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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第 55 页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前 言为配合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统一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技术要求、工作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房屋建筑安全评估质量,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编制。在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本导则共分为
2、15章、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以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与报告编写要求等。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楼,邮编:100021)。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的名单如下:主编单位: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 高小旺 杨 威
3、冷 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满生 刘 佳 李文岭 李清洋 陈 俞 周 燕 张宜磊 郭兵才 袁海军 凌韧娟 唐 钷 韩继云主要审查人:林松涛 高向宇 万水娥 肖 伟 赵伯锐 栾德成 田 勇 张靖岩 张天申目 录1 总则62 术语73 基本规定83.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83.2 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124 地基基础135 砌体结构145.1 一般规定145.2 砌体结构安全评估155.3安全评估结论176 混凝土结构186.1 一般规定186.2 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186.3安全评估结论207 钢结构217.1 一般规定217.2 钢结构安全评估217.3安全评估结论238 砖木结
4、构248.1 一般规定24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258.3安全评估结论269 建筑构件与部件289.1 一般规定289.2 非承重墙体289.3 栏杆和扶手299.4 附属广告牌309.5 安全评估结论3010 构筑物3110.1 一般规定3110.2 砌体构筑物3210.3 混凝土构筑物3210.4 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3310.5 安全评估结论3311建筑装饰装修3611.1 一般规定3611.2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3611.3 门窗和幕墙3711.4 外墙饰面砖和外墙保温面层3811.5 安全评估结论381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3912.1 一般规定3912.2 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安全评估3
5、912.3安全评估结论4013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4113.1 一般规定4113.2 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安全评估4113.3安全评估结论4214建筑特种设备及系统4314.1 一般规定4314.2 电梯设备4314.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4514.4锅炉设备4614.5压力容器设备4814.6安全评估结论5115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检查记录和报告要求5115.1 安全评估检查记录5115.2 安全评估报告52附录A 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53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54引 用 标 准 名 录55相关法律、法规561 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安全
6、评估质量,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估。1.0.3 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简单测试,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可能存在的使用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对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2.0.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 房屋建筑公共燃气、供电、给排水、供热及空调公共系统、公共照明、建筑防火与防雷系统、建
7、筑特种设备及系统等的总称。2.0.3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房屋建筑的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以及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满足正常使用和功能的要求,不存在使用安全隐患。2.0.4房屋建筑日常检查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的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以及建筑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2.0.5房屋建筑特定检查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管理人在采暖季、雨季以及大风、大雪天气到来前,对可能造成建筑结构、构件、部件、建筑设施设备安全性和运行隐患的部位或系统进行检查。2.0.6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
8、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3 基本规定3.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和分类3.1.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3.1.1进行。办理委托收集有关资料、查看现场签订安全评估合同现场检查和简单量测综合资料和现场检查结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图3.1.1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工作程序框图3.1.2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的资料与现场状况查看应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了解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房屋建筑相关建设及维修责任主体。包括房屋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设计用途等;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使用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
9、单位、维修单位等;(2)核查资料。包括房屋建筑权属证明或实际占有人合法使用的证明(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可以用业主共同决定进行安全评估的证明替代)、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历次维修、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的记录,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余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等;(3)所有权人或受托管理人对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特定检查的资料;(4)房屋建筑状况和损伤的调查与初步检查。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房屋建筑结构、建筑设施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查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出现的明显变形、裂缝、构件损伤以及损伤程度、部位
10、;查看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以及出现的明显老化、锈蚀和其他损伤。房屋建筑资料与现场状况初步检查记录表可按附录A填写。3.1.3房屋建筑的第一次安全评估,应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房屋建筑的状况分为以下两类,建筑物状况可按表3.1.1的描述区分。I类:(1)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使用用途与设计相符,房屋建筑状况较好或一般;(2)具有有效的竣工图,房屋建筑改变了使用用途或主体结构进行过改造,房屋建筑状况较好。类:(1)无有效的竣工图;(2)虽然有有效的竣工图,但是房屋建筑的状况较差;(3)曾进行过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改造,或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及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建
11、筑状况一般;(4)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能或者已经受到影响;(5)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及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外部事故影响,出现结构或建筑设施设备、线路、管道损伤等。表 3.1.1 房屋建筑状况的区分状况类别状况情况状况较好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及建筑构件与部件外观完好,未出现裂缝;未发现建筑设施设备有影响使用的老化或腐蚀现象状况一般未出现明显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外观基本完好,建筑构件与部件有少量非受力裂缝,但未出现受力裂缝;未发现建筑设施设备有影响使用的老化现象但局部出现腐蚀状况较差出现明显地基变形或基础不均匀沉降现象、结构构件出现
12、受力裂缝,或建筑构件与部件出现较多裂缝;或建筑设施设备出现部分老化、腐蚀3.1.4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确定为类的房屋建筑,应在收集资料、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和使用人调查、查看现场的基础上,按本导则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部件与构件的要求分别进行过检查和必要的简单量测;对建筑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资料进行核查和对现状损伤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评估期内进行改造的房屋,应核查检测鉴定和改造验收的完整资料。依据检查和简单量测结果综合给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当所收集的资料和检查项目还不足以做出评估结论时,应补充检查和再进行必要的补充量测。(2)确定为类的建筑物,宜
13、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3.1.5房屋建筑第二次及其以后的安全评估,应依据前一次的安全评估资料和日常检查维修资料等进行现场状况检查,可不进行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但在安全评估周期内进行过改造的房屋建筑,应对改造所涉及结构和设备部分等按第一次的安全评估要求进行,并应重点进行下列方面检查:(1)结构变更与设备改造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资料、专业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变更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和设备运行情况; (2)结构遭受灾害后,应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和正规加固设计与施工验收的完整资料,并核查结构竣工图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
14、3)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同意改变使用用途文件,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使用用途的,检查核实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包括原设计荷载和因变更用途引起实际荷载的改变情况。3.2 现场检查和安全评估3.2.1对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应关注下列内容:由于个别构件发生失效而引发大范围连续倒塌的可能性;建筑物的悬挑构件、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以及幕墙等损伤而引发部分坠落的可能性;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建筑物布局是否有利于人员疏散逃生;建筑消防与防雷系统是否有效、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以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维护的实施情况等。3.2.2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应按本导则相应章节规定的检查
15、内容和评价标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分别进行整理分析、综合判断,并做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可分为以下类别: (1)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2)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3.2.3具备下列情况的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附属构筑物状况较好;(2)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日常检查资料完整且运行完好;(3)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资料完整且其状况较好。3.2.4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对存在使用安全的问
16、题和应采取的处理措施予以明示,必要时还应建议所有权人进行相关的专项检测鉴定:(1)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2)附属构筑物存在损伤;(3)建筑设施设备存在严重老化、腐蚀、缺陷或损伤;(4)特种设备和防火防雷设施年检记录缺失,其他建筑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资料缺失或不完整;(5)地基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或出现受周围深基坑施工影响的变形;(6)结构构件出现较大变形或损伤。3.2.5对于建筑结构和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给出应急处理的措施。4 地基基础4.0.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1)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和基础设计
17、、施工验收等资料核查以及有关地震液化、震陷与处理措施的资料核查;(2)房屋建筑室外散水与主体结构之间、主体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出现的裂缝,以及建筑倾斜与不均匀沉降等检查;(3)对建在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检查建筑结构损伤和地基滑坡、变形等状况;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对地基基础存在的缺陷与损伤进行综合评价。4.0.2根据地基基础资料核查与现场调查、检查结果,地基基础部分安全评估可做出如下结论:(1)房屋建筑未发现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倾斜等缺陷,其地基基础可评为满足要求;(2)房屋建筑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细微裂缝,不影响正常使用,且基础沉降已经稳定
18、,其地基基础可评为基本满足要求;(3)房屋建筑存在较严重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倾斜时,应评为地基基础存在使用安全隐患,并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房屋建筑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严重裂缝或倾斜快速发展时,还应提出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处于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并出现建筑结构损伤状况的,还应建议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与评估。5 砌体结构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5.1.2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承重墙体厚
19、度及楼梯间位置等;(2)房屋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3)房屋装修变动主体结构情况;(4)结构构件变形和损伤,包括构件的开裂、变形、钢筋锈蚀、墙体风化碱蚀等。5.1.3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中,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与纵横墙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置与连接、楼屋盖形式与连接、房屋建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及连接情况。5.2 砌体结构安全评估5.2.1砌体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房屋总高度和总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 (2)墙体平面布置宜对称或基本对称;(3)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不应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或整开间为阳台且
20、横墙端部未设置构造柱情况;(4)墙体布置应沿竖向上下连续,底部几层不宜有抽掉墙体的大开间,也不应有对结构墙体的拆改;(5)最大横墙间距不宜大于15m,纵向墙体的窗间墙的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应大于1.0;(6)楼梯间不宜布置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5.2.2砌体结构房屋的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应通过图纸等资料核查和现场简单必要量测进行下列项目检查:(1)装配式楼(屋)盖房屋和砖拱楼(屋)盖房屋应布置圈梁,圈梁位置和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或有水平拉结筋;(3)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与结构之间有可靠连接;其局部尺寸和连接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5.2.3多层砌体结构构件变形和损伤,应符合下列要求:(1)砌体结构墙体不应出现明显倾斜,墙柱不应出现明显的受压裂缝;(2)砌体结构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裂缝,其裂缝宽度不得大于2mm;(3)砌体结构墙体不应出现明显歪闪,不应出现严重的风化、粉化、酥碱和面层脱落;(4)阳台板等悬挑构件不应出现明显下垂,与墙体交接的部位不应出现开裂;(5)板、梁等混凝土构件不应出现明显开裂和下垂,不应出现混凝土局部剥落、钢筋明显外露及钢筋严重锈蚀;(6)砖过梁中部不应出现明显竖向裂缝,端部不应出现明显水平裂缝。5.3安全评估结论5.3.1符合如下情况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
22、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符合本导则第5.2.1条的要求;(2)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符合本导则第5.2.2条的要求;(3)结构构件未出现变形和损伤。5.3.2 符合如下情况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基本符合本导则第5.2.1条的要求; (2)整体性连接和构造措施基本符合本导则第5.2.2条的要求;(3)结构构件出现变形和损伤较轻,符合本导则第5.2.3条的要求。5.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砌体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3、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1)既不符合本导则第5.3.1条的评定标准,又不符合本导则第5.3.2条的评定标准,经过检查尚不能确认影响结构使用安全的程度;(2)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竣工图或施工图纸不符合;(3)结构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计规定,或底部砌体墙垛出现受压裂缝、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较宽的裂缝等。6 混凝土结构6.1 一般规定6.1.1本章适用于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6.1.2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结构高度、层数和层高、楼梯间位置、楼屋
24、盖形式;(2)结构构件尺寸、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填充墙与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措施;(3)结构构件变形与缺陷、损伤。6.1.3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现场检查的重点,应包括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合理性,影响建筑结构整体性能的关键部位,易导致局部倒塌或掉落伤人的构件和部位。6.2 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6.2.1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宜按下列规定检查:(1)主要结构构件和填充墙的平面布置宜对称或基本对称,结构构件的竖向布置宜上下连续,构件中线宜重合;(2)不同结构形式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分别符合下列要求:框架结构非单跨或单向框架,装配式框架节点为整浇;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宜双向设置,房屋建筑较
25、长时,纵向抗震墙不应设置在端开间;抗震墙结构中较长的抗震墙宜分成较均匀的若干墙段,较大洞口位置上下基本对齐;底部框支结构的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大于四开间和24m的较小值。6.2.2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牢固性构造措施应从下列方面进行检查:(1)框架柱与填充墙的拉结构造措施;(2)构件截面尺寸与构件剪跨比。6.2.3对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的裂缝、损伤和缺陷的检查,应包括裂缝、损伤和缺陷的部位、裂缝形态和大小、损伤和缺陷的程度,对较严重的裂缝、损伤和缺陷应检查其形成原因。混凝土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情形,应视为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1)承重构件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2)柱类构件、楼梯梁出现受力裂缝或影
26、响承载能力的非受力裂缝;或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裂缝;或梁构件受拉区宽度超过0.5mm的受力裂缝或剪切裂缝;(3)结构构件出现对承载能力构成影响的混凝土孔洞、脱落、疏松、腐蚀及钢筋锈蚀等损伤和缺陷;(4)结构构件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横向位移或倾斜。6.3安全评估结论6.3.1符合如下情况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未发现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抗震构造措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2)不存在6.2.3条规定的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缺陷和过大变形以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性的问题。6.3.2符合如下情况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
27、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以及结构构造满足第6.3.1条第1款要求;(2)结构和主要结构构件未出现整体性倾斜;(3)不存在6.2.3条规定的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缺陷和过大变形以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性的问题,但允许梁、板构件或填充墙出现非受力裂缝,且梁板裂缝宽度小于0.5mm。6.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1)房屋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存在严重缺陷,或框架柱、抗震墙等结构构件和其
28、节点的主要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2)实际结构体系或结构布置与竣工图纸或改造图纸不符合;(3)房屋建筑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有较大变动,或使用荷载超出设计规定;(4)存在本导则6.2.3条规定的对结构安全构成影响的裂缝、损伤、缺陷、过大变形或构件主筋出现锈蚀及悬挑构件根部出现裂缝等。7 钢结构7.1 一般规定7.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7.1.2 钢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造和连接、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7.1.3 钢结构房屋建筑的构造和连接,应着重检查构件长细比、梁柱构件截面宽厚比、焊缝
29、质量和螺栓连接质量等。7.2 钢结构安全评估7.2.1 钢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造措施的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结构体系或传力系统布置,主要构件形式;(2)支撑系统布置;(3)结构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结构布置的均匀性;(4)结构体系中主要传力路径上的构件和节点的布置与构造措施;(5)主要传力支座、柱脚及与之相连的受力构件的布置与构造措施。7.2.2 焊缝连接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角焊缝应检查外观质量、焊缝长度、焊脚尺寸、焊缝余高等;(2)对于对接焊缝应检查外观质量、焊缝长度、焊缝余高、焊缝错边等; (3)焊缝的外观质量包括裂纹、未焊满、根部收缩、表面气孔、咬边、电
30、弧擦伤、接头不良、表面夹渣等项目。 7.2.3 螺栓连接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检查连接板尺寸、螺栓的布置和外观状态。外观状态包括螺栓断裂、松动、脱落、螺杆弯曲、螺纹外露丝扣数、连接零件是否齐全、连接板变形和锈蚀程度; (2)应检查连接板是否有变形;预埋件是否变形或锈蚀; (3)对于高强螺栓的连接,尚应目视连接部位是否发生滑移。7.2.4 网架螺栓球节点和焊接球节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网架螺栓球节点应检查螺栓断裂、锥头或封板裂纹、套筒松动和节点锈蚀程度等;(2)对于网架焊接球节点应检查球壳变形、两个半球对口错边量、球壳裂纹、焊缝裂纹和节点锈蚀程度等。 7.2.5 钢结构构件
31、损伤与缺陷检查,应包括构件裂纹、表面缺陷、构件锈蚀程度与表面涂装质量等内容。7.2.6对主要承重构件的倾斜变形及挠曲变形应进行目测,必要时采用拉线量测。7.2.7 具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应检查防火措施的完整性及有效性,采用涂料防火的结构构件应检查涂层的完整性。7.3安全评估结论7.3.1符合下列情况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结构支撑系统完好;(2)受压构件无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未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3)构件截面无因宽厚比不足出现局部屈曲;(4)构造和连接未出现失效的现象;(5)钢结构主要构件未出现锈蚀;(6)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
32、的防火措施未出现损伤。7.3.2符合如下情况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结构支撑系统完好;(2)受压构件无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未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3)构件截面无因宽厚比不足出现的局部屈曲;(4)构造和连接未发现失效的现象;(5)钢结构主要构件锈蚀后出现凹坑或掉皮;(6)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火措施出现局部损伤;(7)有防腐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腐措施出现局部损伤。7.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钢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
33、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不合理,结构支撑系统不完整;(2)受压构件因失稳出现弯曲变形,或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3)构件截面因宽厚比不足出现局部屈曲;(4)构造和连接出现失效的现象;(5)钢结构主要构件出现大面积锈蚀严重。8 砖木结构8.1 一般规定8.1.1本章适用于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8.1.2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结构构件变形及损伤等内容。8.1.3 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纵横墙的连接、楼屋盖形式与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房屋建
34、筑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情况。8.2砖木结构安全评估8.2.1 对于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房屋高度、层数和层高、承重墙体厚度、屋盖形式等;(2)结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3)墙体布置应对称或基本对称、不宜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4)同一房屋建筑中不宜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5)承重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6)外纵墙的窗间墙长度不宜小于1.0m;(7)门窗洞口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8)抹灰顶棚的下垂、屋面瓦尤其是檐口瓦的粘贴牢固性等。8.2.2 砖木结构的构造措施应从下列方面进行安全
35、评估: (1)屋盖和大梁与墙(柱)的连接,包括最小支承长度,以及锚固和拉结等措施;(2)纵横墙交接处的拉结构造措施;(3)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与梁或屋架下弦的拉结措施;(4)对于总层数为二层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宜设置构造柱;(5)木屋盖构件应设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措施;(6)空旷房屋建筑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7)穿斗木构架房屋建筑的纵向应在木柱上下端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房屋两端应设有屋架支撑;(8)层数为二层房屋的悬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牢固性。8.2.3 砖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构件变形和损伤
36、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结构墙体或柱承重构件不应出现受压裂缝;(2)结构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裂缝,其裂缝宽度不得大于2mm;(3)砖木结构墙体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并判断对墙体局部和整体承载能力的影响;(4)木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疵病;(5)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及木构架倾斜或歪闪。8.2.4具有防火要求的木结构构件应检查防火措施的完整性及有效性。8.3安全评估结论8.3.1符合如下情况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2)结构构造措施满足本导则8.2.2
37、条的要求;(3)承重墙体或木构件没有因荷载作用造成的裂缝或整体变形;(4)屋架未出现明显下垂、倾斜、脱榫、滑移和平面外弯曲;(5)砖木结构墙体无风化、酥碱;木柱、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无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疵病,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木构架无明显的倾斜和歪闪。8.3.2符合如下情况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局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注明隐患部位,并提出处理建议:(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合理;(2)结构构造措施基本满足本导则第8.2.2条的要求,允许非承重墙体拉接构造不符合本导则第8.2.2条的要求;(3)承重墙体没有发现因荷
38、载作用造成的裂缝或非荷载引起的墙体开裂;(4)屋架未出现下垂、倾斜、脱榫、滑移和平面外弯曲;(5)木构件的节点无明显松动或拔榫,木构架无明显的倾斜和歪闪,木柱未见明显糟朽和虫蛀等;(6)墙体有少量风化、酥碱;(7)木构件的防火措施出现局部损伤。8.3.3符合如下情况之一的砖木结构房屋建筑,可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存在严重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尚应提出采取的应急措施。(1)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存在严重缺陷;(2)房屋建筑存在较严重因荷载作用引起的裂缝、倾斜缺陷;(3)屋架出现下垂、倾斜、脱榫、滑移和平面外弯曲;(4)木构件的节点有松动或拔榫
39、,木构架存在明显的倾斜和歪闪,木柱有糟朽和虫蛀等;(5)墙体风化、酥碱严重等。9 建筑构件与部件9.1 一般规定9.1.1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女儿墙,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阳台、栏杆等构件与部件的安全评估。9.2 非承重墙体9.2.1多层砌体结构中的非承重墙体、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和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检查。9.2.2对房屋建筑的女儿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检查女儿墙高度和设置构造柱、压顶圈梁等情况。9.3 栏杆和扶手9.3.1房屋建筑中栏杆
40、的现场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设置防护栏杆情况;(2)栏杆应采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3)栏杆高度不宜低于1.10m,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4)居住建筑的公共部分、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栏杆的布置应闭合,且与结构构件有可靠连接;(6)对混凝土栏杆应进行外观
41、质量与缺陷、杆顶部挠度的变形检查;(7)金属栏杆需进行构件损伤与缺陷检测,包括构件裂缝、拼接变形及损伤、表面缺陷、构件锈蚀程度等内容。9.3.2房屋建筑扶手的现场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1)楼梯至少于一侧设扶手,当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2)对于托儿所、幼儿园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应检查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安全措施。9.4 附属广告牌9.4.1附属广告牌的检查应包括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两个方面。9.4.2附属广告牌的资料核查,应包括设计文件、验收文件、房屋建筑防雷接地连接资料和定期检测报告与整改维护情况。9.4.3附属广告牌的现场
4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广告牌与房屋建筑结构之间的连接、广告牌构件之间的连接及广告牌钢结构的腐蚀情况。广告牌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广告牌构件之间的连接可分为焊接连接、焊钉(栓钉)连接、螺栓连接、锚栓连接等项目。焊缝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节点连接应牢固。9.4.4附属广告牌无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建议所有权人委托房屋建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核验;附属广告牌未经验收的,应当进行专项检测鉴定。9.5 安全评估结论9.5.1房屋建筑的建筑构件与部件安全评估,可分为下列两种结论:(1)未发现房屋建筑中的各类建筑构件与部件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可评为未发现使用安全隐患;(2)发现房屋建筑中的
43、建筑构件与部件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损伤,应评为存在使用安全隐患,并应根据使用安全隐患的程度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非承重墙体不符合要求但没有出现明显损伤或虽有局部损伤但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建筑构件或部件,可不进行处理。对非承重墙体不满足要求且损伤较严重的或损伤已经影响使用安全的建筑构件或部件,通过检查能查明原因的,应及时处理;对于仅通过检查无法确定损伤原因的建筑构件或部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对栏杆、扶手、附属广告牌等有局部不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应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损伤较多、严重影响使用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或部件,应建议房屋建筑所有权人采取临时支撑措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10 构
44、筑物10.1 一般规定10.1.1 本章适用于烟囱、水塔、建筑小品与围墙等附属构筑物的安全评估。10.1.2 烟囱、水塔、建筑小品与围墙构筑物现场的资料核查和状况检查,应包括地基基础、结构布置、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构筑物变形及损伤等内容。10.1.3构筑物的地基基础检查应按第4章的规定进行。10.1.4砌体构筑物应着重检查墙体布置与连接、构造柱及圈梁布置与连接、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情况;混凝土构筑物应着重检查结构布置的合理性、影响构筑物整体性能的关键部位以及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建筑小品与围墙应着重检查连接构造、整体与构件变形及损伤情况。10.2 砌体构筑物10.2.1 砌体构筑物
45、结构布置,应检查实际构筑物与竣工图的符合性及构件变动情况。10.2.2 砌体构筑物的整体牢固性构造措施应从下列方面进行检查: (1)砖烟囱顶部和总高度2/3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各一道;(2)砖柱支承水塔砖支柱不应少于四根,每隔4m应有钢筋混凝土圈梁一道;(3)砖围墙每隔5m左右应设置构造柱,围墙顶部应有压顶圈梁。10.2.3砌体构筑物的变形和损伤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构筑物墙体位移(倾斜)或变形引起的裂缝;(2)构筑物承重构件的受压裂缝、松动和酥碱;(3)构筑物墙体出现由温度、收缩等引起的非受力裂缝的宽度、范围和墙体的松动以及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10.3 混凝土构筑物10.3.1 混凝
46、土构筑物的结构布置和高度,应检查实际构筑物与竣工图的符合性及结构状况的变动情况。10.3.2 混凝土构筑物的构造措施应从下列方面进行核查: (1)钢筋混凝土筒支水塔的竖向钢筋设置和门窗洞口的加强情况;(2)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支架横梁的箍筋设置、水柜下环梁和横梁的梁端加腋情况。10.3.3混凝土构筑物构件的腐蚀、剥落、蜂窝、孔洞、疏松和钢筋露筋、锈蚀以及连接部位缺陷和构件位移(倾斜)或变形、构件裂缝、环境侵蚀损伤及人为损伤等。10.4 其他材料构成的构筑物10.4.1钢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或钢栅栏围墙,应检查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构件变形、焊缝质量和构件锈蚀等内容。10.4.2木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应检查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木构件的节点松动或拔榫,木构架倾斜和歪闪,木柱糟朽和虫蛀等内容。10.4.3石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应检查基础和整体与构件变形、石材风化等内容。10.5 安全评估结论10.5.1根据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结果和分析,砌体构筑物的安全评估结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符合如下情况的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