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合同-200811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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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T合同-20081118天津泰达海洋城围海造陆一期工程建设及移交合同(BT)甲方: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乙方:中交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OO八年 月 日签订地点:天津市目录序言第一条 定义第二条 主体第三条 项目概况第四条 项目实施方式第五条 合同价款第六条 建设期及投资计划第七条 项目实施第八条 移交价款的支付第九条 移交价款的支付担保第十条 保险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第十六条 其他本建设及移交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天津签署。 签署双方:(1)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2、(2)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鉴于: 天津市滨海委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划建设工作意见已于2008年4月27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其中明确了“海滨休闲旅游区位于汉沽城区以南,京山铁路以东,永定新河以北,陆域规划面积75平方公里。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一级开发,由开发区管委会、泰达控股公司、滨海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滨海新区的总体规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天津海滨休闲旅游区临海新城项目(津发改地区【2005】883号)。本项目对于加快滨海新区的发展、促进天津海洋经济的发展

3、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工程区域的发展重点是建设现代化的宜居城市和海滨休闲旅游区。未来几年内,该区域将相继建成国际游乐港、影视主体公园、环渤海中心渔港、东方游艇会、北塘渔人码头等大型旅游项目。同时国家海洋博物馆项目还将落户天津海滨休闲旅游区临海新城。因此双方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1.1 “BT模式”或“BT”指“Build-Transfer”“建设及移交”,即甲方授权乙方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将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按照约定支付移交价款。1.2 “本项目”或“项目”指天津泰达海洋城围海造陆一期工程(暂定名,最终以立项文件为准),具体项目概况见本合同第 条。1.3 “本合同”

4、或“合同”指本建设及移交合同,具体组成文件见本合同第 条。1.4 “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5.1款所述含义。1.5 “移交价款”见本合同第8.1款所述含义。1.6 “工程造价”见本合同第5.3.1款所述含义。1.7 “投资回报”见本合同第5.4.1条所述含义。1.8 “建设期”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移交给甲方之日的期间,包括建设前期和建设工期两个阶段。1.9 “建设前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获得施工许可且甲方下达正式开工指令之日。1.10 “建设工期”指从本项目工程获得施工许可且甲方下达正式开工指令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移交给甲方之日。1.11 “开工日”指取得施

5、工许可证后甲方下达开工指令确定的正式入场开始施工之日。1.12 “竣工验收”指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甲方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1.13 “移交”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转移或移交本项目施工成果、相关资料的行为。1.14 “移交期”指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应移交本项目的期限。1.15 “移交完成日”指乙方按本合同第 条规定将本项目完全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之日。1.16 “移交完毕确认书”指项目验收通过并完成移交后,甲方签发的确认文件。1.17 “移交价款支付期”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移交价款的期限。1.18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

6、月份、季度和年。1.1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第 条约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0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一元人民币。1.21 “专项账户”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第 条的约定设立的专用资金账户。第二条 主体2.1 海洋开发:指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甲方的下属公司,经甲方授权代表行使本合同规定的权利。2.2 项目公司:指乙方根据其经营的需要,为实施本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应当符合项目要求。2.3 施工单位:指经合法程序产生的并及甲方、乙方签订本项目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2.4 监理单位:指甲

7、方依合法程序选定的本项目监理单位。2.5 设计单位:指甲方依合法程序选定的本项目设计单位。第三条 项目概况3.1 名称:天津泰达海洋城围海造陆一期工程(暂定名,最终以立项文件为准)。3.2 位置:紧临中新生态城,具体位置说见附件 (规划设计图)。3.3 范围:总面积约458万平方米,最终范围以审批的施工图纸为准。3.4 内容:围堰、吹填、软基处理三部分。3.5 验收标准:高程为 密度为 ,压强为 (最终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方案、图纸为准)3.6 取土区域:码头一期南侧,按设计规划中造陆区一期工程取泥区范围内取土,取泥区面积约224.5万平方米,深至12米,距吹填区距离约4千米。(详见附件图)施

8、工过程中,若超越取土区域及深度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施工单位承担)3.7 项目建设期为 个月,其中建设前期为 个月,建设工期为 个月,移交付款期为 个月。上述期限最终以 为准。第四条 项目实施方式4.1 双方同意本项目采用BT模式实施。4.2 建设期内,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4.3 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项目。4.4 乙方有权依据合法程序选择项目施工单位。4.5 项目验收通过并移交给甲方后,甲方在移交价款支付期内向乙方支付移交价款。第五条 合同价款5.1 合同价款由工程造价和投资回报构成。5.2 合同价款总额为20亿元,其中工程造价约为 亿元,投资回报预计为 约亿元。5.

9、3 工程造价5.3.1 “工程造价”系指除下列费用以外的,乙方为建设本项目 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投入的全部工程施工款项。(项目工程预算作为合同附件二)。(1)工程建设其他费(定义?)(但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保险及相关费包含在工程造价内);(2)预备费(定义?);(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述三项列明的费用(如有)由甲方自行承担。5.3.2 除5.3.1中(1)至(3)所列明的费用外,及工程施工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和税金均包括在工程造价内。5.3.3 在不影响5.3.2规定的前提下,双方明确工程造价包含如下费用:(1)项目建安工程费:根据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工程规模、施工图纸,经甲乙双方确定的汇

10、总工程量,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中主要材料和当地水工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算。两项价格没有时间约束建安工程费的计算依据为:交通部颁发的现行定额及编制规定,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2004)及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配套定额,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1997)及疏浚工程预算定额(1997)等配套定额及规定。(2)建设单位管理费:计算方法为项目建安工程费的总和乘以0.81。(是否需提供明细?)(3)保险及相关费用:计算办法为项目建安工程费的总和乘以0.6。5.3.4 本项目中工程造价仅在下列情况下可予调整:(1)甲方有对设计要求进行变更的权力,所引起的工程项目调整,依据甲方要求变

11、更后的情况据实调整;甲方对设计方案发生变更所引起的调整,应。,目前的设计深度?海洋开发要提供设计方案深度,一旦发生变化对工程中造价的影响有多大,以及设计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如何?工程如经双方协商后必须进行变更,由甲乙双方全面修改相关文件,乙方有义务要求施工方尽快落实,如施工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工程更改,应由乙方承担 责任。参考施工合同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施工中如施工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及设计的更改以及对原有材料的更换,须经甲已双方协商,并得到甲方同意,然后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由承包人承担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

12、期不予顺延。合同中是否规定变更工程的价格?是否按照合同中5.3.3(1)、(2)计算?Fidic 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1525。(2)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需要调整费用的,若不可预见因素构成不可抗力,则按本合同第十四条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尚不构成不可抗力的,且不能归责于双方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协商确定后予以调整;(3)材料(包括砂石料、各类土工织布、混凝土等)、台班所用燃油、电价价格变动时的调整:变动未超过基准价格5%时不予调整工程造价,变动超过基准价格5%时按超出5%的部分调整工程造价。

13、基准价格以本合同签订当月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所公布的材料、燃油、电价格为准。(4)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双方协商确定后予以调整。5.3.5 除按本条第5.3.4的规定提高工程造价的情形外,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工程造价不高于 亿元,否则,高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5.4 投资回报5.4.1 “投资回报”系指以乙方投入的工程造价为基数,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回报率和计算方法,甲方给予乙方的资金回报。5.4.2 投资回报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年投资回报率为 。日投资回报率为 。前款所述投资回报率为 年 月 日中国人民银行35年贷款基准年利率( )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固定年投资回

14、报率 之和。5.4.3 投资回报率的调整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35年贷款基准年利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35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调整年投资回报率,从调整之日起执行。5.4.4 投资回报的计算方法(1)单笔资金的投资回报r(起算日S截止日E) / 365 年投资回报率 单笔资金本金A;全部资金的投资回报R单笔资金的投资回报r。其中:单笔资金的投资回报r是指乙方投入的任何一期用于支付工程造价的资金可得的回报数额。全部资金的投资回报R是指乙方投入的所有用于支付工程造价的资金可得的回报数额。单笔资金本金A是指乙方实际投入的用于支付工程造价的任何一笔资金;起算日S是指该笔资金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从专

15、项账户划出付给施工单位之日。截止日E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包括该笔资金在内的移交价款从甲方账户付出之日。5.4.5 投资回报计算实例:5.5 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5.6 项目管理费及其他未提及的费用(如有),均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在双方确定工程造价时均已经考虑在内。5.7 合同价款的具体构成详见本合同所附工程预算。5.8 除上述甲方承担费用以外的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能归入工程造价的项目,在双方确定投资回报率时均已经考虑在内。第六条 建设期及投资计划6.1 本项目建设期为 个月;建设工期为 个月。6.2 节点工期:根据投资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分成以下工程节点进行控制:

16、节点编号进 度 描 述工程期限预计投资金额(亿元)结款日付款比例1开工预付款2全部围堰完工开工日起 个月不结款,以预付款抵3全部吹填完工开工日起 个月预付款抵不足部分在完工 日后付4I区软基处理完工开工日起 个月5II区软基处理完工开工日起 个月6竣工验收7移交 (工程节点表)6.3 乙方须按照第6.2条节点工期工程节点表配合工程实际进度筹措、准备资金,确保资金投入及时到位,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6.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第6.2条节点工期工程节点表工程期限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按质按量按进度进行,乙方有责任监督、控制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进度,及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6.5 甲方、海洋开发、监理单

17、位及相关部门需要按照第6.2条节点工期工程节点表监督:乙方的投资进度、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投资支出情况、组织节点验收等;第七条 项目实施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前按照工程控制节点向甲方提交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并经甲方批准后作为合同附件。此附件作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乙方必须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筹措和使用计划切实可行。7.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 日内就本项目提供甲方认可的履约担保,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项目规定的义务,同时亦用于担保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的义务之履行。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法院费用等。7.2 项目的前期准备7.2.1 甲方须负责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18、告的编制和报批手续,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建设用海的征海补偿、环评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 日内完成本项目用地的征海补偿、环评等审批手续。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向乙方提供项目海域。甲方应保证红线范围内的项目海域在移交给乙方投资建设之时未设置其他抵押。甲方应负责办理本项目海域的海域使用证。7.2.2 乙方通过合法程序自主选定施工单位。甲方作为建设单位,乙方作为投资方,共同及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主要由乙方负责谈判,施工合同文本以本合同所附为准。7.2.3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选定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7.2.4 乙方应协调于

19、项目施工前完成以下工作:施工场地施工所需的临时电、施工用水、施工道路接驳至双方确定的地点;施工作业面达到双方确定的要求。7.2.5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内。7.3 开工7.3.1 具备开工条件后,甲方有权命令开工。7.3.2 施工单位在接到开工命令后 日内必须进场开工。迟延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7.3.3 乙方须保证开工前施工合同中规定的预付款准时到位,不得影响施工单位开工。7.4 专项账户及资金使用7.4.1 项目开工前,甲方开立专项账户,作为本工程施工款项支付的专用账户,用于接收乙方投入资金及对施工单位支付工

20、程款。(专用资金账户信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变更信息附件里约定)7.4.2 甲乙双方共同管理专用账户,具体方式:7.4.3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付至专项账户的款项应全部用于支付本项目工程造价,不得挪作他用。7.4.4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节点的资金要求向乙方发出付款指令,指定乙方于收到指令后 日内将所需资金支付至专项资金账户。资金到帐后,甲方向乙方开具相应款项的收据。7.4.5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向甲方申请工程款的拨付,并同时提交以甲方为付款人的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相应发票后会同乙方进行审核,确认金额无误后,从专用账户拨付相应款项。7.4.6 若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甲方申请的工程款金额及甲乙双

21、方共同确认的金额相差超过 %视为施工单位具有高估冒算行为,施工单位应向甲方承担冒算额的 %的违约责任,乙方付连带责任。7.4.7 乙方应按照工程节点的要求,提前筹措、准备相应的资金,保证按甲方的付款指令的要求准时将项目所需的资金付至专项资金账户。7.4.8 乙方迟延支付时,应按迟延支付数额每天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无法按时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或造成工程停工、延误的,应承担对施工单位的责任;乙方不足额支付时,应于 日内按未支付部分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期限将。因此造成无法按时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或造成工程停工、延误的,应承担对施工单位的责任。乙

22、方支付的金额超出甲方指令中明确要求的资金数额的或者甲方指令的时间支付的,超出部分及提前支付的时间不予计算投资回报。7.5 工程管理7.5.1 项目开工后,乙方负责项目施工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本项目按照约定的进度,并保证质量如期完工。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变更和工程款支付情况,甲方及相关部门有权随时进行检验、监督。乙方对本项目施工的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单位代表的批核及认可;(2)有关专业分包商的认可;(3)从施工现场运走施工机械及设备;(4)撤换或促使撤换施工单位人员;(5)指示施工单位暂时停工;(7)有关工程复工的允许及指示;(8)认可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及确认或同

23、意分包;(9)确定变更估价;7.5.2 如甲方发现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的,甲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施工单位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的施工进度的,甲方有权责令施工单位重新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方案并经甲方认可以确保合同约定的工期。甲方上述权利的行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行驶。7.5.3 未经甲方同意的施工变更,甲方不予认可,不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7.5.4 未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甲方不予认可,不计入工程造价,并不作为计算投资回报的基数。7.5.5 海洋开发受甲方委托对共管账户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施工

24、合同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的支付需要经过海洋开发的盖章确认。如海洋开发发现账户资金及工程控制节点的资金要求、资金使用计划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书面的资金使用说明。若乙方无法提供满意的使用说明,该笔投入资金的投资回报中止计算。7.5.6 乙方应确保施工单位文明、安全施工。如施工单位在建设期出现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及施工单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和乙方承担连带责任。7.5.7 乙方应保证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应保证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前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每周一提供上周施工统计

25、报表和本周施工进度计划;每月1号提供上月度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及本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责任。(3)需施工单位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等手续:由施工单位办理,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内。(4)施工单位应完成的其它工作:公安、交通、城管、环卫、市政、环保、建管等各职能部门的手续由施工单位或乙方办理,施工中各项措施均应满足天津市及汉沽区有关部门的规定。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造价内。(5)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施工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的损害,由施工单位及乙方承担。7.6 监理7.6.1 项目监理由甲方通过合法程序

26、选定,监理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7.6.2 监理公司选定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施工单位。7.6.3 乙方和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的管理,严格配合监理的工作,确保工程按设计要求、控制节点、工程预算造价顺利进行。7.7 质检和安检统一按照天津市及汉沽区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7.8 节点验收7.8.1 每个工程控制节点完成后三日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甲方、海洋开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同时将相应的施工资料报送上述单位。同时,乙方应报送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收到申请及材料后,甲方须尽快组织节点验收,乙方有权参加节点验收。节点工期验收过程中,不得停止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7.8.2 乙方有责任监

27、督施工单位按工程控制节点的时间和建设期时间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对于施工单位延期竣工和无法按工程控制节点的时间完成相应的工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工程控制节点时间完成相应的工程,误期时间不计算投资回报。7.8.3 验收通过的,各方应签署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提出验收报告之日视为节点工期完成之日。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按整改后实际验收通过之日计算节点工期。第一次验收未通过的,每增加一次验收程序,施工单位应支付1万元费用,乙方承担连带责任。7.8.4 节点工期验收通过的,不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最终结论。7.8.5 每个工程控制节点完成时,乙方应书面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资金投入和

28、支出情况。7.9 竣工验收7.9.1 整个工程完工后三日内,施工单位应书面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符合验收、备案条件的全部资料报送上述单位。甲方应于收到验收申请、完备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符合验收、备案条件的全部资料后 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同时组织乙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单位进行验收。7.9.2 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不完备需要补充的,乙方应组织施工单位自费补充材料,该期间不计投资回报。7.9.3 本合同项下的“竣工验收合格”或“通过验收”是指该项目通过甲方、乙方、勘察方、设计方、施工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7.9.4 如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并于

29、日内重新提交验收申请,同时该期间不计投资回报。若仍无法通过验收的或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 条【 】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连带责任。7.10 移交7.10.1 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及施工单位应于 日内向甲方移交该项目并同时将施工人员、设备撤场。如乙方及施工单位未按约向甲方移交本项目,每迟延一日,需向甲方承担 的违约责任。7.10.2 甲方有权拒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或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工程,甲方行使此权利的期间不计投资回报。7.10.3 甲方有义务配合本项目施工成果及相关资料的移交,并于接收本项目后签发移交完毕确认书。此确认书的签发视作建设期和建设工期的终止。7.

30、10.4 乙方有义务在移交该项目的同时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本项目范围内海域或形成土地、工程档案、决算文件以及其他相关项目资料。第八条 移交价款的支付8.1 “移交价款”及合同价款的组成及计算方式相同,在本合同中特指截止至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移交价款之日的合同价款总额。若截止至基准日,施工单位仍未向甲方提交工程款专用发票的,为提交的部分不计入移交价款内。8.2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本项目尚未最终验收通过且移交给甲方之前,甲方无支付移交价款的义务。8.3 甲方签发移交完毕确认书之日的次日为移交价款责任期限的起算日(简称“基准日”),该日起甲方支付移交价款的义务生效。8.4 甲

31、方应于基准日起算的移交价款支付期(见第 条的规定)内分四期支付移交价款,支付币种为人民币。8.5 基准日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将收集齐及本项目工程有关的所有资料报送给海洋开发。8.6 基准日后第四个月,乙方应提交给甲方一份详尽的报告,列明:(1)截止到报告当日,已经向施工单位付款的所有工程造价的项目,支付时间,支付用途;(2)报告当日至基准日后第6个月底所有须向施工单位付款的工程造价项目,预计支付时间,支付用途;(3)基于前述两项按本协议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投资回报;(4)本合同有效期内,投资回报应当中止计算的情形、中止计算的时间、中止计算的数额;(5)工程造价和投资回报的汇总额。甲方收到该报告后,有

32、责任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作为支付第一笔移交价款的依据。8.7 甲方支付的移交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工程造价的投资,余款用于支付投资回报。甲方预定的支付计划和用途如下:(1)基准日起第16个月内,支付 亿元,用于支付乙方工程造价的投资;(2)基准日起第712个月内,支付 亿元,用于支付乙方工程造价的投资;(3)基准日起第1318个月内,支付 亿元,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工程造价的投资,余款支付投资回报;(4)基准日起1924个月内,支付 亿元,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工程造价的投资,余款支付投资回报。上述支付计划仅供参考,不构成甲方支付移交价款的承诺或保证。8.8 甲方保留提前支付款项的权利,投资回报应计算至

33、甲方实际支付之日。8.9 甲方支付的款项中所含的投资回报部分,乙方应开具 发票,保证甲方得以该发票冲抵项目建设成本,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投资回报。8.10 下述情形,不计算投资回报:(1)甲方或甲方下属公司自行投入的资金(无论是否通过专项资金账户支付),在任何情况下不计算投资回报。(2)5.5条、5.7条规定的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已计入投资回报的费用和税金。(3)截止至甲方每次支付移交价款当日尚未支付的投资回报。(4)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投资回报中止计算、停止计算、扣除、免除等情形。(5)争议解决期间。(6)甲方形式上有权依据本合同的规定行使从应付乙方的移交价款中扣除或暂停支付某些款项时,扣

34、除的数额或暂停支付的款项在此期间不计算投资回报,无论双方是否就甲方形式上权利发生争议,亦无论经过争议处理程序判定甲方是否有过错。第九条 移交价款的支付担保9.1 担保物:为担保移交价款支付义务的履行,甲方同意以甲方或其下属公司拥有的本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作为抵押。9.2 抵押登记,双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 日内签署抵押协议,并于抵押协议签署后 个月内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投资回报的计算基数。9.3 乙方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移交价款的支付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会要求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第十条 保险10.1 工程一切险(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在施工期间,乙方

35、及施工单位需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设备运输及施工设备保险。该等保险应适用于整个工期。如果竣工期限延长,则保险期亦应延长。如承包人违约拖期,承包人须支付因此延长保险期所需的保险费用。乙方在按本合同条件规定进行保险或继续保险或打算保险各事宜中发生违约事宜,甲方可就可能发生的违约事宜为自己免受风险而作出相应的保险措施,同时该笔保险费用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为其自身的利益,可根据其自身的意愿购买独立的保险以减轻因各种原因引致的损失,上述一切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不计入工程款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在建设工期内,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建设工期延误的

36、,建设工期相应顺延。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移交价款的,按应支付额每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11.3 乙方应确保施工单位的实际取土范围限于本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对政府部门、海域使用权人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相关责任。甲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大于前述违约金数额的,甲方有权按实际损失追偿。11.4 非甲方原因导致建设工期延误的,建设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按照延误的工期,每日 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节点工期延误,乙方应按照延误的工期,每日 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1.5 乙方未按约履行工程管理义务造成工程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施工组织不利的,每发现

37、一次/人,应向甲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责任。11.6 乙方未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妥善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而因此导致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的,该等责任最终由乙方来承担。11.7 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任何配合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方案提交、 ,从而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责任。11.8 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工程质量,对于质量不合格部分,乙方负责返修,工期不予顺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1.9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11.10 本合同中任何一

38、方(即违约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及义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给另一方(即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1.11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影响到本项目的建设,有关的建设工期应相应延长:(l)不可抗力;(2)因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3)在本项目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1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将乙方已经实

39、际投入的资金无息返还乙方:(1)若国家重大规划变更或国家强制性取消本项目投资建设的情况下,需要甲方提前终止本项目建设时,本合同终止,任何一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结算方法、数额等由甲乙双方及施工单位协商确定。(2)在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履行各自的批准程序。若因本项目未被批准而无法继续投资建设,或因本项目立项、授权等批准文件存在问题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12.2 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建设工期超

40、过本合同约定期限3个月以上的或者工程控制节点工期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乙方己投资额的90支付工程造价。(2)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节点验收不通过,或经两次整改后仍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乙方己投资额的90支付工程造价。(3)工程造价累计超过本合同第5.3.5款规定的限额时,乙方应于上述情况发生后 日内向甲方书面承诺自行承担超出限额的部分。若乙方拒绝承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乙方己投资额支付工程造价。(4)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且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乙方己投资额支付工程造价。1

41、2.3 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生效后1年内本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建设工期延误1 年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甲方应按乙方已投资额无息返还。(2)甲方未能提供执行本合同所必要的协助措施,致使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乙方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甲方仍未采取协助措施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甲方应按乙方已投资额无息返还。12.4 一方依据12.1(3)、12.2、12.3的约定解除本合同时,投资回报不予支付。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三天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本合同有争议的,按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42、处理。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13.1 不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解除或终止,本条均适用,且本条的规定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13.2 乙方和施工单位全体人员、船舶、机械设备应于本合同解除后 日退出项目场地。13.3 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甲方有义务支付乙方已经投入资金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于合同解除后两年内无息支付给乙方。13.4 本合同13.3条中所述及的支付款项义务履行的先决条件为:(1)施工单位全体人员、船舶、机械设备已经全部退出本项目场地,且场地已经清理完毕;(2)除本合同15.3条认可的款项之外,施工单位和乙方不得对本项目提出任何权利(无论是物权性质还是债权性质)的主张;(3)

43、双方对于已经投入项目的资金数额核对一致。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14.1 如双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不可抗力之情形所造成的,则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14.2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战争、侵略、敌意行为、恐怖暴力行为。(2)叛乱、革命、暴乱、兵变、内战。(3)核燃料的辐射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核燃料、辐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险性能或核成分的燃烧产生的核废物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4)火灾、异常的水灾、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风雨、闪电或其他异常恶劣的天气。(5)重大流行病、防疫隔离。(6)现场表面下遇到的隐蔽状况。如文物古迹等。14.3 本合同一方由

44、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于不可抗力结束后14 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并经对方认可后,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双方遭受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14.4 如在建设工期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召开专门会议商议修改建设工期。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的程度。14.5 不可抗力一经结束,应尽快恢复履行义务,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15.1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应至少每季度开会一次沟通项目建设的进展和运营状况,以保证本项目

45、的顺利实施。15.2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合同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努力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按17.3 规定执行。争议或歧义系指:一方认为己方享有某种权利或者认为对方负有某种义务,但对方不予同意或认可,且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的情形。15.3 如有关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天津。第十六条 其他16.1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16.2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16.2.1 乙方承诺有充分的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顺利完成本项目,乙方投入到本项目的资金中自有资金不少于工程造价总额的35%。16.2.2 乙方保证按双方约定进度实施本项目,建设期内不会发生因资金问题或其他可归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停工、窝工或进度拖延的情况。16.2.3 乙方承诺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会因经营管理问题而导致失去独立法人资格。16.2.4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会发生。:16.2.5 乙方进一步承诺:16.3 海洋开发系甲方的下属公司,海洋开发接受甲方的指定和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代表甲方监督项目的建设活动。16.4 乙方如认为履行本合同之必须,应于本合同签署 日内依法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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