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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公司章程(5) 中外合资公司章程(5)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八条合资公司合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七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营一方有权终止合营。 (每个合资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二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
2、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五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六条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七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提出报告,
3、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九条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合资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本章程用中文和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于19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省市签字。 甲方:公司乙方: 公司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