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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第 4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常第四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不属于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常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法律”)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1.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GFZ)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简称XZJG)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行政许可过程:GFZ申请XZJG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3. 行政许可是官对民行为,(不涉及XZJG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 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4.行政许可的六原则:
2、法定原则:其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当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公开 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信赖保护原则:XZJG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许可 禁止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除外,不得转让 法律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XZJG监督检查XZJG应当对GFZ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5. GFZ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XZJG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
3、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1.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GFZ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2.行政许可设定的分类:一般许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特许: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赋予特定权利认可(对人):该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核准(对物):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的登记:需确定主体资格的其他
4、3.通过以下方式能予以规范的,可不设行政许可:GFZ能自主决定的(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XZJG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解决的(事后监督)4.临时性行政许可分类: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除临时性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省自直人民政府:规章,满1年需继续,应当提前本级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知识点回顾: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无需报人常备案省、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制定地方性法规需报全国人常备案自治区人大及人常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常批准5.总结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
5、发布决定(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需立即实施)6.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不得越权:本应由国家认可的资格资质(对人)不得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人”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生产经营服务不得限制“物”进入本地区:其他地区的商品到本地市场7.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9.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10.设定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
6、价实施机关:可以适时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存在必要性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GFZ:可以向和提出意见和建议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注:没有法律)设定的有关经济事物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第3条能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停止实施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注:没有规章)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方名义) 2.委托方(行政机关)受委托方(其他行政机关)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内容 名义:以委托方
7、名义监督:对受委托方行为进行监督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委托方行为后果 不得: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按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4. 一个行政机关,多个机构办理: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一个政府,多个部门办理: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再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1.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本人到现场申请的除外2.行政许可申请方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受理:1.公示: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
8、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解释说明:应申请人要求,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处理:1.不需要申请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2.不属于自己范围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其当场更正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5.属于职权范围,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当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审查:“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查”:需核实,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X
9、ZJG审查后报上级的,下级应当在法定期限(20日)报送上级。上级XZJG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 XZJG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 XZJG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XZJG对被许可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该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注:法律由全国人大及人常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故可全国通用) 期限:1.除去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一个行政机关办理:20日+延长10日(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办理:4
10、5日+延长15日(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理由)先下级审查后上级决定:下级20日审查完毕 2.XZJG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证件 听证:1.依职权需要举行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 2. 依申请需要举行听证: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告知他们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时间:被告知听证权利5日内提出申请20日组织听证(听证7日前公告) 4. 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听证方式:公开举行 主持人:案外人(行政机关指定审查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 举 证:由审查该申
11、请的人员举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辩、质证 笔 录:应当制作笔录,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字或盖章 案件排他原则:行政机关最终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变更与延续:1. 被许可人可依法申请变更 2. 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特别规定:1.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 行政机关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等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他
12、们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不得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等 3.XZJG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自受理申请之日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4.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1.XZJG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其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2.如有收取费用的,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收取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1. 检查时,
13、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违法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3.当接到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4.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按国家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价格合理的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据利害关系人或依职权,可以撤销:XZJG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对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
14、件作出的其他可以撤销的撤销,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XZJG应当给予赔偿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应当撤销的撤销,被许可人基于此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以上的(可以和应当)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回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此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注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赋予公民的特定资格,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其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对于行政机关的违反规定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 2.以下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六不一乱” 不受理不公示不告知不一次告知不说明不听证乱收费 3.以下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后,如构成犯罪,再追究刑责:不符合却许可符合却不许可未招标拍卖考试就许可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费用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监督不力的 4.申请人想骗许可被发现: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给予警告,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1年内不得再申请 申请人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若犯罪追究刑责 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3年内不得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