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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第1次作业-第 6 页江苏开放大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学 号 姓 名 顾宗兵课程代码 110009课程名称 实用法律基础评阅教师 徐海翔 第 1 次平时作业共 5 次平时作业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B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2、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
2、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B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3、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 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 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4、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3、。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D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
4、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2、离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答:离婚后双方的人身关系发生改变,当事人不再具有配偶身份,不再适用婚姻法关于配偶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表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离
5、婚后,双方同居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义务当然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同居,男方如果违背女方意志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二)离婚后,相互间扶养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能要求他方扶养自己,也不再有扶养他方的义务。(三)离婚后,随着配偶关系的解除,双方丧失了互为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离婚后一方死亡的,他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四)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再以配偶身份行使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任何一方因此所负债务都是个人债务。(五)离婚后,原配偶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亦在离婚生效时宣告消灭。(六)离婚后,双方获得再婚的权利,双方皆
6、可以随时再婚,任何一方不得非法干涉他方行使与异性交往以及再婚的权利,否则将构成侵犯人身自由权,若在非法干涉的过程中还采取和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达到法定程度时将构成刑事犯罪。3、 公民的哪些财产可以列入遗产的范围?答: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类:(一)公民个人财产。主要有: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储蓄存款、生活用品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二) 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有:公民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发
7、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三) 公民享有的债权和负担的债务。主要有:合同之债中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的债权、债务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四)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公民有价证券中设定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公民承包经营所取得的个人收益复员、转业军人特有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因工伤残的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4、 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答:丧失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
8、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这里要注意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不论既遂或未遂,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但继承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独立实施杀害行为的,不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后果。但是,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三、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均丧失继承权,而不问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虐待被继承人的,并不都丧失继承权;只有虐待情节严
9、重的,才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但是,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故本条又称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目的是为了促使继承人改恶从善。而第一、二、四条均是绝对丧失继承权,不存在挽回的余地。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三、案例评析题(每小题40分,共40分)答:本案中王某的母亲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组织进行调解
10、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我国2013年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
11、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仅明确了子女对父母的物质赡养义务,更将“精神赡养”纳入了法律范畴,将其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从法律实践来看,对于物质赡养,比如索要赡养费、医疗费,法院可以判决并强制负有义务的成年子女来履行判决,而对于精神赡养,比如关心、看望、问候、照料等义务,我国法院正在探索将精神赡养纳入法院判决,现全国已有相关案例,对于如何执行法院判决,正处于摸索阶段。我个人认为,根据新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精神赡养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也成为法律义务;完全可以将精神赡养纳入判决内容,义务人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对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尊老爱幼是中华的优秀传统,子有所教,老有所养,虽然国家把经济和精神的慰藉入法,但是作为子女倡导孝敬老人的优良传统,不能通过法律来执行。完成作业时间: 2017 年 5 月 10 日得分:评语:评阅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