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联盟章程(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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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动互联网联盟章程-第 11 页新一代视频监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联盟名称:新一代视频监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The Industry Strategic Alliance of the new generation video-surveillance fo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缩写为ISANGVSTI,以下简称 “联盟”)。 第一条 联盟组织原则: 根据六部委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本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

2、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联盟为非政府组织和非法人机构,归联盟理事会领导。其行政和财务体系挂靠依托单位。接受国家科技、产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联盟成员在内部形成有机整体的基础上实施科技、产业、商务和金融的国际合作。在国际合作方面,未经联盟同意,只顾自己单位利益的单一活动是不允许的。第二条 联盟组建宗旨:联盟成员的合作的宗旨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形成利益共同体,并以此占领我国和全球市场。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的范围和准则应遵循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联盟的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下一

3、代视频监控网络利用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三条 联盟技术创新目标、任务1 联盟的创新总体目标:建立高效有序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集成和共享技术创新资源,加强合作研发,突破新一代视频监控产业共性和关键技术瓶颈,搭建联合攻关研发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开展技术辐射,培育新一代视频监控领域重大产品创新的产业集群主体,使联盟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 联盟的任务:以“引导产业发展、推动技

4、术创新”为宗旨,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提升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放眼全球市场,增强我国视频监控产品国际竞争力和标准话语权。凝练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行业重大技术需求,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联盟成员有机组合,本着平等自愿、共同投入、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原则,组织领域内的若干重大技术创新攻关活动,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产品和标准,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实现新一代视频监控技术在中国及全球市场的推广和应用,为发展低碳经济做出贡献。3 联盟近期任务:以承担新一代视频监控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产业化项目为突破口,充分利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

5、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学院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现有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立协作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建立比较完整的从材料到系统集成和运行的紧密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高我国新一代视频监控领域的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经过3-5 年的努力,争取基本形成行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开发出若干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通过重大项目示范促进新一代视频监控产业的形成和可持续健康发展。4 成员分工: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分工协议。5 人才培养:以国际交流合作和人才培训/培养为载体,外引内联,聚集境内外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依托联盟的资源优势,突出培养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促进

6、视频传感芯片、视频处理芯片、视频智能处理技术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及产品创新,营造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保障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人才培养近期目标:汇集联盟内的培训资源,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开展多层次的技术人才培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做好高端人才的培养;开展两岸三地的行业合作交流,形成资源互补、优势共享的合作局面;以引进海外高端复合型人才为契机,提升视频监控产品的国际化水平,引进和吸收全球视频智能处理行业新的技术创新要素在国内聚集。人才培养远期目标:形成完善的实用型、复合型、高端型人才培养机制,发挥联盟优势,争取政府资源,结合社会需求,建设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拓

7、展国际合作领域,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交流、对接和融合;积极探索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内外技术收购、企业研发合作,为我国视频监控产业的整体竞争力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撑。第二章 联盟成员第四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本联盟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二) 致力于支持我国视频监控产业发展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及高校;(三) 承认并遵守本联盟章程;(四) 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五)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六) 按时交纳会费。第五条 联盟成员目前由下列单位组成 1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76号,法定代表人:余新民;第六条 联盟成

8、员享有的权利(一) 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二) 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三) 提名代表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四) 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五) 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六) 根据联盟成员分工,优先承担联盟项目的研发、服务等工作;(七) 依据联盟有关章程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权利;(八) 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按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九) 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第七条 联盟成员履行的义务(一) 拥护、遵守联盟章程;(二) 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三) 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四) 根据各自优势,确立相关开放实验室和中试

9、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加大技术及产品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优势开展协作,推动成果转化;(五) 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六)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联盟的实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七) 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八) 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第八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当有新单位符合上述联盟成员基本条件并自愿加入本联盟时,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或由联盟成员向联盟秘书处推荐,由秘

10、书处提交理事会表决, 理事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含)表决通过方可加入。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成员退出联盟,应提前30天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成员退出联盟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联盟。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的行为,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审议决定除名。成

11、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联盟。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本章程相关约定或补充约定办理。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第十一条 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 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联盟采取理事会负责制的组织结构,每个联盟成员即为联盟理事单位。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一) 联盟理事会由各理事单位推荐一名理事组成,原则要求是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时邀请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进入理事会。(二)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1.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2. 联盟新成员申

12、请的审批;3.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4. 聘任理事会顾问;5. 审议联盟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6.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三)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及专家委员会等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联盟相关事项。专家委员会为联盟咨询机构。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组成、职责(一) 常务理事会由9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3年,可

13、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不超过两届。(二)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办公机构。(三)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1.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2.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3.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5. 决定各主要负责机构负责人的聘任;6.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7. 决定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请工作;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联盟依托单位的职责(一) 联盟委托联盟依托单位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经联盟常务理事会授权,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项目确须另外确定牵头单位时除外)。(二) 联盟对外签署的

14、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依托单位签署。(三) 联盟依托单位超出授权范围、以联盟名义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联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联盟成员予以追认的,则由联盟依托单位自行承担。(四) 联盟依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在联盟依托单位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担。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一) 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须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设首席专家一名,由理事长提名。专家委员可由联盟成员单位提名或由专家自行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

15、通过产生。(二)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1. 负责对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技术创新提出技术指导意见和建议;2. 负责对新加入联盟的企业单位进行技术实力评估;3. 负责对理事会提出的项目进行评估、认证、评审、监督、指导。(三) 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会由常务理事会提请召开,会议须由专家委员会2/3以上专家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专家同意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一)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在联盟依托单位。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二) 秘书处总体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每年召开秘书会议不少于1次。(三

16、) 秘书处的职责:1. 主持联盟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3. 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4. 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八条 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一) 联盟项目的来源:国家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商务部等各部委公开征集的适合以联盟形式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科技专项,包括曾以联盟形式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过项目建议的科技项目。(二) 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联盟对经过筛选后认为适合以联盟形式进行申报的项目向联盟各成员进行通报,对于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各成员单位可自愿向联盟提出项目申报建议,经联盟常务理事会洽专家委员会评议后制定申报方案,确定项目

17、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并由项目牵头单位落实项目分工,以联盟的形式组织申报。第十九条 联盟项目的实施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整个项目的进展和实施,明确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各参与单位须按照规定时间向牵头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牵头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向秘书处进行汇报,由常务理事会召开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专家论证,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二十条 联盟项目的验收项目完成时,各参与单位向项目牵头单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由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进行统计汇总,出具项目总体的总结报告。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参与单位的经费决算进行财务审计。并在联盟内由专家委员会召开项目验收会。第五章 经费

18、管理第二十一条 联盟办公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一) 联盟办公经费来源:1. 成员交纳的会费;2. 社会赞助、捐助;3. 政府资助;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 利息;6. 其他应归属联盟的合法收入。(二) 联盟办公经费用途:1. 联盟公用日常办公经费;2. 联盟各项活动经费;3. 其他应由联盟承担的相关费用。(三) 联盟办公经费由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第二十二条 联盟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一) 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主要是政府对联盟承担的项目所扶持的专项资助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及其他与项目相

19、关的研发配套资金。(二) 项目研发经费由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三) 项目研发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专家委员会审核认可后方可使用。联盟将设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 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政府资助资金由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明确执行国家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主要用于技术

20、创新产品的产业化推广,尤其是具有国际性技术创新产品的产业化推广。包括:平台搭建、成果推广、人才培训、IP服务、EDA服务、MPW服务、测试验证服务等。第六章 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四条 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一)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二)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1.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

21、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2.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三)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四) 经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后,联盟知识产权可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研发基金。(五)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

22、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六)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五条 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新知识产权归新项目研发成果持有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和联盟共有。研发成果持有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使用,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与联盟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即可使用。其他成员单位使用,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与联盟签订技术许可协议,享受90%优惠。联盟保有最终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并报送批准单位审批。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批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批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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