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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 开县移民局 1.1.2.6 监理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2 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 按施工图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10 永久占地: 按施工图 。1.1.3.11 临时占地: 按施工图 。1.1.4 日期1.1.4.5 缺陷责任
2、期期限: 24 个月。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6 其他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6.3 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
3、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和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
4、同约束力。图纸和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和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 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
5、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6、误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5 日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壹套和电子文件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和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工程进度报告,竣工备案合格建设资料六套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按工程进度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六套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3 日 。(5)其他约定: / 。1.6.3 图纸的修改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
7、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7 联络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
8、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
9、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发包人义务2.1 发出开工通知: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5 日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2.3 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
10、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8 其他义务(1) 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 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
11、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4) 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按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和组织协调、按图纸和规定、规范等文明施工。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 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3 监理人员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
12、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3.6 监理人的宽恕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
13、方自行解决生活、办公及生产用水;同时承包方还应保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所需的生活用水用电;工程的施工、试验和维修用水由承包方自己解决,工程竣工后,其开户费、主管线到用户等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施工过程中及苗木养护期间所产生的水费、电费人员工资等由承包方承担。工程的施工、试验和维护用水由承包方自行解决,以上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2 承包方自行申请临时接电、接水点;承包方应负责提供、安装和维护其自己的临时用电网络,包括配电房及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所有电线和插座,保证施工用电及现场生活用电,计量且自行到相关部门缴费。所有合同期间内的安装工作应保持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并应充分符合所有有关的规定
14、和标准。承包方应和当地电讯部门自行联系电讯线路,以确保现场通讯顺畅。有关电话安装费用承包人在报价时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监手续。办理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驻派的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办公设备及用品等,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有承包人自行负责,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6
1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但工程验收合格交付发包方后的保护等费用由发包方负责。4.1.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费)、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建委渝建发【2000】39 号文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范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撤除发包人及监理办公用房的全部临时设施,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出场,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6、,全部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4.1.9 承包人入场后,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共同对原始地形标高和地形作好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不得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但当原始地形标高和招标时施工图发生重大变化时,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三日内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作为今后的设计变更依据;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4.1.10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整改及验收工作。承包人如毁坏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外的一切青苗、花木以及房屋、构筑物、管线等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应负责解决因施工造成对道路沿线的交通、人
17、流、生产、安全、公众日常工作和生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影响,所有费用包含在措施项目中。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解决生产和生活垃圾以及施工余土的外运和倾倒,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提供他们施工所需的合理设施,配合费、降效费等所有费用由各投标人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提供工地上道路,并提供施工场地,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发包的其它承包人提供在现场搭设办公室、材料设备的堆场等场地,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苗木等的二次转运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产生的费
18、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承包人应为工程非自身施工的工作提供积极配合服务,配合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检手续,承包人按渝建发【2001】26 号文规定办理安全手续,相关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不另计取。承包人应做好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及保护工作,不出现治安及各项安全事故。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文件要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进行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协调,承担其费用。如出现安全事故及治安事件,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发包人无关。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4.2 履约担保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承包
19、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和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格的10%。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 日内一次
20、性无息退还。4.2.4 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 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 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3 分包4.3.2 分包的内容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允许,若中标单位不具备本工程某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的,经业主同意后必须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4.5 承包人项
21、目经理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和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
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 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1.2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验收规范要求,材料进
23、入施工场地经监理工程师、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并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5.1.3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材料进场后7 天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3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及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中
24、,不另计取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临时设施用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以及安全标识、标牌、宣传等费用均纳入投标总报价中,不另计取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 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
25、办理人: 承包人 ,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 。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三日。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按通知执行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三天 。9.施工安全、治安
26、保卫和环境保护增加下列项:9.1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增加下列项: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确保安全施工及施工范围内和范围外一定距离内的现场安全,其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不另计取。施工中,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义务,所出现的一切安
27、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9.3 治安保卫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 天
28、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主要施工技术方法、总体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管理技术和劳动人员安排情况、材料设备落实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 天内,逾期视为同意。(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
29、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11.开工和竣工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
30、.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 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2000 元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从施工许可证签发第二天起计算至总工期约定日历天数止,每逾期一天扣承包人2000 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1
31、1.6 工期提前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3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 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4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
32、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3.工程质量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十日。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三日。13.7 质量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 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
33、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预期的或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 天期限到期后的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
34、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3 变更程序15.3.2 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经批准的变更工程量承包人应在7 天內向业主、监理等提交变更报价书,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按开县府发200951 号文件规定报批后执行。(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5.4 变更的估价
35、原则变更估价的原则:变更工程按开府发【2009】51 号文执行。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或合同外新增的工程量,按以下办法计价:合同中已有相同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时财政审核预算所采用的定额及配套文件、取费标准及相应材料价格水平计算,然后按中标总价和财政审定的预算总价之间的下浮比例下浮计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5.8 暂估价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
36、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16.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不调整 。17.计量和支付17.1.3 计量周期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按月计量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
37、。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 /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 。(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17.2.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和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工程款支付方法:(1)除绿化工程以外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价款(绿化工程价款除外)的3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绿化工程价款除外)的60%;竣工验收合格且送财政评
38、审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绿化工程价款除外)的95%,余款5%为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2)绿化植物栽植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绿化工程价款的60%;栽植完毕且满一年后支付至绿化工程审定价款的80%;余20%在栽植完毕两年期满后无息支付;在栽植完毕后两年内,所有死亡植物必须按设计要求补栽,所有补栽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7.4 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绿化工程价款除外)的5%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完成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绿化工程价款除外)的95%,余款5%为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17.5 竣工结算
39、以财政审定的结算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28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代表提书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申请办理竣工结算。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财政批准的竣工结算、已支付的工程款、应扣回的价款、应扣留的质量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 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 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17.5.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或结算资料之日起56 天内进行审结完毕,逾期视为发包人确认或通过了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或结算资料。
40、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17.5.3 由发包人提交到政府相关部门或审计部门,其批复或审计等其他期限纳入发包人的审结算期限内。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 份最终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 天内。18.竣工验收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符合重庆市档案管理的规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六套县城建档案办审核备案合格资料和电子光盘。竣工
41、验收资料的份数: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六套县城建档案办审核备案合格资料和电子光盘。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18.3 验收18.3.1 竣工验收组织和时间: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 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 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或工程已被验收通过。18.3.2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 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18.5 施工期运行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18.6 试运行18.6.1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和费用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
42、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按国家相关检查验收标准进行试运行,费用纳入投标总报价中,不另计取。(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8.7 竣工清场18.7.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 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
43、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 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19.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19.7 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承包人施工范围均属保修范围,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限内返工修理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保修期满后,无论何种原因,工程需要维修,承包人均应无条件答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质量保修
44、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和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20.保险20.1 工程保险本工程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并符合以下约定。(1)投保人: 承包人 。(2)投保内容: 按有关规定执行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和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4)保险金额: 按有关规定执行 。(5)保险期限: 按有关规定执行 。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保险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费率由承包人和
45、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0.5 其他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按有关规定执行。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 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按有关规定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按有关规定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 项约定的原则承担。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违约、索赔25.1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5.2 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5.3.损失:直接损失、预期利润、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一切费用26.其他条约26.1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本项目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并做好对原有设施及其他专业设施的成品保护。26.2 本项目的消防验收工作由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