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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 4 页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
2、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
3、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
4、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问:为什么要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是1955年制定并公布实行的。几十年来,它对提高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维护人民币信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制定仅限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状况,已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当前社会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的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广泛征求金融系统发行出纳人员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将残
5、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修订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问:为什么要修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直接涉及国家和每个公众的切身利益。为使兑换标准更加科学严谨,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便于操作,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此次将“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具备规定特征的残缺人民币全额兑换,及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的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标准”修改为“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具备规定特征的全额兑换,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具备规定特征的半额兑换”。问:为什么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只能兑换半额?“纸币呈
6、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兑换半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有效杜绝犯罪分子有意裁剪、拼凑人民币,以多兑换人民币的情况发生。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之机,侵占国家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个别犯罪分子将4张同面额的人民币从四个方位呈正十字形裁下四分之一,多拼凑成一张同面额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然后到银行兑换,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为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特规定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只能兑换半额。问:为什么对因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不再单独规定?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在实际兑换业务中发生很少。如有发生,作为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特殊
7、处理。因此,不再单独对因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做出规定。 问:为什么要规范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程序?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程序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为规范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程序。对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及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的各自职责予以明确,确保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序进行。问:为什么要变更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
8、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直接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因此,在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将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变为“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问:中国人民银行在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机关。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在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时,可凭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鉴定,该鉴定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