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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具体案例范文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具体案例范文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公民身份号码:3708。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 申请人不服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于月日作出的第3717051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717051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
2、人认为第371705100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中遗漏被申请人何驾驶车辆的属性、何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载人快车道行驶,雨雪天行驶未采取警告标志,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月日时许,天正在下雪,道路存留不少积雪,视线也比较差,申请人驾驶鲁H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20国道由北向南正常缓慢行驶,行驶至高新区220国道马岭岗镇司庄处,在距离何三十余米距离时,看到被申请人何驾驶鲁RA号本田两轮摩托车在快车道滑到在地,于是申请人及时采取制动措施,由于路面积雪道路湿滑,车辆碰撞到了道路中心隔
3、离栏,失控后申请人车辆前保险杠碰到了何的头部,由于何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何其头部与其驾驶的摩托车之间遭受挤压,造成何颅脑损失死亡。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该次事故中已采取合理措施,没有过错。被申请人何驾驶机动车载人在快车道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何驾驶机动摩托车应当在道路最右侧行驶,何在摔倒在地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理,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存在违法行为及严重过错,造成了事故的严重后果。被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
4、车属于机动车,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717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显遗漏了何驾驶车辆的性质、驾车载人、未按照规定靠右通行以及未设置警告标志的事实,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明显错误。 二、该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认定错误,认定责任不公正。由于该事故认定书遗漏何驾驶车辆的性质、何驾驶机动车载人、未按照规定靠右通行以及未设置警告标志的事实,错误分析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所以在事故的过错及责任认定中,错误认定申请人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认为,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双方的过错和责任认定,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5、结合双方的违法行为,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和责任大小。 本案中,申请人在道路正常行驶,已确保了安全车速,在发现前方何倒地后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正是由于何驾驶机动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载人、未按照规定靠右通行以及未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这样严重的违法行为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并扩大了事故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被申请人何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及造成的后果起全部作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71705100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撤销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71705100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依法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此致 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 二一九年一月日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