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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被拒付后的救济途径选择,国贸0801 周青青 3080801003 霍真真 3080801004 刘 沁 3080801006,导语,国际贸易中结算工具的选择无外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方式,按结算量来看,其实汇款与托收的的结算量其实占绝大部分,但是中国国际贸易从业者则更倾向于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将纯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加强了交易的安全性,但是信用证交易毕竟与贸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深受实际贸易行为的影响,故信用证被拒付的情况十分常见,原本基于单证相符的结算方式,成为双方以不符点是否存在作为交易谈判的筹码。,那么信用证被拒付之后,当事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让我们
2、先看看信用证有哪些结算方式,收妥结汇,押汇,收妥结汇,出口商在获得信用证后,将体现安排货物出运的各类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熏蒸证明、检验证书等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由往来银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请求结算款项。 上述收妥结汇的贸易方式的往来银行担任的是出口商的委托代理人,代出口商向开证行请求付款。,押汇,出口商将信用证下的诸多单据交付往来银行后,往来银行认为单证相符,则将款项径直付给出口商,当然目前国内银行一般均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从法律意义上来看,一旦对出口商的单据提供了押汇服务的银行可以视为是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承担的是开证行授权的兑付义务,则此
3、时出口商往来银行自然成为了信用证下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和受益人几乎是一致的,出口商银行实际已经取代了信用证下的受益人。,案例,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救济途径,(一)校核信用证遭拒付原因 (二)单据的补充提交 (三)直接针对信用证开证行的救济 (四)针对保险公司的
4、抗辩 (五)针对货运公司的救济 (六)针对进口商的最终商业救济,(一)校核信用证遭拒付原因,在接到开证行不符点通知后,出口往来银行一般均会立即通知出口商,在此情况下出口商则应立即对相应不符点进行校核。 不符点的校核在于检查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能够成立,从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同时基于相应的不符点拟定自己的立场。,在收妥结汇的情况下,校核不符点是否成立的侧重责任更在于出口商,因为出口银行系出口商的代理人,不符点是否成立的最终责任均归咎于出口商。,在押汇的情况下,则因出口银行自己已经成为信用证当事人,对不符点的校核更为重视,不符点是否成立可能直接影响银行的利益。,(二)单据的补充
5、提交,在不符点可以做出更正的情况下,出口商重现缮制相关的单据,并将单据提交给出口地银行,在信用证交单期限允许的情况下将单据重新提交给开证银行以获得付款。此类补充单据应当基于某些非原则性的错误,而是单据制作中技术性的失误导致的单证不符存在的情况下采取,诸如发票中当事人名称的打印出现错误、发票中相关记载因为打印和发运内容完全不符、原产地证书中的打印技术错误等等。 上述制作单据的技术错误并非重大错误,亦非当事人更改已经做出的实际商业行为,做出更正的单据仅是弥补相关不足。 但是补充单据的提交不应更改实际发生的商业行为,比如提单的装船实际日期、保险单据的实际日期、检验的实际日期及内容,此类内容是实质性的
6、商业行为,当事人不应擅自提供和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否则可能因为此类单据的提交构成欺诈或违约。,(三)直接针对开证行的救济,信用证交易之所以被视为更安全的结算工具,是在于银行的信用。但是进口地的开证银行毕竟和进口商之间存在着更为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进口商未能全额提供保证金而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进口商的利益和开征银行紧紧捆绑在一起。开证银行在无法获得进口商赎取单据的情况下,开证行的付款势必造成自己的资金损失,故开证行会竭尽全力争取导致不符成立的理由。,开证行,VS,出口商,在出口商完全依据信用证的要求制作单据的情况下,如果开证行仅仅是故意挑刺,出口商应当咨询相应的专业人员判断相关不符点是否能够成立
7、,如果相关不符点尚不能成立,或者开证行自己在提出不符点的时候未能履行相应的程序要求,导致开证行无权宣布单证不符时,应当果断地向开证行进行交涉,交涉不成的情况下则应当选择此银行分支机构作为诉讼对象在国内提起相关诉讼,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的义务。当然在押汇的情况下,要求开证行付款的当事主体也可以为出口商往来银行。,(四)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尽管风险已经发生了转移,但是在获知相关信息后进口商一般也会提出拒绝接受单据,进而开证行拒绝付款。在此情况下,如果出口商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其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就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过程。,首先,确认货物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且可以理赔 其次
8、,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检验,以收集货损证据和取得检验报告 再次,按照保险公司特别通知,对货物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最后,备妥索赔单证,列明索赔金额及计算依据、提供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的索赔清单。,包括检验报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货损货差证明、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向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必要的单证及文件,索赔单证,(五)针对货运公司的救济,如果在物权凭证尚在出口商(受益人)手中,但是船运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了进口商(相关当事人),在情形下则该问题变成所谓的无单放货问题。出口商此时再凭着单据去银行要求议付,也是枉然。即使得到货款,
9、也有被追索的风险。 在无单放货问题下,出口商可依据提单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出口商必须要考察物权凭证持有人是否真的是提单的权利人-特别在FOB情况下,提单记载的发货人非出口商本身,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指示性的抬头,则出口商不可能获得相关背书,出口商即便持有提单也不能依据提单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身份;此时出口商则应基于订舱文件等其他来佐证自己的物权人身份。在记名提单指定收货人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但是在CIF情况下如果出口商完成了出运等行为,并且和承运人或其代理订立了运输合同,则可以依据提单对货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六)针对进口商的最终商业救济,当上述救济途径均不能奏效时,当事人可选择最终的也是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向进口商争取自己的权利,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进口商承担银行拒付单据后的付款之责。 当然要求进口商承担责任,则应当选择出口商自己熟悉的法律和程序,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当要求在合同上约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如果没有约定在中国仲裁并适用中国法律将导致当事人的法律成本急剧扩大,但是当事人在经济条件允许并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形做出相应判断可行的情况下仍应当诉诸法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任何对进口商的软弱行为,将直接导致自己权利的完全丧失!,Dan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