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借款合同(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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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 13 页 特别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您在本合同上的签字将被视为您已充分注意并理解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借款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 住所地: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贷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因本合同3.2条的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固定资产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贷款通则和

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除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在本合同的含义如下:1.1 借款期限:是指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1.2 借款额度:指在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限额。1.3 天/日:指工作日;期日的最后一天/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4 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2.1 借款申请依法合规: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

3、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借款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2.2 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代理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2.3 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担保合同或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

4、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担保的登记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2.4 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适用借款,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

5、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2.5 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股东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的履约能力的事件。2.6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2.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2.8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

6、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2.9 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2.10 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2.11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2.1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贷款人: (1)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2

7、)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4) 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2.13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2.14 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2.15 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2.16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

8、款人对其股东的债务,并且与借款人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第三条 基本条款3.1 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人民币固定资产借款。3.2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3.3 借款金额和期限3.3.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3.3.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4 借款利率、罚

9、息、复利3.4.1 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 方式确定。(1)月利率为 ,合同期内,如遇人民银行相应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调时,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相应档次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2)本合同利率确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合同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年/半年/季/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由贷款人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第一期利率,即年利率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由贷款人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

10、双方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当期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合同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3)其他方式: 。(4)贷款人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书面通知借款人,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3.4.2 计息、结息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 (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付利随本清。3.4.3 罚息3.4.3.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

11、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3.4.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3.5 提款3.5.1 提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提款,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人具备承贷主体资格;其相应决策机构或授权机构已经依法作出同意借款决议,需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已经获得核准。(2)已经办妥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担保手续,且担保合法、有效。担保合同已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3)借款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

12、及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的约定。(4)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在每次提款时仍然真实、有效,没有发生重大的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变更,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预留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借款人文件、单据、印鉴、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6)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7)于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办理相关提款手续。(8)其他约定: 。上述提款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3.5.2 提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取借款。如借款人需对提款计划进行调整,应提前 日

13、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进行调整。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制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贷款人可以取消或部分取消未提款的借款,按取消金额 %收取补偿金,并可以重新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3.6 贷款支付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单笔提款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应在提款申请书中予以明确,贷款人认为提款申请书中选择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变更支付方式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3.6.1 受托支付3.6.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及

14、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1)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提款金额超过借款金额的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提款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3)双方约定其他情形: 3.6.1.2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前 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申请中应有明确的支付委托,即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在将贷款资金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后,直接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手账户,包括交易对手名称、交易对手账户、支付金额等必要的付款信息)和委托支付协议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其他瑕疵的,

15、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贷款人认为合格的相关材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贷款人审核确认后,将借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若发生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其他交易对手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交易对手开户行退回的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予以冻结。在此情形下借款人应重新提交支付委托等相关资料。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的,或者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

16、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交易资料均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提供的交易资料或支付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导致资金支付延误或失败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3.6.1.3 借款人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贷款人支付前书面向贷款人提出。贷款人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并可以收回相应的借款;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中止受托支付后,借款人申请恢复支付委托的,按照5.3.1.2条的约定办理。3.6.1.4 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委

17、托支付通知单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贷款人不负责通知收款人的义务。3.6.1.5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现金管理渠道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3.6.2 自主支付除第3.6.1.1条约定的情形外,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借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自主支付。机房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

18、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3.6.2.1 借款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3.6.2.2 借款人不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等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或按下述约定变更支付方式: 3.7 还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须按下列第 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3.7.1 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3.7.2 按下列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还款时间还款金额3.7.3 其他还款计划: 3.7.4 借款人如需变更上述还款计划,须在相应贷款到期 个银行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

19、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变更须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3.7.5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借款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3.7.6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应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的金额首先用来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按照倒序还款。贷款人有权就提前还款部分按 的标准计收补偿费。3.7.7 借款人不迟于每一笔本息到期前 个银行工作日在下述还款

20、准备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贷款人有权于每一笔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还款准备金账户户名: 账号: 3.8 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记载,或者记载的借款金额、提款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3.9 担保3.9.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A抵押B质押C保证D其他 。3.9.2 借款人有义务积极协助贷款人并使用贷款人与担保人就本合同之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3.9.3 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

21、除,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编制、毁损、灭失、被查封,知识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担保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3.10 保险3.10.1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将与借款有关的抵押物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和期限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保险金额须覆盖贷款风险。3.10.2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保险投放方式为: 。A按照本合同借款期限一次性投保。B、分期投保,具体分期投保计划见下表投保期数保险投保时间3.10.3在

22、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如借款人及相关方对保险单进行实质性改动或提前终止,须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否则,借款人对贷款人因保险中断或终止、保单批改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责任。3.10.4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贷款人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贷款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3.10.5 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

23、恢复项目价值,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3.11 权利义务3.11.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借款;(2)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4)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委托人对财务活动、借款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应贷款人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借款使用、财务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5)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

24、造、联营、合并、兼并、并购、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发行债券、大额融资、重大关联交易、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6)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7)借款人发生以

25、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修改;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9)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10)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3.11.2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

26、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2)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的方式监督、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3)对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情形的,或者保证人发生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的情形,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调减、撤销借款人借款额度、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等

27、;(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3.11.3 其他义务3.11.3.1 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3.11.3.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等义务。第四条 补充条款以下 同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条其他未选择适用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4.1 贷款使用条件4.1.1 在满足下列条件前,对于贷款人已经依照本合同约定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借款,借款人使用前需经贷款人同意: 4.1.2 借款限制使用期

28、间,按照约定计收利息。4.1.3 在贷款使用条件满足前,借款人发生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形,或者第三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4.2 其他约定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第五条 法律责任5.1 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2)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所作的承诺;(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宣布借款人构成违约的;(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5.2 有下列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1)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违约

29、;(2)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抵押物、质押物可能遭受重大损害或者价值减损;(4)国家政策发生可能对借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5)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6)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贷款人解除合同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5.3 发生第5.1条、第5.2条所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利于借款安全的情形,落实其他债务保障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2)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归还贷款或未按约定支付应付利息的,按合同

30、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3)调减、撤销借款人借款额度,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到期;(4)对借款人行使抵销等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5)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6)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及其他法律责任;(7)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分开披露;(8)其他救济措施: 5.4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其他事项 6.1 通知 本合同项下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2或其他联系方式

31、送达对方,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6.2 争议解决 6.2.1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 种方式解决:A.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提交 进行仲裁。6.2.2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6.3 合同效力6.3.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6.3.2 合同履行完毕前,如遇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事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贷款

32、人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合同及其项下单项协议。因该种原因致协议终止或变更使贷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贷款人免除责任。6.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6.3.4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 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确认: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贷款人:(盖章“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借款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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