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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5 页 山东招标相关取费标准汇总山东招标相关取费标准汇总 代理公司代理公司 投标单位投标单位 收: 支: 1、标书费鲁价费发200364 号文 2、代理服务费计价格20021980 号 3、造价咨询费鲁价费发2004239 号 4、其它 1、差旅费据实报销(驾自有车辆:1 元/公里+过路费) 2、专家费鲁财采201728 号+1 元/公里(往返)+过路费 3、会务费具实 4、餐饮、住宿出差:20 元/人/餐,普通标间 5、其它:工资、奖金等 收: 支: 1、工程总报价清单报价(企业定额、造价信息、定额等) 2、监理发改价格2007670 号 3、设计计价格200210 号 4
2、、造价鲁价费发2004239 号 5、其它(货物、材料、服务等合同价) 1、标书费鲁价费发200364 号文 2、代理服务费计价格20021980 号 3、保证金不超项目总投资的 2% 4、公证、律师见证费投标价的 1 5、其它投标相关费用(差旅、现场踏勘等) 注注:根据根据发改价格发改价格20152015299299 号号文件规定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 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 全面放开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上述费用的政府指导价 的计算对市场报价仍有参考意义,根据项目情况结合工作经验、人 员配备、运营成本核算具体报价。 第 2 页 共 15 页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发改价格20152015299299 号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 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按照国务院部署, 充分发 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 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的基础上, 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 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 供
4、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工 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 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 测等勘察作业, 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 第 3 页 共 15 页 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 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
5、理工程、 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 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 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 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 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 上述 5 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 价 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6、 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 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 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 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 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 4 页 共 15 页 三、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 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 制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推进工程建设服务市场信用 体系建设, 加大对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
7、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 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 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 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 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 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 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 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 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 体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 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
8、家发展改革委 2015 年 2 月 11 日 第 5 页 共 15 页 鲁价费发鲁价费发200364 号文号文 各市物价局: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 格格2002200219801980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招标文件工本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招标文件工本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5050 页页(含含 5050 页页)以内的以内的,每份不超每份不超过过 150150 元元,每增加每增加 5050 页页(含含 505
9、0 页页)加收加收 150150 元元,不足不足 5050 页的按页的按 5050 页计页计,但每份但每份 最高不得超过最高不得超过 700700 元。招标文件要清晰整洁规范,保证质量。元。招标文件要清晰整洁规范,保证质量。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三、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 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过去我省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标书工本费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四、过去我省招标代理服务费及标书工本费凡
10、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一律以本通 知为准。知为准。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第 6 页 共 15 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发改办价格20032003857857 号)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 年 10 月,我委以计价 格20021980 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 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11、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 第 7 页 共 15 页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招标代理招标代理 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 权益,促进招标
12、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2520 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 行, 至 2004 年 1 月 1 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
13、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 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 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 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 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
14、人资格 和相应资质。 第 8 页 共 15 页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 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 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 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 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
15、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 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 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 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 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
16、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 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 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 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 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 9 页 共 15 页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
17、性费用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 效之日起废止。 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服 费费务务 类类 率率型型 中标金额(万元)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工程招标 100 以下1.5%1.5%1.0% 100-5001.1%0.
18、8%0.7% 500-10000.8%0.45%0.55% 1000-50000.5%0.25%0.35% 5000-100000.25%0.1%0.2% 10000-1000000.05%0.05%0.05% 1000000 以上0.01%0.01%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 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1 万元 (500-100)万元0.7%=2.8
19、 万元 (1000-500)0.55%=2.75 万元 (5000-1000)0.35%=14 万元 (6000-5000)0.2%=2 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第 10 页 共 15 页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鲁价费发2007205 号 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 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 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
20、健康发展,决 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按鲁价费发 2004239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 11 页 共 15 页 附表:附表: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序号 咨询项目收费基数工程类型 100 部 分 1000 部分 2000 部分 5000 部 分 5000 部 分 一 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建安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5.45.04.74.33.6 安装工程6.46.05.75.34.6 二 工程预算、结算、招 标标底、投标 报价的
21、审核 (工程量清单计价 方式) (一)+(二) (一) 核增、减额 5%以 下(含) 送审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5.45.04.74.33.6 安装工程6.46.05.75.34.6 (二) 核增、减额 5%以 上 按核增、减额 5%以 上的额度收取(%) 5 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建安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4.03.73.53.22.7 安装工程4.84.54.24.03.4 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预结算)建安工程造价108765 五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实际吨数12 元/吨 六竣工决算编制建设项目总费用1.61.30.80.50.3 七竣工决算审核建设项目总费用1.00.60.30.20
22、.1 八 计时 收费 注册造价工程师200 元/人 工作小时 省工程造价高级资格专业人员160 元/人 工作小时 省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100 元/人 工作小时 省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40 元/人 工作小时 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由双方协议商定 第 12 页 共 15 页 注: 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 5% 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 5%的,超过部分由原 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 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
23、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本收费标准 计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费。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 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 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四、 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 工程设有标底的, 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 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 五、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 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
24、号预埋件的计费 单位为元/吨。 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 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 第 13 页 共 15 页 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 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 依据; 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5)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 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6)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 7)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 8)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25、 第 14 页 共 15 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鲁财采鲁财采201720172828 号号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 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 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 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一、关于评审劳
26、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 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 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 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 劳务报酬。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 以评审实 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 署提交评
27、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 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 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 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 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评审专家迟到 30 分钟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 100 元;迟到 30 分钟以上 的, 酌情扣减评审劳务报酬 100 元200 元, 或取消迟到专家此项目的评审 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误工补偿。经查实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
28、法违 规行为的,依法接受处理处罚,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已经获得 的,须全额退回。 三、关于差旅费三、关于差旅费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 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差旅 费的支付方式参照评审劳务报酬执行。非异地评审的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 第 15 页 共 15 页 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非异地范围由各市监管 部门确定。 四、其他事项四、其他事项 (一)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 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并依法履行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
29、义务;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 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二)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 超额劳务报酬;未包干执行差旅费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3 日内将报销 凭证交至使用单位。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专家、协助处理质疑投诉的原评审委员会之 外无相关义务成员的劳务报酬,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类别类别适用情形适用情形金金额额备备注注 劳务报 酬 正常评审项目; 进入评审环节后 中止的项目。 评审时间不满 3 小
30、时 的, 劳务报酬为 400 元/ 人;评审时间超过 3 小 时后,每增加 1 小时增 加 100 元/人。 正常情况 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 元/人。 增加时间超过 30 分钟、不 足 1 个小时的, 按 1 小时计 算;不足 30 分钟的,按 50 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 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 10 小时或者 2 天以上的, 由双 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 偿 未进入评审环节 即中止或者终止的 项目; 专家到场后发现 需要回避的项目。 给予到场评审专家 200 元补偿。 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中止 或者终止。 差旅费 住宿费; 城市间交通费。 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 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 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 机构凭据报销。 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 (因 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 产生的住宿费除外) 和交通 费。 注:上述金额为税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