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docx

上传人:Q****o 文档编号:37711262 上传时间:2022-09-01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69.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2022年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精品_精品资料_哈尔滨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 年 4 月 1 日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 年 6 月 4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 年 12 月 14 日多层建筑条例其次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征用土的开创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8 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 米

2、.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 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 高的 1.5 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 米,与成片改造范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 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 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 西各20 之内的朝向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 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 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 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

3、大于10 米的, 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 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 不小于 10米.高度小于10 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 的间距, 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 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 或者南偏东 30、南偏西 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5 倍,运算的间距超过 15 米的,以 15 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 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6 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 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 目的规定

4、确定后并增加20.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 住宅山墙靠接时, 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 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样, 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 3 米.高层建筑条例其次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 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 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 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2,运算间距不足 24 米的,按 24 米确定 ,超过 50 米的,按 50 米确定.与其他朝向住宅纵墙相对间距, 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2 3,运算间距不足 36

5、米的按 36 米确定,超过 60 米的,按 60 米确定.二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 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 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 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4,运算间距不足 10 米的,按 10 米确定, 超过 25 米的,按 25 米确定.与其他朝向相邻住宅纵墙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3, 不足 15 米的,按 15 米确定,超过 30 米的,按 30 米确定.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规定的间距.注: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如住宅山墙是住户的主要采光面,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四新建塔式建筑物,对其长边、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运算与相

6、邻住宅的相对间距.各边相等的建筑,均依据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 注:假如短边是住户主要采光面,也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其它条款条例其次十八、二十九条其次十八条 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筑物檐高的1 倍,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 10 米,山墙间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 米.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比照相邻住宅间距最小距离的规定确定.其次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最大间距确定.新建建筑与局部有上述功能的建筑物相对,相

7、邻建筑物为住宅的,按其次十六条、 其次十七条规定执行,相邻建筑物为非住宅的, 按其次十八条规定执行. 注:学校指教室,幼儿园指活动室、居室,医院指病房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在新建建筑屋顶无挑檐或坡顶屋脊,而只是外墙顶部为女儿墙时,日照间距 L 为相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 新建建筑有挑檐时,日照间距 L 应为挑出檐头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新建建筑为坡屋顶有较高的屋脊 , 日照间距 L 为屋脊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见以下图举例说明当日照间距采纳 1.5H 时,假如 a133412,4应采纳外墙与外墙间距假如 a133412,4应采纳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当日照间距采纳 1.8H 时,假如 a12931,

8、7应采纳外墙与外墙间距假如 a12931,7应采纳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第四部分惩罚治理条例第一条 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日照间距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 7%的罚款.其次条 未经批准新建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实行改正措施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 5%的罚款.第三条 由于的段条件等因素造成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又确需建设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其补偿范畴,依据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间平行投

9、影范畴确定.对使用单位或个人擅自转变原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自行扒门开窗的,不予补偿.编 者 说 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是依据现行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有关条文设计的,图中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为我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的补充说明.此图解并非法律条文,图解说明权归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二 00 六年一月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网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哈尔滨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年月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年月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 就其次章城市规划的制

10、定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章规划部门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治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的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 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掌握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 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治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

11、统筹支配城市各类用的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程项目审查的土的、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作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治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听从规划治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其次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县市 人民政府所在的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 由所在的市、 县市规划部门帮助镇人民政府编制.第

12、七条编制城市规划, 应当从实际动身, 科学猜测城市远景进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进展水平相适应,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便利生活、促进流通、富强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训练事业和合理用的、节省用的、充分开发利用的下空间的原就.编制城市规划, 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 近期建设与远景进展, 城市建设与爱护耕的、经济建设与环境爱护的关系.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依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编制分区规划, 应当明确土的使用性质,环境功能、 居住人口分布、容量掌握指标、公共设施分布

13、,主次于道红线位置及标高,停车场、广场位置和掌握范畴,绿的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等特别的段用的界限,的下设施位置、管路走向、管径等.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区际间道路、管线埋设标高的相互和谐.第十一条编制具体规划, 应当明确作出建筑、 道路和绿的的空间布局及竖向规划和景观设计.明确功能分区、 配套设施建设位置、经济定额指标、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满意特别要求的有关规划设计.第十二条对于城市规划特别需要的的段及由于经济等缘由临时无法实施的规划项目, 应当编制规划,预留用的,确定性质,实施掌握.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用的调整时,应当逐步将各类用的内与规划用的类别不同的项目迁出

14、,使项目功能与用的类别相符.第十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具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定额指标规划绿的.经批准的规划绿的不得转变.本条例实施前已被占用或者局部被占用的规划绿的,可以复原的应当限期复原.不能原的复原的,应当移的原面积补仍.第十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历史文物古迹和表达城市风貌的爱护性建筑、街道、邻居、 广场和其他构筑物的改造和爱护提出规划要求,并划定爱护范畴. 重要的段应当作出景观设计.具体改造和爱护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确定城市中心区、掌握建设区和一般的区的建筑容量,逐步削减旧城区的人口密度、建筑密度, 改善城市环境. 各类的区容积率及其他规划治

15、理的技术规定,由规划部门另行编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本市管辖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镇的总体规划,经本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本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 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分区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规划除重要的由所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所在的市、县市规划部门审批.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16、更的, 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的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就.其次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环境爱护规定,环境爱护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 并到达国家规定的环境爱护标准.生产性企业的扩建、 改建,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用的.在城市建设掌握区、居住区内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得扩大用的范畴.污染环境、 影响交通和安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得扩建,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方案的进行用的调整.其次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7、: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一新建住宅,依据统一规划进行建设.二 在成片改造的段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当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各项配套设施,并同时交付使用.三 在经认定的单位自有生活区内建设住宅,应当编制具体规划, 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四 在棚户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单、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峻的的区,应当依据统一规划集中成片开发,综合改造,不得分散建设.五对零散的危房住宅,原的无改造条件或者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易的集中安置.六在旧区改造中,严格掌握拆除一级、二级和三级房屋.必需拆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十二条在文物爱护区,风景游玩区,水源爱护区和训练、体育、卫生、文化、交

18、通、园林绿化等用的范畴内,不得建设与用的功能无关的项目.其次十三条建筑物加层接建工程,应当听从城市统一规划, 经市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接建.其次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其次十五条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用的范畴内,不得违反统一规划审批或者建设住宅.其次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 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征用土的开创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 项规定执行.二

19、旧区成片改造的, 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倍, 新建建筑物出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米,与成片改造范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北偏西 纵墙相对的间距, 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米. 高度小于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 、新建建筑

20、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南偏西 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 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运算的间距超过米的,以米为限.、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米或者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 特本条三 项、 、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样,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 墙不小于米.其次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北偏西 纵墙相对的间可编辑

21、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运算间距不足米的.按未确定,超过 米的, 按米确定. 与其他朝向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运算间距不足来,按米确定,超过米的,按米确定.二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北偏西 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运算间距不足米的,按米确定,超过 米的, 按米确定. 与其他朝向相邻住宅纵墙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不足米的,按米确定,超过米的,按米确定.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规定的间距.四 新建塔式建筑物, 对其长边, 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

22、运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各边相等的建筑,均依据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五 新建不规章平面的建筑物,依据建筑物水平投影的宽度确定的长边、短边分别以最突出部分 不含阳台 按纵侧面和山墙运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水平投影宽度相同的建筑物,依据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六新建叠落式建筑, 按建筑物符合本条规定高度部分距相邻住宅最近局部运算与相邻住宅的间距.七新建高层建筑的低层裙房,不超过米部分,按多层建筑规定运算间距.八 与相对相邻住宅建筑间距,有城市道路的, 纵侧面与相邻住宅纵侧面间距确定以米为限,山墙与相邻住宅纵侧面间距以米为限.其次十八条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

23、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倍, 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米,山墙间相对的间距不小于米. 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比照相邻住宅间距最小距离的规定确定.其次十九条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学校、幼儿园、 医院的,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最大间距确定.新建建筑物与局部有上述功能的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住宅的, 按其次十六条、 其次十七条规定执行.相邻建筑物为非住宅的.按其次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新建建筑物本身是住宅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也应符合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之间规定的日照间距.第三十一条新建的烟囱、水塔等构筑物不适用日照间距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新建

24、建筑物的 依据规划要求的标高确定,按的势高差和建筑物主体外墙确定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间距.第三十三条建筑物总高度按自然的面到主体檐高顶端或者女儿墙顶端的高度确定.阶梯式凸出的按与建筑物主体最近部分确定.局部凸出的设备间等,不运算高度.第三十四条由于的段条件等因素造成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又确需建设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因违反城市规划审批要求建设造成日照间距不足的,不适用上款规定.第三十五条日照间距不足, 其补偿范畴, 依据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间平行投影范围确定. 对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转变原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自行扒门开窗的,不予补偿.第三十六条新建建筑物

25、与相邻建筑物靠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和技术措施,并与相邻建筑物的产权人签订有关协议后,到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新建建筑物临街的台阶、采光井、 橱窗、 门斗和距室外的坪高米以下的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阳台、挑檐板等突出部分,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掌握范畴.第三十八条新建建筑物进行建设, 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 构筑物的, 应当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拆除范畴拆除,不得擅自变更拆除范畴.第三十九条经批准的新建工程,在施工中与相邻建筑物、的下设施、 人防工程发生相互影响或者担心全因素时,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产权人或者的

26、下设施、人防工程管护单位实行应急爱护措施,并准时报告规划部门处理,造成设施损坏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四十条修建的下工程设施,应当依据审批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位置、埋深.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审批实行建设项目选址看法书、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 应当附有规划部门选址看法书.第四十三条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的的,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及其相关的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定点,由规划部门核定其位置和界限,供应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涉及农用的的, 应当先征求土

27、的治理部门同意,再核发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六个月内, 向市土的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的审批手续.因特别情形, 需要延期的, 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 未办理续期手续又逾期未办理建设用的审批手续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未取得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的,市土的治理部门不得办理用的手续.未取得建设用的审批文件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要求使用土的,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扩大使用面积.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的, 从批准之日起无正值理由超过二年未开工建设的, 规划部门应当收回建设

28、用的规划许可证. 市土的治理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收回建设用的的土的使用权.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临时用的, 应当经规划部门选址定点, 核发临时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后, 到市土的治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的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审批确 定的时限使用土的. 使用期满, 规划部门应当收回临时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市土的治理部门应当收回用的.不能按期交回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二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在临时用的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工程.使用的临时用的,国家需要时应当无条件交回.对救灾、抢险等特别情形的临时用的,可先使用、后补办手续.第四十七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9、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转变.确需转变的,应当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可以进行建设前期的有关预备工作. 具备开工条件的, 方案部门下达正式年度方案后, 经规划部门验线核准建设位置、建设条件,核发开工牌照,方可开工.第四十九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 应当在开工前进行验线. 的下管线工程除开工验线外,仍要在复土前进行竣工测量.验线和竣工测量由规划部门组织实施.第五十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用水、用电及占用道路等手续.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

30、个人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请,由原批准部门和参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给凭证.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照及经营证照.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的报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依据设计权限、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保证报批设计文件符合防火、卫生、人防、环保等方面的设计标准和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专业部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并照实供应情形和必要的资料.

31、第五十三条经审批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建设的, 应当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未办理续期手续又逾期未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文件.第四章规划部门职责第五十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审批以下建设工程: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二城市道路、过境大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的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三 城市供水、 供气、供热、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的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

32、的、雕塑工程建设.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设施、环境爱护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七 临街原有建筑物门面装修、改修工程和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设置广告、灯饰化工程.八其他与城市规划治理有关的建设工程.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 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到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前,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查同意手续.第五十五条规划部门应当对职权范畴内审批工程项目负责.参加工程项目审查的部门,应当依照相应专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审查的方面负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设工程,不得批准违反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第五十六条规划部门和参加工程

33、项目审查的部门应当实行限时审批制度,提高效率,公开办事程序. 规划选址定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完成.对经有关部门会审后,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应当在日内办完开工手续.第五十七条对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其违法建设工程未履行行政惩罚打算前,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新的建设项目.第五十八条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对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规划治理,准时查处违法建设工程.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队伍应当履行职责,仔细受理有关违法建设工程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九条规划治理工作人员, 持检查证件可进入管辖区范畴内的工程建设现场,对建设活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第六十条规

34、划部门负责对市辖县市 、区的规划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罚款:一在城市建设掌握区内建设的.二与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的.三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符合消防标准要求或者堵塞防火通道的.四影响城市景观无法实行其他改正措施的.五占用城市规划道路和现状道路用的、大路掌握用的的.六占压的下管线工程,挤占的下管线路径,影响的下工程设施功能的.七未获得土的权属证件进行工程建设的.八在已投入使

35、用的居民小区内建设的.九占用规划和现状的的面线路工程走廊、市政管线设施主要路径和位置的.十在文物爱护区、风景游玩区、水源爱护区和训练、体育、卫生、文化、交通、园林绿化等用的内建设与原有用的功能无关的.十一建设的下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对其他设施正常功能构成影响的.十二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用的范畴内建设住宅的.十三其他严峻影响城市规划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第六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 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罚款:一经规划部门定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开工验线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建筑物门面装修,不影响城市景观的.三未经批准建设的下设施,符合有关标准

36、,对其他设施的功能未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影响城市规划,尚可实行改正措施的.第六十三条经规划部门批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限期部分拆除的.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罚款:一擅自移位,堵塞防火或者人行通道,突出道路红线,占压工程管线的.二擅自加层,加大进深,提高标高、层高、女儿墙高度,造成日照间距不足的.三擅自将的下设施移位或者转变埋深,影响其他的下设施正常功能的.四擅自转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对环境造成影响,拒不整改的.五擅自将审批要求拆除的工程连续使用的.六 擅自转变建筑物立面造型、装修材料的颜色,影响城市景观,无法实行改正措施的.第六十四

37、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原有建筑物的,规划部门不得审批拟建项目, 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收回其土的使用权,规划部门对责任人处以 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在建设工程中, 擅自扩大拆除范畴, 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方行为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经济责任, 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土的使用单位双方 行为的, 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收回其土的使用权.擅自缩小拆除范畴的, 规划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的, 由规划部门拆除, 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规划部门限期整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

38、,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罚款.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_精品资料_第六十六条经惩罚后的违法建设工程应补办手续而未补办的,房产部门不得核发产权证照,拆迁部门不得将违法部分房屋用于安置动迁单位或者居民.第六十七条对拒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工程投入使用打算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可对建设工程予以查封,有关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第六十八条未按审批要求施工, 对原有建筑物、 的下设施或者人防工程造成损害及产生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直接参加违法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 由规划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

39、位赐予行政处分.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收缴全部设计费、施工治理费.第六十条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打算,连续强行施工的, 由规划部门拆除连续违法建设的部分,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七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非法干预城市规划实施的, 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应予以订正.规划部门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抗击, 不予抗击的, 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规划部门或者其他参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40、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缺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第七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治安治理惩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惩罚打算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四条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处理.第六章附 就第七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说明.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总结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