无用和负担的观念根深蒂固;侵害残疾人现象也比较严峻,比如抛弃、杀2 / 5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死残疾婴儿,另外残疾人的轮椅进不了公园、电影院等等,残疾人自由权实现程度同正常公民相比,相差太远; 三 社会经济权益方面;1. 劳动就业
8、权;我国法律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进行了特殊法律爱护规定;宪法第 45 条已有规定;另外,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各地方也制定了爱护残疾人就业权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但是,保证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残疾人劳动就业法规不健全,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证;二是劳动力市场排斥残疾人,残疾人就业率低;三是部门间的和谐不够;2. 财产权;我国宪法第 13 条已有规定;民法通就为精神残疾人规定了监护人及监护职责,第十七条也有规定;但这些规定仍不足以爱护残疾人的财产权,刑法中对残疾人的财产权爱护未做特殊规定,这是一大缺陷; 3. 物质帮忙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已有规定;但这些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并未详细,很
9、难操作; 四 训练、科学、文化权方面;我国法律对残疾人训练、科学、文化权也进行了特殊法律爱护规定;我国宪法第45 条等条款已有规定;国务院1994 年仍颁发了残疾人训练条例,为保证残疾人训练权的实现做了详细规定;然纵观全部关于特殊爱护残疾人训练、文化权的法律条文,我们不难发觉相关的法律条文都过于笼统,残疾人训练、文化权保证体系并不健全,我国残疾人训练现状不容乐观; 五 婚姻家庭权方面;我国宪法第49 条规定 : “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爱护” ;婚姻家庭权这一宪法权益,法律对残疾人特殊爱护规定不多;只有残疾人保证法有一条原就性规定 : “ 残疾人在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
10、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公平的权益” ;婚姻法未对残疾人婚姻家庭 权特殊立法爱护;因而,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实现不容乐观,为数不少的残疾人孤独一生;三、关于残疾人群体宪法权益特殊爱护机制的完善 一 加强立法爱护;1,在政治权益和自由方面;我国法律对残疾人这一方面权益规定的特殊爱护措 施不多;在一个“ 公平 参与 共享” 的社会,就应当赐予残疾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帮忙残疾人实现政 治权益;为此应完善我国相应立法;一是应在宪法中对残疾人有特殊规定;提高残疾人在宪法当中的政3 / 5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治位置;二是
11、选举法中也应增加特殊爱护残疾人政治权益的特地条款;三是应修改残疾人保证法,把政治权益单独作为一章,加以详细规定,落实宪法和选举法;四是增加残疾人在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 代表的比例; 2. 人身自由权方面;第一应加强刑事立法爱护;羞辱、诽谤、侵害残疾人构成犯罪的,应 予以从重惩罚;对于错误拘留、逮捕、判决残疾人的,国家应提高赔偿标准;其次,加强民事立法保 护;在民法通就里应作特殊规定 : 羞辱、诽谤、侵害残疾人的,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应加倍承担;另外,政 府应增加投人,建立、改善无障碍设施,使残疾人的轮椅可以自由进人各交通工具、各单位、休息消遣 场所等,真正实现人的自由;3. 社会经济权益方面;为
12、保证残疾人劳动权的实现,应完善我国残疾人保 障法第三十条规定,按肯定比例支配残人就业,笔者认为应做统一规定;这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残疾人进行物质帮忙应多样化;比如开福利院等等;4. 训练、科学、文化权方面;第一要完善残疾人教育、科学、文化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残疾人保证法训练条款中应增加一些条款;另外,保证残疾 人文化生活权方面的条款也应完善;最终应加强对各类启智学校的建设;政府应增加投人,拨出专款用 于启智学校的改、扩建,使特教案校成为教案、康复、职业技术训练和特殊训练的科研基地;5. 婚姻家 庭权方面;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缘由,宪法斌予的婚姻家庭权益很难实现;因而,国家应实行特殊爱护措 施
13、;第一,完善立法;一是修改婚姻法,放宽残疾人结婚的条件;二是修改残疾人保证法;其次,为帮 助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的实现; 二 加强司法爱护;1. 探究残疾人群体的宪法司法爱护;通过宪法司法手段来救济权益是现代宪政 法治的一个鲜明特点;很多国家已将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群体的权益爱护纳人宪法司法爱护轨道;从 我国目前侵害残疾人群体的案件来看,大多涉及到对公民的宪法权益的侵害;因此,宪法司法爱护是对 残疾人群体爱护中最为有力的方式之一,它既可以由司法机关通过对宪法基本权益的适用来爱护残疾人 群体的详细权益,也可以由违宪审查机关通过对详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从宏观上排除对残疾人群体的鄙视,以确保公正的
14、体制环境;2. 修改诉讼收费制度;依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实行少收、不收制度; 3. 完善法律救济和司法救助制度;为保证残疾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必需完善法律救济和司法 救助制度,使残疾人群体有公平的机会来诉诸司法爱护自己的权益;4 / 5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 加强行政制度建设,完善政府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爱护职能;1. 完善并落实好现行的社会保证政策及法规,强化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爱护;2. 努力扩大就业,促进残疾人群体摆脱贫困;3. 政府仍应实行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群体的爱护;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侵害残疾人群体合法利益的 行为要庄重查处;二是加大财政投人,设立、改善无障碍设施及康复设施;三是组织与动员各社会团 体、社会各界人士对残疾人群体赐予关注,勉励爱心救助,进展社会互助事业;5 / 5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