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手册(济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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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手册(济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面掌握“十二五”期间的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总体情况,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连续两年开展了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研究,定于年月至月,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对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目标要求,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二、评估组织主要采取省际互评的方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

2、、职业健康司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有关人员组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评估组(以下简称总局评估组),负责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每个省级单位分别抽调名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组成个评估小组,负责实施现场评估工作。三、评估方法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具体评估指标见附件)。省级安全监管局按照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征以与职业卫生管理现状等因素进行筛选,向总局评估组推荐个备选评估市(地),总局评估组从中抽取个市(地)作为评估对象(之前已评估过的除外)。被确定为评估对象的市(地)根据本地区用人单位的行业、规模构成比例等情况,原则上提供不少于家正常生产经营的备选用人单位的电子版名录(包

3、括单位名称、所在县、所属行业、规模类型以与登记注册类型等基础信息),名录上报后不可更改。总局评估组从每个评估市(地)提供的备选用人单位名录中分别选取家和家,由评估小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现场评估完成后,各评估小组将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有关资料(清单见附件)以邮寄方式报送总局评估组,总局评估组将对照评估标准,确定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个等级。四、评估材料准备(一)省级安全监管局提供下列材料:.本地区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名录;.本地区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录;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二)市(地)级安全监管局提供:年度

4、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总结。(三)接受集中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见附件);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包括培训签到表、

5、培训内容等过程性文件;.近年(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与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近年(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一览表,以与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四)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要当场提供下列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年度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

6、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在职证明、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年度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需要包括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等过程性文件;.近年(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与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年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近年(年)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年度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

7、督检查的记录;.总局评估组需要的其他材料。五、评估步骤(一)评估准备阶段(年至月)。总局评估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确定评估小组人员与日程安排,开展评估人员培训。省级安全监管局向总局评估组提供推荐市(地)名录,总局评估组从中确定评估市(地)。(二)评估实施阶段(年至月)。省级安全监管局组织被评估市(地)提供备选单位名录报总局评估组。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名录总局评估组将于评估实施前个工作日反馈给省级安全监管局;被评估市(地)现场抽查用人单位名录,由评估小组在该市(地)资料审查工作开始后反馈。各评估小组按照评估工作计划分批实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现场评估。(三)评估总结阶段(

8、年至月)。总局评估组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评估各有关单位得分,确定评估结果,形成全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六、相关要求(一)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做好评估协助配合,如实提供评估材料。(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年月日前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见附件)、评估市(地)推荐表(见附件)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三)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时与统计司联系(联系人与电话:黄海洪、王延磊,、传真;电子邮箱:)。 附件:.评估指标说明.评估小组寄送资料清单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统计信息表.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评估市(地)推

9、荐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年月日转发省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发号各县(市)、区安监局:现将山东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要求,原则上筛选不少于家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病危害防治自评工作。自评时间为年月至月日,期间,市局将组织专家对部分县(市)、区进行评估抽查。各县(市)、区安监局请于年月日前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见附件)电子版报送市局职业健康处。月日前将本市的评估总结报告,报送市局职业健康处(电子

10、邮箱:)。附件:.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联络表.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

11、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与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确定的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以上的目标。国家安全监

12、管总局办公厅 年月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以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与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

13、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与组合使用的标识等。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第

14、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与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15、,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与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岗位、健康危

16、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

17、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

18、“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十二)能引起

19、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等警示标识。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第十五条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与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与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第十六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

20、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与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检测时间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第十七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与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

21、,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第十九条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与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条 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二十一条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

22、等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第二十三条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第二十四条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与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二十六条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

23、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第二十七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与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第二十八条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第二十九条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第三十一条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4、 )执行。 第五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第三十二条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与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日内更新。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第三十三条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与时修整或更换。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据中

25、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附件:.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 .中文警示说明示例 附件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与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与职业病防护措施:所在部门与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症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

26、施例:铸造车间铸造工粉尘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尘肺除尘装置防尘口罩(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与相应待遇。(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

27、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年月日附件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苯(皮)()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无色油状液体,相对分子质量,易燃、易挥发。不溶于水,可与乙醚、乙醇、丙酮

28、、汽油和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混溶;遇氧化剂或卤素剧烈反应;苯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可经皮肤、呼吸道进入人体。主要损害神经和造血系统。短时间大量接触可引起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嗜睡、步态不稳,重者发生抽搐、昏迷。长期过量接触可引起白细胞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抢救人员穿戴防护用具;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去除污染衣物;注意保暖、安静;皮肤污染时用肥皂水清洗,溅入眼内时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各至少分钟;呼吸困难时给与吸氧,必要时用合适的呼吸器进行人工呼吸;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禁止明火、火花,高热,使用防爆电器和照明设备。工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必

29、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穿防护服标准限值: 检测数据: 检测日期:年月日附件中文警示说明示例甲醛分子式:分子量 理化特性常温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沸点:,能溶于水、醇、醚,水溶液称福尔马林,杀菌能力极强。以下易聚合,置空气中氧化为甲酸。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低浓度甲醛蒸气对眼、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高浓度甲醛蒸气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毒性作用,可引起中毒性肺水肿。主要症状:眼痛流泪、喉痒与胸闷、咳嗽、呼吸困难,口腔糜烂、上腹痛、吐血,眩晕、恐慌不安、步态不稳、甚至昏迷。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炎,有红斑、丘疹、瘙痒、组织坏死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 使用甲醛设备应密闭,不

30、能密闭的应加强通风排毒。注意个人防护,穿戴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治措施撤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吸氧。皮肤粘膜损伤,立即用的碳酸氢钠()溶液或大量清水冲洗。立即与医疗急救单位联系抢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

31、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与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与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二、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和落实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同时要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

32、,全面自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三、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规范各项要求,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以上的规划目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四、严厉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范和有关采样检测要求进行采样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取消其资质。 安全

33、监管总局办公厅 年月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与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其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4、中有职业接触限值与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定期检测范围应当

35、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

36、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与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第十一条 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

37、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

38、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与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在收到定期检测报

39、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

40、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年月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

41、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

42、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与项目与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与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

43、止出现遗失。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

44、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附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附件 档案编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目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工程改建、扩建与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与有关材料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投资: 建设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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