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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_精品资料_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讨论吴金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如干规定 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施行之前,很多基层法院都已经在广泛适用简易程序,也称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对于各的法院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受流程治理、审判人员素养、司法说明本身不尽科学合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简易程序适用中显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此进行了调查讨论,下面简要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看法.一、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审判实践中,简易程序已得到广泛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已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
2、142 条规定的“事实清晰、权益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洁的民事案件”,其缘由主要是各的法院民事成诉案件较多、审判力气不足、审判人员工作压力大、很多法院片面强调快审快结、简易程序比较敏捷便利等.最高院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司法说明虽然应是对司法实践体会的总结,但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并未真正突破民事诉讼法的观念,该司法说明第1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 条规定审理简洁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
3、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仍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由此可见该司法说明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的范畴仍限于“简洁的民事案件”,何谓“简洁的民事案件”,实际上概念并不清晰.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2、由于实行流程治理,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一般均由立案庭负责立案或排期的人员确定,而并非由审判人员确定,即案件是否简易是由立案庭人员依据原告主见的恳求标的、事实情 节、法律关系等进行主观判定,并不考虑也无从考虑被告辩称或主见的事实、法律关系是否复杂、疑 难.由此必定产生的问题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不肯定都是简易或简洁的案件,实践中很多复杂疑难案
4、件也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结.而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当然都是复杂疑难案件,实践中很多标的较大或原告起诉的事实看起来比较繁琐的案件,实际上当事人争议并不大,审理起来也比较简洁,适用简易程序显得铺张人力物力.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与司法说明并不吻合的现象.3、适用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主要差别表现为,在送达方式、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等方面不尽相同,特殊是举证期限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 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该举证期限的限制,即可以少于30 日.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 日前提出,当事人及
5、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如此造成的后果就是,很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复杂疑难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权益及其他一些重要的诉讼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证.4、关于简易程序的审限规定过于死板,给案件审理带来不便.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而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 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就可以延长.所谓审结是指调解书送达或判决书宣判之日.对于简易程序,未规定可以延长审限.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对于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3 个月内不能审结,就转为一般程序,否就就视为超审限.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肯定都是简易或简洁的案件,一些案件不行能在三个月内审结.而仍有一些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当事人恳求变更、被告提起反诉、当事人申请或法院打算延期举证、追加当事人、进行法医鉴定或其他技术鉴定等方面的缘由造成案件未能在三个月内审结.一些案件,审判员已经在三个月审限内开庭,但由于起草判决书、打印判决书等耽搁时间,以致未能在三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个月审限内宣判送达.甚至判决书已经在三个月审限内制作,由于调解、一方当事人未送达等缘由致使超期,或当事人一方需要公告送
7、达判决书而使案件不能在三个月内结案.等等.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假如不能在三个月审限内结案,一些案件有必要转为一般程序进行审理,而另一些转为一般程序就显得完全没有必要.实践中很多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的案件,就是由于审限问题造成的.5、适用简易程序与民事调解、审判力气不足之间的冲突、冲突问题由于受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群众法制观念、审判人员素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司法不能真正独立,司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审判人员不仅超负荷工作,而且仍要承担来自党政群体、涉法信访等多方面的思想压力,因此,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强调调解无疑是化解冲突、减轻法院、法官思想压力的重要法宝.最高院出台简易程序规定,
8、对于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畴、提高办案效率等起到了特别及 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观念的影响,其某些规定仍旧不能满意司法实践的需要,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与强调民事调解、缓解法院审判力气不足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冲突问题:1 近年来,各的法院普遍实行流程治理,强调大立案,强化立案庭对业务庭的审限监督,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相对加大.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立案庭打算,为了突出效率,立案庭在立案时一般都确定为简易程序.而如适用简易程 序,审判人员应在三个月内结案,即使必需转为一般程序,有的法院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很多法院对审限问题都规定了严格的奖惩措施.因此适用简易程序给审判人员造成的审限压力是特别庞大的.2
9、实行流程治理后,留给审判人员的审理时间特殊是庭前调解时间相对削减.为了防止当事人与审判人员提前接触,防止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削减关系案、人情案等等,很多法院在流程治理中,在开庭前不告知当事人案件的主审法官、签发传票的审判员一般都是立案庭人员,往往在开庭前才将案件转给业务庭.依据最高院简易程序规定其次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很多法院仍规定了开庭后的结案日期,一般至迟应在开庭后10 日内结案,这样留给审判人员的时间一般也就是20 日左右.规定简易程序应当当庭宣判使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3 依据前述我院案件调解的统计情形,一
10、般的,庭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或达成协议后要求法院确认以及法官主持调解胜利的约占结案总数的35%.而庭后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或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和解、撤诉的约占结案总数的20%.由此可见,庭后调解与庭前调解在结案总数中均占相当比例.但由于受审限、当庭宣判等多方面的约束,庭后调解工作不能充分发挥和开展,审判人员不愿因调解致使案件超审限,否就要受到超审限的惩罚.4 近年来,我院民事案件收、结案数居高不下,约占全院收、结案总数的 50-60%.各的法院民事案件也均占较大比重.在民事法官手中周转的案件数相对较多,民事法官的工作量、工作压力相对较大.如我院一般较年轻的民事
11、法官每年结案达100 件以上, 50 岁以上的老法官结案也在 60 件以上.民事审判人员每人每月周转的案件约 30-50 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各种新类型的纠纷不断涌现,即使传统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也争议较大,真正“事实清晰、权益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洁的民事案件”并不多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并不简易,往往很难做到简易程序规定其次十三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有时需要二次、甚至三次开庭才能审结.加之参加合议庭审判要占用法官大量时间.这也是造成民事审判人员手中周转案件增多、工作压力大的一个重要因素.二、对适用简易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看法、建议1、妥当处理
12、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确定民事诉讼程序法律的合理的价值取向.近年来,各的法院在重视实体公正的同时,逐步重视程序意义上的公正与正义.程序公正与正义, 即确保当事人在程序法上的公正公正,确保当事人诉讼位置公平、诉讼权益的对等,确保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准时实现实体权益,因此程序公正本身也就包含着诉讼效率.但是,一些法院在强调诉讼效率 时,片面强调结案时间,过分渲染法官在如何短的时间内结案,而不重视对当事人诉权的爱护.以致显现了案件质量下降、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等负面效应.效率应当是效益与时间、成本之比,我们强调削减时间、缩短审理期限,但同时必需注意所取得的效益、注意降低诉讼成本、节省诉讼资源.实践中,
13、很多复杂疑难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的举证时间、举证权益,不能得以充分保证.而一些看似复杂而实际上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洁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审理,又耗费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等等.因此,我们在确定民事诉讼程序法律的价值取向时,第一应考虑的是通过程序法律保证实体权益的有效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实现,确保程序法应取得的社会效益.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省诉讼成本、诉讼资源,以较小的代价取得较高的效益.既要注意缩短审理期限、确保快速结案,又要注意对当事人诉权的爱护,确保当事人诉讼位置公平、诉讼权益的对等.2、建议取消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之规定,修改为独任制与合议制之程序框架,目的是确
14、保当事人诉讼位置的公平,诉讼权益的对等.简易程序提法的最大弊端,就是它应适用于简易或简洁的民事案件.而实际上,如前所述,让立案庭人员判定案件是否简洁并不科学,也不行能作出精确判定,案件难易本身就是个模糊概念.笔者所建议的独任制与合议制之框架,就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均适用独任制审理,当事人的诉权特殊是举证权益、举证期限等均不存在差别.不需要立案庭人员判定案件是否简易或简洁.合议制的适用范畴仅限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发仍重审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如审判监督程序、企业法人破产仍债程序的案件等.另目前规定的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 30 日可以缩短为 20 日,以缩短审理周期,提高
15、诉讼效率.广泛适用独任制,可以极大的缓解法院审判力气不足的状况,可以有效节省诉讼资源.3、在当前民事诉讼法未修订之前,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作出敏捷规定,即未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可以申请延期.将来如修订为独任制与合议制之程序,就独任制亦应可以延期.这样做的目的, 就是防止一些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审结的,可以延长期限,减轻法官不必要的审限压力,同时给法官充分的庭后调解时间和机会,确保案件的社会效益.很多案件不必要转为一般程序审理,可以有效缓解当前审判力气不足的状况.在当前民事诉讼法不行能立刻修订的情形下,笔者建议, 最高院可以特的对简易程序的审限问题作出批复或单条说明,以准时解决审判实践中显现的这一突出问题.4、对当庭宣判、一次开庭审结等与民事调解、审判实践冲突、冲突的规定准时进行修订.最高院关于简易程序规定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一次开庭审结,过于机械,在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实践中不行能实现,不利于案件调解.笔者建议,应当对此问题作出敏捷规定,即经一次开庭审理,由审判员依据案件审理情形打算是否当庭宣判或者再次开庭审理,有调解可能的,可以在休庭后进行调 解,给主审法官以充分自由的空间妥当的处理各类纠纷,以追求正确的审理成效和社会效益.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