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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第 29 页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2002年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共有人甲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乙有优先购买权。(注意:物权法也有相同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要转让自己的房屋份额,
2、丙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承租人和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谁更优先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D选项正确。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答案】此题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担保法49条),答案为 A,但是2
3、007年的物权法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现在这一题的答案应选C【解析】物权法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C正确。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答案】A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
4、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根据该条规定,AD选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本题答案也为AD。物权法第106条第2、3款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他物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40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
5、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答案】本题在物权法颁布前,根据当时的担保法规定,B选项正确,所以当时的正确答案是BCD;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B选项不正确,应当是质权未设立,而不是质押合同未生效。担保法此前混淆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质押权的生效,物权法做了纠正。因此根据物权法,正确答案是CD。【解
6、析】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该条规定可知,以存单质押,存单应交付质权人乡信用社持有,自交付时起质权设立。本题中存单并未交付,而是仍由甲持有,质权并未设立。质权未设立,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更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所以AB不正确。 质权未设立,虽然质押合同生效,但是质押合同作为合同,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对抗合同之外的其他人的效力,所以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CD正确。 55甲因出国留学
7、,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BD【解析】字画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擅自将其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未定的合同,而不是自始无效的合同,所以A错误,B正确。丙是善意第三人,并且是有偿取得字画,符合善意取得
8、的构成要件,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字画的所有权,甲丧失对该字画的所有权,所以C错误,D正确。59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答案】CD【解析】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对甲享有的是债权,具有相对性。甲并未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乙
9、,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给乙。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此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甲有权处分房屋,甲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甲和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丙,甲无权收回房屋,甲已经不能向乙实际交付房屋,乙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只能根据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B错误,C正确。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知D正确。(注意:本题是2002年的司考真题,2009年的合同法解释二对这一问题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
10、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二、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年月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年月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年月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万元。年月日
11、王锋与陈莹各出万元购买了张明的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年月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题。(85-87略,见“民法总论”真题)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间房屋的所有权【答案】BD【解析】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王锋、陈莹与张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2、。未办理变更登记仅影响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答案】ABD【解析】王锋与陈莹不存在夫妻关系,二人对于3间房屋只能是共有关系。本题中王、陈二人各出资10万元,比例明确,应认定为按份共有。【注意】民通意见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13、”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03条做了不同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2003年(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答案】B【解析】甲、乙、丙三人与房屋之间的关系属于按份共有,按份
14、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如何进行,当时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本题实际是学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学说之后的观点。对于保存共有物的行为,每个按份共有人都有权单独实施,对于改良行为,须占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能实施。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属于改良行为,占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即可实施,所以B正确。【注意】物权法并未规定保存行为、改良行为,仅规定了处分及重大修缮行为。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可以推知,如果不是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则经
15、占份额半数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本题中铺木地板应不属于重大修缮,所以根据现行物权法本题也应选B。8.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答案】本题在物权法颁布前,当时的正确答案为A;如果根据现行物权法规定,该题没有正确答案。【解析
16、】物权法颁布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地役权,地役权仅存在学者的理论中,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不能享有地役权,所以当时的正确答案是A。物权法首次确立了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甲通过和乙约定为自己设定的权利就是地役权,所以这道题目放在现在,A错误。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并未告知甲的地役权是否登记,所以BC都由于片面性而不正确:如果地役权登记了,地役权具有对抗效力,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4000元,如果地役权没有登记,地役权不具有对抗效力,丙如为善意第三人,则B错误;地役
17、权如果登记了,或者丙知情,则丙不得建高楼,所以C错误。注意:物权法颁布之前法律未规定地役权,甲乙之间的合同不能为甲设定一个物权性质的地役权,但是甲乙之间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有效,所以D错误。实际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即使甲乙之间没有进行地役权登记,完全不影响设定地役权的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5条确立的区分原则一定要理解)。1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答案】C(注意:本题是在物权法颁布前,担保法混
18、淆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本题实际上应是不论债券是否交付或登记,质押合同都生效,债券是否登记或生效影响的是质权的设立,而不是质押合同的效力)【解析】担保法解释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条中虽然没有规定以债券出质的,须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是结合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交付权利凭证或者在有关部门登记,在债券
19、上设立的质权不成立,如果交付了,但是在权利凭证上没有记载“质押”字样,质权成立但是不具有对抗效力。本题中债券未作任何记载,债券上设立的质权不具有对抗效力。如果C选项改成“质权设立,但是不具有对抗效力”,则根据现行法律,C正确。(二)多项选择题35.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
20、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答案】ACD【解析】王某想抛弃电脑的所有权,委托秘书张某实施抛弃行为,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即完成了抛弃行为,履行了委托合同中的义务,王某丧失对电脑的所有权,此时电脑成为无主物。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先占制度,但是实务中承认先占的效力。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所以B的说法正确,ACD的说法错误。3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15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
21、,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应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50债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抵押问题。担保法解释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由此可知CD正确。38.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
22、正确的?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竞合。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竞合时,留置权优先,所以C正确。担保法解释中对于抵押权与质权优先性问题的规定不尽合理:如果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先于质权,根据物权优先效力原理,则设立在先的抵押权效力优先于质权,如果质权设立在先,抵押权设立在后,则应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未登记,由于不具有对抗效力,抵押权即使设定在先,质
23、权的效力也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本题中登记的抵押权先于质权设立,抵押权效力优先,所以A正确。(注意:本题系2003年考题,2007颁布的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留置权的优先效力,至于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性问题则根据物权优先效力原理解决,内容同前)(三)不定项选择题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
24、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 D 【解析】 双方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表明这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始期与终期的区别在于期限到来之时是合同发生效力还是效力终止。本题中是期限到来效力终止,因此是附终期的合同。 8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
25、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附合问题。 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 8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 案】 A 【知识点】 租赁物的维修 【
26、详 解】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题中,玻璃墙受损害双方都没有过错,因此该风险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维修的义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由此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 84.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
27、期限之前通知乙 C.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案】 BCD 【解析】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此可见BC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重要义务,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租金的支付。所以D选项正确。(注:本题是合同法分则内容)三、2004年(一)单项选择题4.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
28、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典权,民法通则等法律并未设立典权,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典权可以适用习惯法。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典价,甲回赎时则有权按照典价回赎,所以A正确。(注意:物权法也未确立典权的地位)【注】本题属于物权法内容,但是所用教材并未涉及典权内容,物权法也未确立典权地位,所以本题不是本课程的考查内容。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
29、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答案】B【解析】担保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人丙对抵押权和质押权担保范围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88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本题中汽车损毁获保险赔偿3万元,乙有权就3万元行使抵押权,加上10万元的房屋和1万元的音响设备,甲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所担保
30、的债权额是14万元,所以保证人丙在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注意】本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应选B。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31、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本题现在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答题。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答案】A【解析】甲丢失奇石,奇石属于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乙只是配以基座,并未进行加工。乙将奇石赠与丙,丙系无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奇石的所有权,所以A正确。【注意】本题系2004年考题,当时的法律并未有
32、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一套规则。2007年物权法第107条明确规定了遗失物的有关制度,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丙是有偿取得,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也是A。 9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答案】D【解析】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
33、、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本题中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交付了债券,质押合同生效,质权设立,所以ABC错误。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债券没有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具有对抗效力,所以D正确。【注意】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结合物权
34、法第15条,以债券出质的,质押合同效力与债券是否交付无关,债券交付的,质权设立。但是债券上没有记载质押字样的,应仍然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该质权没有对抗效力。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简易交付。8月9日宾馆与电视台达成买卖协议,此前摄像机已经由宾馆占有,则自买卖协议达成之时摄像机的所有权就转移
35、给宾馆,所以C正确。(二)多项选择题53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加工承揽合同D行纪合同【答案】2004年的正确答案为ACD;现在根据物权法,正确答案应为ABCD。【解析】担保法第84条第1、2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ACD正确。【注意】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36、比较小,物权法已作了扩大规定。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没有限制,非企业之间留置的,只要是基于同一合同,都可进行留置。所以根据物权法,ABCD均正确。四、2005年(一)单项选择题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若建材堆
37、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答案】A【解析】乙并无义务允许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所以A的说法不正确。但是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乙有义务允许甲通行,所以B的说法正确。甲和丙之间就甲堆放建材达成协议,甲应遵守约定,所以CD选项的说法正确。 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占有的分类。相机属于甲的遗失物,乙对相机的占有并无本
38、权,属于无权占有,所以A的说法正确。丙盗走相机,虽然属于无权占有,但是乙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所以B的说法不正确。丙卖给不知情的丁,丁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所以C的说法正确。丁出质给戊,则表示丁将相机转移占有给戊,戊直接控制管领,属于直接占有,所以D的说法正确。12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答案】C【解析】民法
39、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乙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丙取得甲乙同意转租,丙和丁都是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C正确。【注意】物权法第101条:“按份
40、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4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通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
41、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本题中牛被压死,乙没有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牛死亡之后的代位物600元,同时乙有权要求甲向自己偿还支出的屠宰和销售费用100元,所以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B正确。【注意】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注意:这里的规定与民通意见第94条的规定不同)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42、”(二)多项选择题55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行使留置权D是行使抵销权【答案】ABCD【解析】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个抗辩权都发生在基于同一个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本题中甲对乙负有的返还彩电的债务是基于2月3号的借用合同,乙对甲负有的返还手机的债务是基于2月6号的借用合同,这两个债务是基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根本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所以AB的说法错误。法定抵销权
43、只有在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本题中甲负的债务的标的物是彩电,乙负的债务的标的物是手机,不能抵销,所以D的说法错误。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中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很小,本题不属于留置权适用范围,所以C的说法错误。(注意:物权法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但是仍然限制在基于同一合同占有动产和负有债务这一条件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也不享有留置权)五、2006年(一)单项选择题7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
44、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答案】B【解析】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是共同共有,所以A错误。本题中甲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应之甲独立盖了一间房,只不过与该房邻接,因此该房的所有权应归甲所有,所以B正确、C错误。甲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丙信赖该登记购买了房屋,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所以D错误。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
45、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根据该条规定,C正确。【注意】物权法第15条规定了区分原则,改正了担保法将质物交付、抵押登记作为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要件的错误做法。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C选项应改为“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则正确。物权法并未规定质物的指示交付,该问题仍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
46、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答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正确答案为B,根据物权法的规定,B的说法并不错误。【解析】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