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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细则 云南国土资源厅2013-实施2013-发布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细则(草稿)73 / 75目 录前言11适用范围12编制依据23总则54工作程序55矿山地质环境调查7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22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27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289经费估算39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4311方案修编要求46附录A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47附录B 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47附录C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48附录D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50附录E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52附录F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
2、治理分区53附录G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写提纲54附录H 图件编制要求60附录I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告表64附录J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66附录K 陡坡地整治与土壤构筑常用方法68附录L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图常用图例70附录M 典型植被模式表示意图73前言为认真贯彻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质量,有效推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根据云国土资办2011175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编制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
3、治理方案编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任务的通知,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223-2011)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野外工作方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内容、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图件编制方法、方案编制要点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本细则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管理处提出,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组织编写。本细则主要起草人员:细则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领导、省内相关地勘单位和有关专家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感谢!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闭坑矿山的矿山
4、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本细则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石矿等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不适用于非固体矿山以及从事放射性矿产、河道矿产开发的矿山。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害,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矿山采矿安全规程、规范中相关规定的技术标准,本细则不包括此类灾害的防治。矿山废水、噪声、大气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规定中的技术标准,本细则不包括此类环境污染防治。2编制依据2.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a)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3月);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1998年8月);c)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1999年3月2日);d)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e)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f)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g)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g)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7月1);h)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30日);i)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局2005年9月7日颁发的环发【2005】109号文);j)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k)云南
6、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71号);l)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代会2001第23次常务委员会通过);m)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011年2月22日);n)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2008年1月28日);o)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p)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q)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
7、办【2010】8号)。2.2相关技术标准(要求)(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223-2011);(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3)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 127191991);(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94);(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6)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9)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8、(1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11)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2003年);(12)主要造林树种苗木(DB53/062-2006);(13)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GB61422008)(14)防洪标准(GB 50201-94);(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2011);(1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19)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 0218-2006);(20)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
9、Z/T 0219-2006);(21)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 0220-2006);(22)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23)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24)水土保持概算(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2003】67号。3总则3.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3.2 编制方案,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3.3编制方案
10、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将防治危及社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或灾害隐患作为首要任务。3.4方案应在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基础上编制,并与相关规划衔接。3.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区域范围包括开采区及采矿活动的影响区。3.6 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4工作程序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工作程序框图程序进行。5矿山地质环境调查5.1调查范围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范围应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确定调查范围时宜以分水岭、河流、水
11、文地质单元等自然边界为限,充分考虑地质灾害形成和影响区域,地下水水位变化影响区域。调查范围应等于或大于评估范围。5.2调查方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以收集资料和野外调查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补充地形测量、遥感、物探、钻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工作。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野外调查采用路线穿越法与界线追索法相结合进行,采用数码摄影、摄像、素描图等手段,记录地质、地貌、地质灾害等现象。重要的地质、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现象均应有观测点控制,沿途做连续观察,详细记录。重要水源点(井、泉、暗河)应施测流量和水温。下述地段(现象)应设置观测点,进行描述记录:a)地层界线、断层线、褶皱轴线、岩浆
12、岩与围岩接触带、标志层、典型露头和岩性、岩相变化带等;b)地貌分界线和典型自然地质现象:斜坡悬崖、沟谷、河谷、河漫滩、阶地、冲沟、洪积扇及岩溶洼地、漏斗、落水洞、溶洞、暗河(或伏流)、天窗、溶潭(湖);c)井、泉、岩溶水点(如暗河出入口、落水洞)、地表水体和重要水利工程等;d)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及环境地质问题发育处;e)矿山主要工程设施布置场地:矿井口、露天采场、废石场、工业场地、办公及生活场地;f)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5.3精度要求地质环境调查的比例尺应大于1:10000,对矿山地质灾害严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工程内容复杂的区域,调查比例尺应大
13、于1:2000。根据矿区110000地质、水文地质测绘有关要求,野外调查点的密度不低于10点/km2。5.4资料收集a)地形图:收集评估区最新地形图,比例尺一般11000012000。b)地质资料:包括区域地质、矿区地质勘查、资源/储量核实成果报告、矿区水工环地质勘查资料等。c)矿山开采资料:包括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及矿山采空区分布等已有资料。d)土地资源资料:收集工作区所在乡(镇)、村土地类型、面积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相关资料。e)气象资料:收集矿区最丰、最枯年份降雨量及其出现年份;极端降雨量;多年平均降雨量;历年极端最高、最低气温及其出现日期;多年平均气温;多年平
14、均相对湿度。历年最大风速;历年最小风速;多年平均风速。若矿区无气象站点,则应收集与矿区地形地貌、纬度等自然条件相似的最近气象站点的资料。f)水文资料:收集河流的流域面积、径流量、流量、水位及动态变化等资料;收集水库、湖泊的容量、水位及变幅等资料;收集水系图。g)其他资料:涉及自然保护区 (含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或重要旅游景区(点)的应收集保护区的类型、级别、范围、保护对象等基本情况;涉及水源地的应收集水源地的水源类型、水源保护区范围、供水规模等基本情况;涉及重要交通设施的应收集交通设施的类型、等级、线路走向等基本情况;位于城市周边的应收集城市发展总体规划。5.5野外调查5.5.1矿山概况包
15、括矿山开采历史、开采现状和规划设计情况:矿山企业名称、位置、范围、相邻矿山的分布与概况;矿山企业的性质、总投资、矿山建设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储量、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矿山开拓、采区或开采阶段布置、开采方式(方法)、开采顺序、固体与液体废物的排放与处置情况。5.5.2评估区自然地理5.5.2.1地形地貌地貌单元、地貌类型,地形坡度,海拨高度、相对高差,沟谷发育特征等。对分水岭、山脊、山峰、斜坡悬崖、沟谷、河谷、河漫滩、阶地、剥蚀面、冲沟、洪积扇等各种微地貌,要注意调查其形态特征、规模、组成物质和分布规律。5.5.2.2水文调查河流、水库、湖泊
16、等地表水体的流域面积、径流量、流量、水位、水质、水温含砂量及动态变化等水文特征。注意历史最大流峰流量、水位调查。调查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5.4.2.3土壤及植被土壤类型、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肥力等;乔、灌、草植被类型、乡土树(草)种、主要群落类型、林草植被覆盖率、生长状况等。5.5.3评估区社会经济调查评估区所属行政区划、社会经济状况;评估区及周边水利、电力、交通等重要工程、基础设施的类型、分布、规模、用途和利用情况等。区内农业的类型、产业和产品结构、农业总产值、土地利用情况、灌溉条件等。重点调查评估区范围内村落、人口分布。5.5.4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5.5.4.1地层岩性a)碎屑岩
17、地区:调查地层的产状、分布,软硬岩层组合情况,岩层与地形产状的关系,脆性岩层夹层的连续厚度、分布、裂隙发育特征及含水层与隔水层分布组合特征。b)岩浆岩地区:侵入岩类:风化带的分布、性状、厚度及影响因素,尤其是半风化带的厚度和分布规律;围岩接触蚀变带的类型和宽度,尤其是硅化、碳酸盐化蚀变带的破碎和裂隙发育程度及其水文地质特性。喷发岩类:喷发方式、各次喷发熔岩流之间接触带的性质、分布及其富水性,并注意研究凝灰质岩层的隔水性及裂隙性熔岩的富水性;柱状节理和气孔发育程度等与地下水补给和赋存的关系;火山口周围玄武岩岩性、厚度与地下水水位、水质及富水性的变化,边缘地下水溢出带的分布。c)变质岩地区:注意对
18、大理岩、白云岩、硅质白云岩和硅化页岩、片麻岩等的调查。薄层大理岩夹层的岩性、厚度、产状、稳定性和岩溶裂隙发育程度对富水性的影响,对厚层大理岩要注意下部岩溶发育程度与地下水的关系。片麻岩类的风化带性状、厚度、分布及富水性,调查沟谷中不同地貌部位的泉水动态。 d)第四系发育区:第四系成因类型,松散物质分布、岩性、厚度及其变化,地下水埋藏深度。5.5.4.2地质构造a)调查断裂构造的类型、规模、力学性质、活动性、胶结和充填程度;褶皱构造的类型、形态、规模和分布;不同构造的水理性质、地下水赋存条件和储水构造的分布。b)调查区域构造裂隙的发育与不同地层、构造部位的关系,裂隙强发育带的产状及分布情况,裂隙
19、发育程度、充填胶结情况、裂隙面形态、地下水活动的痕迹。c)挽近构造运动的性质和特征,近期地壳升降和断裂活动对第四纪沉积物的分布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 5.5.4.3水文地质a)调查各类含水层分布规律与埋藏条件;调查泉的类型(含热、矿泉)、分布、流量、水质及动态特征。调查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以及地下水动态规律,各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调查研究地下水系统的边界条件,划分地下水系统。调查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影响地下水形成的因素,分析地下水的赋存条件和富集规律。调查水文地球化学环境、地下水污染情况以及地下水脆弱性。b)调查地下水开发利用历史与现状。 c)调查矿床水文地质条件,
20、矿山开采对含水层及地下水资源的影响;调查生态群落的适存水位以及地下水位下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5.5.4.4工程地质a)岩土体工程地质分类命名参见云地灾研20062号文附件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和要求。b)岩体工程地质调查:主要调查结构面的发育特点、软弱夹层的分布情况、易溶成分及有机物的相对含量、成岩程度及其坚实性、岩石风化程度及不同岩性的组合关系等,其中要特别注意对软弱岩层的调查研究。按岩组和不同构造部位进行节理裂隙统计,测量其产状、宽度及延伸长度,编制玫瑰花图或赤平投影图,确定优势节理裂隙发育方向。c)土体工程地质调查:通过野外观察和简易试验,鉴别土的颗粒组成、矿物成
21、分、结构构造、密实程度和含水状态,并进行初步定名。要注意观测土层的厚度、空间分布、裂隙、空洞和层理发育情况。注意调查淤泥、淤泥质粘性土、盐渍土、膨胀土、红粘土、湿陷性黄土、易液化的粉细砂层、冻土、新近沉积土、人工堆填土等的岩性、层位、厚度及埋藏分布条件。5.5.4.5不良地质现象a)冲沟调查:冲沟的形态(纵横断面特征)、规模、发展过程和发育阶段;冲沟分布区的地形、岩性、地质构造、岩石风化、水文现象特征;冲沟岸坡稳定性;沟底及沟口堆积物的岩性、厚度、分布范围、形态特征及不同时期堆积物的组合关系:评估区冲沟发育的密度、速度与气象、地质和人类活动的关系。b)岩溶调查:调查可溶岩及非可溶岩夹层的岩性、
22、厚度、结构和组合、分布特征,划分岩溶层组类型,研究岩石性质与岩溶发育的关系;调查岩溶洼地、漏斗、落水洞、溶洞、暗河(或伏流)、天窗、溶潭(湖)等个体形态和组合形态及其特征,选择代表性地段进行测量统计以了解岩溶的形态、规模和发育密度;对于覆盖岩溶区,要调查覆盖层的岩性、结构、工程地质特性和厚度变化。调查胀缩性土、软弱粘性土、易液化土等性质不良土体的岩性组成、性质、厚度与分布,以及土洞的发育与分布状况;可溶岩埋深与起伏变化特征,隐伏岩溶发育特征和程度,如埋藏石芽、溶沟的发育与分布状况,埋藏的漏斗、洼地、槽谷的深度和分布,浅部岩溶发育特征和程度,岩溶充填程度和充填物特征等。c)岩石风化调查:岩石风化
23、变异程度,风化壳厚度、形态和性质(均一风化、囊状风化、夹层风化) ,在岩浆岩、变质岩和页岩、泥岩等抗风化能力较弱、风化速度较快的岩石分布区,应将岩石风化列为重点调查内容,并查明易风化岩层的岩性、层位及空间分布情况。5.5.4.6 相关的气象水文条件调查调查气温及蒸发的年际变化、年内变化以及沿垂直带的变化,降水的年内变化及随高度的变化,最大暴雨强度及年降水量等。调查历次泥石流发生时间、次数、规模大小次序,泥石流泥位标高。5.5.4.7土壤及植被调查调查土壤类型、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肥力等,以及植物组成和分布规律,了解主要树、草种及植物的生物学特性,确定各地段植被覆盖程度,圈定出植被严重破坏区
24、。5.5.4.8人类工程活动调查人类工程活动情况,如工程的类型、布局、规模及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方式和程度;调查人类工程活动引起地质环境的温度、应力、水动态和岩、土性质等方面的变化,从而导致一系列的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已有的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及效果等。对诸如尾矿库引起的渗漏、浸没、塌岸、淤积,修建公路造成的高陡边坡、弃土渣堆,露采边坡变形特征、变形类型、形成条件和影响因素等情况要详细调查。5.5.5矿山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规模、发生时间、发育特征、成因、危险性和危害程度等。5.5.5.1滑坡滑坡调查应进行拍照、录像或绘制素描图,对典型滑坡或危险性大的滑坡应实测滑坡代表性剖面。调查的
25、主要内容包括滑坡区调查、滑坡体调查、滑坡成因调查、滑坡危害调查及滑坡防治情况调查。滑坡区调查内容:滑坡地理位置、地貌部位、斜坡形态、地面坡度、相对高度,沟谷发育、河岸冲刷、堆积物、地表水以及植被;滑坡体周边地层及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滑坡体调查内容:滑体的平面、剖面形状,长度、宽度、厚度、面积和体积;滑坡后壁的位置、产状、高度及其壁面上擦痕方向;滑坡两侧界线的位置与性状;前缘出露位置、形态、临空面特征及剪出情况;露头上滑床的性状特征等;微地貌形态(后缘洼地、台坎、前缘鼓胀、侧缘翻边埂等),裂缝的分布、方向、长度、宽度、产状、力学性质及其它前兆特征;调查滑坡体的岩体结构、岩性组成、松动破碎及含
26、泥含水情况,滑带的数量、形状、埋深、物质成分、胶结状况,滑动面与其它结构面的关系;访问调查滑坡发生时间,目前的发展特点(斜坡、房屋、树木、水渠、道路、坟墓等变形位移及井泉、水塘渗漏或干枯等)及其变形活动阶段(初始蠕变阶段、加速变形阶段、剧烈变形阶段、破坏阶段、休止阶段),滑动方向、滑距及滑速,分析滑坡的滑动方式、力学机制和目前的稳定状态。滑坡成因调查:自然因素(降雨、地震、洪水、崩塌加载等);人为因素(森林植被破坏、不合理开垦,矿山采掘,切坡、滑坡体下部切脚,滑坡体中上部人为加载、震动、废水随意排放、渠道渗漏、水库蓄水等);综合因素(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滑坡危害情况调查:滑坡
27、发生发展历史,破坏地面工程、环境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现状;分析与预测滑坡的稳定性和滑坡发生后可能成灾范围及灾情。滑坡防治情况调查:调查滑坡灾害勘查、监测、工程治理措施等防治现状及效果。5.5.5.2泥石流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条件、泥石流特征、诱发因素、危害性、防治情况等。a.地质条件调查:流域、地形地貌调查。调查流域内最大地形高差,上、中、下游各沟段沟谷与山脊的平均高差,山坡最大,最小及平均坡度,山坡稳定性,沟谷发育程度,冲沟切割深度、宽度、形状和密度,流域内植被覆盖程度,植物类别及分布状况,水土流失的情况等;调查流通区的长度、宽度、坡度,沟床切割情况、形态、平剖面变化,沟谷冲、淤均衡坡度
28、,阻塞地段石块堆积,以及跌水、急弯、卡口情况等;调查堆积区形态、面积大小,堆积过程、速度、厚度、长度、层次、结构,颗粒级配,坚实程度,磨圆程度,堆积扇的纵横坡度,扇顶、扇腰及扇线位置,及堆积扇发展趋势等。岩(土)体调查。重点对泥石流形成提供松散固体物质来源的易风化软弱层、构造破碎带,第四系的分布状况和岩性特征进行调查,并分析其主要来源区。地质构造调查。确定沟域在地质构造图上的位置,重点调查研究新构造运动对地形地貌、松散固体物质形成和分布的控制作用,阐明与泥石流活动的关系。相关的气象水文条件调查。调查气温及蒸发的年际变化、年内变化以及沿垂直带的变化,降水的年内变化及随高度的变化,最大暴雨强度及年
29、降水量等。调查历次泥石流发生时间、次数、规模大小次序,泥石流泥位标高。植被调查。调查沟域土地类型、植物组成和分布规律,了解主要树、草种及作物的生物学特性,确定各地段植被覆盖程度,圈定出植被严重破坏区。人类工程经济活动调查。主要调查各类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矿山尾矿、工程弃渣、弃土、垃圾)的分布、数量、堆放形式、特性,了解可能因暴雨、山洪引发泥石流的地段和参与泥石流的数量及一次性补给的可能数量。b.泥石流特征及诱发因素调查:调查泥石流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及风化程度,断裂、滑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调查流通区的
30、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调查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堆积物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和最大粒径及分布规律。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最大堆积量。调查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水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调查水的动力类型。包括:暴雨型、冰雪融水型、水体溃决(水库、冰湖)型等。收集当地暴雨强度、前期降雨量、一次最大降雨量等资料。c.危害性调查:调查了解历次泥石流残留在沟道中的各种痕迹和堆积物特征,推断其活动历史、期次、规模,目前所处
31、发育阶段。调查了解泥石流危害的对象、危害形式(淤埋和漫流、冲刷和磨蚀、撞击和爬高、堵塞或挤压河道);初步圈定泥石流可能危害的地区,分析预测今后一定时期内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d.泥石流防治情况调查:主要调查泥石流灾害勘查、监测、工程治理措施等防治现状及效果。5.5.5.3地面塌陷地面塌陷主要调查岩溶地面塌陷和采空地面塌陷。岩溶地面塌陷:调查过程中首先要依据已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在基本掌握区内岩溶发育、分布规律及岩溶水环境的基础上,查明岩溶塌陷的成因、形态、规模、分布密度、引发因素、土层厚度与下伏基岩岩溶特征,地表、地下水活动动态及其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关系。调查岩溶塌陷对已有建筑物的
32、破坏损失情况,圈定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段。重点调查区段:浅部岩溶发育强烈,可溶岩顶面起伏较大,并有洞口或裂口,岩溶洞穴空间无充填或充填物少,且充填物为砂、碎石和亚粘土的地段;采、排地下水点附近和地下水位降落漏斗范围内(特别是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方向上),以及地下水位变动明显的区域(浸没导致水位上升);构造断裂带及背、向斜轴部、可溶岩与非可溶岩的接触部位;岩溶洼地、积水低地和池塘;第四系为砂、轻亚粘土、亚粘土,且厚度小于10m的地段。采空塌陷:应通过搜集资料,调查访问等工作查明:采空区和巷道的具体位置、大小、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和回填塌落、充水等情况;矿层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开采层的岩
33、性、结构等;矿层开采的深度、厚度、时间、方法、顶板支撑及采空区的塌落、密实程度、空隙和积水等;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规律: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等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区、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关系;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采空区附近抽、排水情况及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搜集建筑物变形及其处理措施的资料等。 5.5.5.4地裂缝本细则所指地裂缝为区域性地裂缝,或因采矿造成的独立的地裂缝。与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相伴生的地裂缝不在此调查范围内中。地裂缝调查内容主要为:单缝特征和群缝分布特征及其分布范围;形成的地质
34、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构造断裂等);地裂缝成因类型和引发因素;发展趋势预测和现有灾害评估及未来灾害预测;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5.5.5.5崩塌崩塌灾害调查主要按危岩体、崩塌堆积体分别进行调查。危岩体调查:调查危岩体位置、形态、分布高程、规模;危岩体及周边的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地形地貌、岩(土)体结构类型、斜坡组构类型;岩土体结构应初步查明软弱(夹)层、断层、褶曲、裂隙、裂缝、临空面、侧边界、底界(崩滑带)以及它们对危岩体的控制和影响;危岩体及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赋存特征;危岩体周边及底界以下地质体的工程地质特征;危岩体变形发育史。历史上危岩体形成的时间,危岩体发生崩塌的次数、发生
35、时间,崩塌前兆特征、崩塌方向、崩塌运动距离、堆积场所、崩塌规模、诱发因素,变形发育史、崩塌发育史、灾情等;危岩体成因的动力因素,包括降雨、河流冲刷、地面及地下开挖、采掘等因素的强度、周期以及它们对危岩体变形破坏的作用和影响;分析危岩体崩塌的可能性,初步划定危岩体崩塌可能造成的灾害范围,进行灾情的分析与预测;危岩体崩塌后可能的运移斜坡,在不同崩塌体积条件下崩塌运动的最大距离(在峡谷区,要重视气垫浮托效应和折射回弹效应的可能性及由此造成的特殊运动特征与危害);危岩体崩塌可能到达并堆积的场地的形态、坡度、分布、高程、地层岩性与产状及该场地的最大堆积容量;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类型(如涌浪,堰塞湖等)和规
36、模,确定其成灾范围,进行灾情的分析与预测。崩塌堆积体调查:崩塌源的位置、高程、规模、地层岩性、岩(土)体工程地质特征及崩塌产生的时间;崩塌体运移斜坡的形态、地形坡度、粗糙度、岩性、起伏差,崩塌方式、崩塌块体的运动路线和运动距离;崩塌堆积体的分布范围、高程、形态、规模、物质组成、分选情况、植被生长情况、块度、结构、架空情况和密实度;崩塌堆积床形态、坡度、岩性和物质组成、地层产状;崩塌堆积体内地下水的分布和运移条件;评价崩塌堆积体自身的稳定性和在上方崩塌体冲击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分析在暴雨等条件下向泥石流、崩塌转化的条件和可能性。5.5.6矿山地质环境问题5.5.6.1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调查原
37、生的地形地貌景观的类型、所处地貌部位,涉及自然保护区 (含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或重要旅游景区(点)的应注意调查矿山与这些区(点)的位置关系。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影响和破坏的方式、破坏程度等情况;露天采场、排土场对山体和水系的切割、占用情况,以及景观视线阻挡、损坏情况等。5.5.6.2含水层破坏调查取水点的水源类型、含水层位、取水量、供水范围等基本情况。对于泉水取水点,应调查泉水出露位置、成因类型、补给来源、流量、水温、水质;对于水井取水点应调查了解井位、钻井日期、井深、成井方法、含水层位置、有关参数、抽水试验数据、钻探单位、使用价值、水质资料等)
38、。调查评估区含水层破坏情况,包括采矿活动引起的含水层破坏范围、程度,及对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等。5.5.6.3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包括矿山工程压占、矿山地质灾害损毁的土地类型及面积。采矿活动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村庄、工矿企业及其它各类建(构)筑物等的影响与破坏。5.5.7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工程名称,工程位置,主要工程措施、治理面积、主要工程量,工程实施时间,治理资金及来源。防治措施工程效果,包括防灾减灾、生态恢复、人居环境改善、土地等资源恢复利用等情况;矿山废物(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水等)资源化利用水平,土地复垦率等。保护与恢复治理
39、工作经验与教训、存在问题。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6.1 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6.1.1评估范围评估范围应等于或小于调查范围,具体由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分析确定。6.1.2 评估级别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应根据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综合确定,评估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附录A。评估区重要程度应根据区内居民集中居住情况、重要工程设施和自然保护区分布情况、重要水源地情况、土地类型等确定,划分为重要区、较重要区和一般区三级,见附录B。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根据区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构造、环境地质、开采情况、地形地貌确定,划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见
40、附录C。矿山开采规模按矿种类别和年生产量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见附录D。6.2 评估任务与内容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6.2.1 现状评估现状评估应在资料收集及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影响作出评估,影响程度评估分级按附录E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析评估区内存的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生时间、表现特征、分布、诱发因素、危害对象与危害程度;分析与相邻矿山采矿活动的相互影响特征与程度。对稳定性及危险性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深入分析,判定其性质、变化、危害对象和损失情况。含水层影响或破坏评估:分析评估由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情况。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
41、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地形地貌景观影响和破坏: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情况。6.2.2预测评估预测评估应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地质环境条件,分析预测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影响程度评估分级按附录E执行。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分析危害对象和危害程度。主要任务是依据矿山工程项
42、目类型、采掘工程布置情况、开采方案、矿山开采历史等,预测矿山工程项目(重点是露采边坡、地下采矿坑口、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工业场地、办公及生活场地)在建设期、生产期、闭坑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评价是否会诱发或加剧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灾害的范围、危害对象、危害程度等。露天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评估的重点是露采边坡和排土场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较多,其中岩体的岩石组成、结构、产状,地表水、地下水,边坡形式、边坡角,开采程序是最主要的因素。此外,爆破和地震、边坡形状等对边坡稳定也有一定影响。可采用岩体结构分析法、数学模型分析法和工程参
43、数类比法进行露天矿边坡稳定性分析。排土场应从地质灾害防治角度注意场地选址的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地下开采矿山:地下开采矿山评估的重点是地下采矿坑口和采空区地表移动带。根据坑口设置位置、规格、施工方式,结合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评估可能诱发和遭受地质灾害的类型和承灾对象。通过计算预测充分采动条件下采动影响带(垮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地表移动变形值(最大下沉值、最大水平移动值),分析评估产生的地表移动变形、地面塌陷的范围、程度,诱发或加剧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承灾对象。采动影响带、地表移动变形值可参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程中有
44、关规定和公式进行计算预测。预测评估由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程度。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分析因地下水水位下降可能出现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环境水文地质问题的性质及其影响范围、程度、特征等,对岩溶充水矿床应预测开采条件下疏干排水产生岩溶塌陷的可能性及对村庄、地表设施、地表水体等的危害性。含水层结构破坏程度可采用导水裂隙带计算成果确定。地下水水位下降范围可将采空区概化为一个大井,矿井排水假设为抽水,根据抽水试验中影响半径的公式来概略的计算矿井排水的影响范围,公式如下
45、: 潜水:R=2S承压水:R=10S式中:S水位降深(静水位与疏干水位的高差,m) K渗透系数(m/d)H潜水含水层厚度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程度。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和破坏应预测影响和破坏的的地貌类型、范围、面积、变化幅度,特别注意对地貌形态、自然地理界线(地表分水岭、河流)的影响程度。露天矿山重点关注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地下开采矿山重点关注采空区地表变形、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对地貌形态的影响。可采用数据对比、叠图等方法进行评估。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的类型、规模和程度。应预测采矿设施占用或破坏土地资源的类型、面积,以及采矿活动诱
46、发地质灾害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的类型、面积和程度。露天矿山重点关注露天采场、排土场及其诱发滑坡、泥石流灾害破坏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情况,地下开采矿山重点关注采空区地表变形、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情况。6.3评估方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层次分析法、加权比较法、相关分析法及模糊综合评判法等。6.4 评估精度要求6.4.1 一级评估应定量半定量地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6.4.2 二级评估应半定量地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6.4.3 三级评估应半定量定性地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47、与恢复治理分区7.1 分区依据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7.2分区级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具体参见附录F。可根据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的差异,进一步细分为亚区。7.3分区原则 按照“区内相似、区际相异”,“就大不就小,整体不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区。7.4各区特征与防治措施按照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的顺序,分别阐明防治区的面积,区内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特征及其危害,以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等。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8.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危及社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环境地质问题或灾害隐患作为首要任务;(2)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