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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GMP检查指南原 料 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各药品生产企业:随着GMP认证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为了保证药品GMP认证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规范和指导实施GMP认证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编写了药品GMP检查指南,该指南分为法律法规、通则、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原料药、医用氧、生物制品等部分共4本书。该指南中的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已作了修订,由原来的225项增加到235项,其中关键项目从56项增加到58项(1801、6802),一般项目从169项增加到177项。该指南将作为今后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GMP认证检查员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要求由省局统一征订。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我中心具体承办该指南征订工作。请各药品生产企业于2004年3月25日前务必将购书回执传真到培训中心。该指南每套220元(含邮寄费)。地 址:海口白龙南路48号(省科技活动中心)B座503、504室。一、机构与人员*0301 企业是否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看企业组织机构图,查生产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功能设置(图示),是否涵盖生产、质量、物料仓储、设备、销售及人员管理等内容,并有负责培训的职能部门/人员。1. 查企业分管生产及质量的负
3、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事制药行业年限、所在岗位等。2. 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派给他人。以文件形式规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通常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以下各项:2.1 所有原料药的放行和否决,外销的中间体的放行和否决;2.2 建立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和标签的放行或拒收系统;2.3 在决定原料药放行前,审核已完成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2.4 确保各种重大偏差已进行调查并已解决;2.5 批准所有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2.6 批准所有与原料药或中间体质量相关的各种规程;2.7 确保进行内部审计(自检
4、);2.8 批准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委托生产单位;2.9 批准对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各种变更;2.10 审核并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2.11 确保对质量相关的投诉进行调查并给予适当处理;2.12 确保确立有效的体系,用于关键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准;2.13 确保物料都经过适当的检测并有测试报告;2.14 确保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复验期或有效期及储存条件;2.15 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回顾及审核(ICH标准)。3. 应以文件形式阐明的生产部门的职责通常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以下各项:3.1 按书面程序起草、审核、批准和分发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各种生产规程;3.2 按照已批准的生产规程
5、生产原料药/中间体;3.3 审核所有的批生产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并已签名;3.4 确保所有生产偏差均都已报告、评价,关键的偏差已作调查并有结论和记录;3.5 确保生产设施已清洁并在必要时消毒;3.6 确保进行必要的校准并有校准记录;3.7 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有相应记录;3.8 确保验证方案、验证报告的审核和批准;3.9 对产品、工艺或设备的变更作出评估;3.10 确保新的(或经改造的)生产设施和设备通过确认。0302 是否配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事和监督中间体、原料药生产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有足够的数量,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经过适当培训(
6、或)有实践经验。0401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原料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经验。参见通则 0501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原料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参见通则。*0502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0601 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0602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是否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有关知识的培训。1. 与原料药生产特定
7、操作的有关知识,包括化学反应的原理和操作要求、化学安全防护知识、发酵操作的要求、无菌原料药生产的特殊要求等。2. 应由有资质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内容至少包括员工所从事的特定操作和与其职能有关的GMP。3. 培训记录应归档,培训效果应定期评估。0604 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上岗。0701 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是否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参见通则二、厂房与设施0801 企业药品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1. 厂房周边环境情况,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布局是否合理。2. 化学合成、脏器组
8、织处理及危险品库、试验动物房等的设置不得对原料药的生产造成污染。3. 锅炉房的位置煤堆、煤渣的放置,垃圾存放,明沟处理,闲置物资堆放等不得影响原料药生产。4. 兼有原料药及制剂生产企业,原料药生产不得对制剂生产造成污染或妨碍。0901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合理布局。1. 工艺布局:化学合成及其他形式的前处理工序,与精、烘、包工序不得互相妨碍。2. 厂房空气净化洁净度级别、布局应符合药品GMP中相应条款的规定。3. 药品法定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4. 无菌原料药
9、内包装材料(直接接触药品)的最终处理环境应为10,000级;对于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原料药,内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应为100级或无菌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请注意无菌万级的提法!)。0902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是否相互妨碍。1. 查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厂房平面布局图,厂房间距是否合理。2. 同一厂房内设备间距是否合理,不影响生产操作。3. 相邻厂房功能设置及所处上、下风的位置及进、排风口的设置是否合理。1001 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1. 原料药的生产控制区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2. 有相应的书面规程,规定灭鼠、杀虫等设施
10、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1101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1102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1. 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应为弧形,无菌操作区墙面间宜成弧形,便于清洁。2. 检查洁净室(区)的气密性,包括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的密封情况。1103 洁净室(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清洁工具,其存放地点是否易对产品造成污染。不同洁净室(区)的清洁工具是否跨区使用。1. 不同洁净级别区应设相应的洁具间,清洁用具不得跨区使用。2. 10,000级无菌操作间不应设清洁间
11、和清洁用具间,此区域的清洁用具在完成操作区清洁后,应送出该区清洁、消毒或灭菌,然后存放在洁具间备用,以减少对无菌操作区的污染。3. 10,000级非无菌操作间及其他低要求级别区可设地漏及水池,也可设清洗间,这些区域的地面可使用拖把、纱布及其他适当清洁用具清洁。清洁用具应定期清洗,并有相关的管理文件,防止清洁用具给生产带来污染。4. 现场检查,同时检查相关管理文件。1201 生产区的面积和空间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厂房和设施应有足够空间,以便生产操作、设备和物料的有序放置,防止混淆和污染。1203 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有可能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时,其检验场所是否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质量控制部门
12、(QC)实验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独立设置。中间产品控制的实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但生产操作和中间控制检测不得互相影响。1204 储存区的面积和空间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1205 储存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成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1. 现场中注意检查以下区域是否适当:1.1 来料的验收、待验、放行或拒收的场所;1.2 中间体和原料药放行或拒收的待验区域;1.3 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取样;1.4 不合格物料处理退货、返工或销毁处理的暂存区域;1.5 已放行物料的贮存;1.6 生产操作;1.7 包装及贴标签操作;1.8 实验室及留样室。2. 检查企业采取防止差错和污染的措施如:仓
13、库设货位标识;使用货架/垫;同一货架只存放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物料;开包取样后贴已取样标签、包装再密封的措施;领发记录和建帐;中间产品按品种、规格、批号、贮存条件存放等均应在物料及生产管理文件中明确规定。1206 原料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用厂房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 有机溶媒及化学危险品的存放,是否有排风及降温措施。2. 是否有足够的消防器具,消防道路是否畅通。1301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是否易于清洁。查洁净室(区)内的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是否有难于清洁的部位。1401 洁净室(区)内的照度与生产要求是否相适应,厂房是否有应
14、急照明设施。1. 有防爆要求的洁净车间,照明灯具和安装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2. 应有充足的照明,以便生产操作、清洗、设备维护保养等。3. 注意检查防爆灯具的设置、清洁和维护,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4. 查厂房验证报告中照度检测数据及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及检测(如灯检)部位,看是否符合规定。5. 查应急照明设施。*1501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净化。1. 查厂房空气净化级区分布图,看布局是否合理。2. 厂房空气净化的送、回风管及风口位置示意图。3. 根据所生产药品的要求检查初、中、高效过滤的设置。4. 无菌洁净室的送、回风过滤器的框架不得采用易脱屑、产尘、长菌的材质。1502 洁净室
15、(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监测,空气监测结果是否记录存档。1. 检查定期监测的管理和操作文件。2. 检查监控记录,包括过滤器完好性检查、压差检查及过滤器更换的记录。3. 监测数据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发生偏差时)的处理及处理措施记录。4. 对定期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的资料。1503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循环使用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1. 根据净化空调系统送、回、排风图进行现场检查。如部分空气循环回到生产操作区,应有适当措施控制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如工艺除尘系统。2. 检查生产操作间气流方向。3. 多品种、多粉尘作业区宜采用直排风方式,并设粉尘捕集装置。1504 空气净化系统是否
16、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参见1502、1503条说明。*1601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1. 无菌操作区不得设开启式窗户。2. 现场检查,注意密封性。3. 参见1101、1102条说明。1602 不同洁净级别的相邻区域/房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查相应的管理文件。1. 压差表的安装要根据实际需要,指示气流方向可有不同形式(如门顶风叶),没有必要在每个房间及工艺走廊间都安装压差表。2. 压差计或压差传感器装置的位置通常设在不同洁净区间人、物流缓冲室。3. 压差计或压差传感器装置的位置,检查标准:3.
17、1 洁净室(区)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10 Pa。3.2 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5 Pa。1701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符合药品生产工艺的要求。1. 洁净室(区)温、湿度控制的管理文件。2. 除有特殊要求外,温度一般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在4565,应检查实际生产的温、湿度数据。现场检查温、湿度读数及记录。3. 从记录中看出现偏差时的处理措施。*1801 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是否对药品产生污染,无菌操作的100级洁净室(区)内是否设置水池及地漏。1. 查相应的管理文件及水池、地漏设置位置、区域、安装情况。2. 地漏、水池下有无液封装置,是否耐腐蚀。3. 地漏采用
18、不锈钢材质等。4. 企业地漏的常见缺陷:水槽及盖杯过小、水封过浅甚至无法形成水封;下水管过细,排污水时溢至周围地面;设计加工为固定式,难以对地漏进行清洁、消毒等。5. 现场考察,评价他们对药品生产的不良影响,并采取纠偏措施。6. 无菌操作的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无菌操作的10,000级区应避免设置水池和地漏。1901 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1902 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是否穿越较低级别的区域。1. 穿越较低级别区域的传输设备系指传输操作相连,但在万级及其相邻低级别区不采用分段循环的传输设备。如传送设备在各级
19、洁净区域内各自循环,不作缺陷项论处。2. 应在现场检查中注意考察污染的实际风险。*1903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是否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1. 厂房工艺布局图、人物流走向考证,平面布局和人物流走向是否合理。2. 进入不同空气清洁度等级的洁净室(区)内的人员和物料,布局应保证其合理性。3. 进入不同空气洁净级别的洁净室(区)内的人员和物料的洁净措施应有相应的文件规定。*2001 生产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是否使用独立建筑物,使用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分装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分装室排至室外的废气是否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分装室排风口是否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
20、风口。生产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的要求:1. 厂房为独立的建筑物。2. 独立的设施、空气净化系统。3. 产品暴露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查压差计)。4. 排出室外的废气、废物和废水的净化处理设施及验证。5. 检查室排风口与其他空气净化系统进风口的距离、位置,看污染风险。*2002 生产内酰胺结构类药品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1. 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2. 是否使用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专用设备。*2101 避孕药品生产厂房与其他药品生产厂房是否分开,是否装有独立的专用空气净化系统,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是否经净化处理。1
21、. 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厂房分开。2. 专用的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3. 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过净化处理。*2102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是否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不可避免时,是否采用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清洁程序是否经过验证。1. 与其他药品使用的设备、空气净化系统分开。2. 不可避免时,采取了什么防护措施。3. 查验证资料。生产原料药使用的厂房和/或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剧毒的非药用物质如除草剂、杀虫剂,这类剧毒非药用物质的生产和储存都应当与原料药生产厂房严格分开。(ICH的有关要求)*2401 产尘量大的操作区是否有防尘、捕尘设施。2402 产尘量
22、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难以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利用回风。非无菌药品空气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1. 查空气净化送回风图,考证是否利用了回风。2. 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和工序的捕、吸尘设施。3. 捕、吸尘设施的效果,设施有无防止空气倒流的装置。4. 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工序,能否保持相对负压。5. 检查压差指示装置,看压差是否符合规定。6. 参见15011503条的说明。25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1. 应当有这些公用设施的系统图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文件。2. 凡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公
23、用设施(如纯蒸汽、压缩空气、氮气等)都应通过验证,并按日常监控计划监控。3. 检查记录,并对在超出限度时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估。2601 仓储区是否保持清洁和干燥,是否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是否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取样时是否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1. 仓储区平面布局图。2. 温、湿度计的放置位置及温、湿度调控措施。3. 照明、通风设施,温、湿度控制管理文件。4. “五防”设施及管理文件。5. 特殊储存条件及管理文件。6. 物料、成品储存管理文件。7. 现场考察储存条件,必须满足物料、成品的储存要求。8. 温、湿度定期监测及调控的记录。9. 检查取样室/设施、位置、条
24、件。2701 洁净室(区)内的称量室或备料室洁净级别是否与生产要求一致,是否有捕尘设施,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1. 查空气洁净度级别监测数据,看是否与生产要求一致。2. 有无捕尘设施,其实际效果(参见1503条)。3. 捕尘设施有无防止空气倒流设施。2801 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室是否与生产区分开。2802 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查是否分室进行。1. 无菌检查室应按无菌操作区管理,至少应在10,000级背景下的局部100级超净工作台内进行,不得与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查,污染菌鉴别和阳性对照试验使用同一试验室。2. 半无菌要求的抗生素生物检定(效价测定),应为独立的试验室。3. 半无菌
25、要求的微生物限度试验、生物负荷(Ambient load或Bioburden)检查可在同一室进行;孢子D值测定、污染菌鉴别和阳性对照试验可在同室进行但应使用不同的LAF操作台;细菌内毒素检查不需要在无菌室进行。这些试验均应有书面数据,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2901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1. 按仪器、仪表技术数据的要求安放。2. 符合技术数据要求的设施。3001 实验动物房是否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实验动物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 实验动物房布局图。2. 实验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3. 实验动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6、的证明文件。4. 委托检验时被委托方的试验设施及实验动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被委托方为药品生产企业时应出具药品GMP证书。5. 委托协议书、委托检验监控管理文件。6. 检验和委托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三、设 备310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是否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是否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1. 检查是否有竣工图,包括工艺设备和公用系统。2. 原料药生产用设备应设计合理并有足够的大小,安装位置应方便使用、清洁、消毒和日常保养。3. 原料药生产宜采用密闭设备;密闭设备及其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4. 检查企业使用敞口设备或开启设备时,是否有适当
27、的防护措施。5. 有些中间体或产品分离时易受微生物污染,或因温度、空气和光等因素发生降解,应检查是否有必要的预防措施。6. 检查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离心袋的清洁和使用规程;检查出料、输送软管(尤其是输送粉料的软管)、干燥设备、泵的安装/连接情况,评估它们对产品质量的可能影响。7. 现场检查并查阅设备验证文件,注意以下几点:7.1 所选设备的材质、设备内表面不应脱屑、生锈、发霉、长虫,不得吸附和污染药品。7.2 清洗、消毒/灭菌的方法和周期,不能移动的设备应有在线清洗的设施。7.3 安装应便于设备生产操作、清洗、消毒/灭菌、维护、保养,需清洗和灭菌的零部件应易于拆装。7.4 工艺设备应在生产工艺规定
28、的参数范围内运行。3102 灭菌柜的能力是否与生产相适应,是否具有自动监测及记录装置。1. 根据灭菌柜的容量计算理论批次量和实际的生产批量,检查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灭菌。2. 灭菌柜是否有自动监测和记录装置。3. 自动监测记录是否纳入批生产记录。3201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是否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1. 检查设备说明书中材质说明,是否适用于所生产的原料药。2. 设备内表面情况,是否便于清洁。3. 参见3101条的说明。3202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是否平整、光洁、无颗粒性物质脱落。3204 与药液直接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
29、送泵等是否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是否尽量减少连(焊)接处。1. 相应的安装确认文件。2. 材质证明文件。参见3101、3201条的说明。3205 过滤器材是否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是否采用已禁止使用的石棉过滤器材。1. 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2. 查滤材材质的证明材料,过滤装置是否吸附要去组分、释放异物。3. 查相应的管理文件和过滤系统的验证资料。3206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是否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设备的传动、运转所需任何润滑剂、冷却剂等,都不得与中间体及原料药接触,检查溶解罐、粉碎机等设备,是否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必要时使用食用级的油类。3208 生产过程中是否避免使
30、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的器具,使用筛网时是否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1. 相应的管理文件。2. 现场检查。3301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现场检查,标志方法应醒目、准确。3401 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有防止微生物的孳生和污染的措施。1. 检查纯化水系统运行监控的SOP,看是否有工艺流程示意图,标明纯化水制备、储存和使用回路。规程应标出各处理功能的配置,阐明运行控制参数范围、清洁消毒方法,及系统运行超出设定范围时,采取什么纠偏措施等内容。2. 注意检查系统清洁、消毒方法、频率及日常监控结果。3. 纯化水的储存及使用点之间应采用循环方式,并采用巴氏消
31、毒器或采用其他适当清洁、消毒方法。4. 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疏水性过滤器,贮罐水位显示方式应能防止污染。5. 按图进行现场检查。6. 检查系统验证报告或水质数据年度汇总报告。*340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是否有防止微生物滋生和污染的措施,储罐的通气口是否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是否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循环或4以下存放。1. 储存是否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循环或4以下存放;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2. 当个别使用点使用软管时,应检查软管不得积水,不得直接放在地面,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如:软管不宜过长,不接触地面,不用时应挂起来,使用时应适当放水冲
32、洗等。3. 检查系统验证报告或水质数据年度汇总报告。*3403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是否避免死角、盲管,对储罐的管道是否制订书面规程,规定清洗、灭菌周期。1.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质,应无毒,耐腐蚀,内壁光滑,不得对工艺用水造成污染。查安装确认(IQ)资料中的材质证明材料。2. 贮罐应有人工清洗口。3. 使用回路不应出现死角、盲管等难于清洁的部位。注射用水总出水口不宜设除菌过滤器,如因产品工艺确实需要设置时,应靠近使用点并定期更换,更换频率根据验证结果确定。4. 检查注射用水储罐出、回水口的温度计、压力表、电导控制仪表等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5. 注射用水系
33、统宜设在线清洗、灭菌系统。6. 检查系统取样点的标识与SOP中工艺流程图是否一致,查清洗、灭菌记录,查水质检查年度汇总报告。7. 查系统工作日志,看出现偏差时采取什么纠偏措施。3405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是否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查制水系统的验证报告。3501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使用范围、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是否定期校验,是否有校验合格标签。1. 查相关的计量技术资料和管理文件。用于保证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的控制、称量、测量、监测和测试设备,应按照书面程序和规定的周期校验。2. 建立计量检测的台帐、登记、档案,关键设备校验的有效状态应有据可查
34、。3. 计量器具有醒目的合格标识,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核对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验的合格证书。4. 检查是否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准、校验。企业持证人员如自行校验,应使用可追溯的已计量合格的标准量具,并应保存完好的校验记录。5. 不得使用不符合校验标准的仪器。当存在校验偏差,关键仪器因疏忽被使用时,要查上次校验合格后至发现偏差仪器期间,偏差对中间体或原料药的质量影响。3601 生产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1. 现场检查,主要设备是否标明内容物和清洁状态。2. 多品种原料药车间长期闲置的设备,应使用“闲置设备”的标示牌。3602 生产设备是否定期维修、保养。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是
35、否影响产品的质量。1. 设备编号。2. 设备档案。3. 相应的管理、操作文件。4. 应设专人负责,规定维护、保养、检修的周期。3603 干燥设备进风口是否有过滤装置,出风口是否有防止空气倒流的装置。1. 现场检查非灭菌药品干燥设备进风口的过滤装置。2. 出风口是否有防止空气倒灌的装置。3. 过滤净化后的干燥用空气所含微粒和微生物数应符合规定的空气洁净级别要求。3701 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1. 查设备管理文件,看是否建立了设备台帐、档案并对设备进行编号管理。2. 查使用、维修、保养记录。3. 查设备管理档案(参见3501条)。四、物 料3801 物料的购入、
36、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1. 供货商审计:应根据物料质量标准从经质量管理部门核准的一个或多个供货商处采购物料。如果关键物料的供货商不是该物料的制造商,中间体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有该物料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并对关键物料供货商进行质量审计。2. 由物料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一起承担供货商审计工作,审计的重点是关键物料的供货商。设计内容如下:2.1 供货商合法的资格审核,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范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生产药品的生产批件、批准文号、注册生产地址、检验报告单、营业执照等。2.2 供货商厂房、设施、设备的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等。2.3 供
37、货能力,企业信誉等。3. 通过审计,建立供货商档案,由QA设专人管理。3.1 鼓励将供货商作为物料的质量标准的一个附加项目来处理,关键物料不得从未经审计的供货商处进货,供货商改变时,需经质量管理部门认可。3.2 有采购、储存、发放、使用的相关管理规程。3.3 物料采购合同应有名称、规格/标准、数量、包装要求等内容。3.4 到货验收时,应按合同要求检查核对批号、代号(相当于质量标准)、本企业编号(或批号)、到货数量和包装有否损坏等情况。3.5 物料部门应建立库卡,物料台帐等,物料存放位置应与库卡上标明的一致。3.6 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宗原料、溶媒等物料验收时可根据其对质量影响的大小,
38、实行混批编号法;其收、发、存、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3.7 上述购进的物料与已入库物料(如溶剂或储槽中的物料)混合前,应按规定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3.8 检查企业为确保无来自槽车所致的交叉污染,是否采用专用周转车,对每车物料抽样检验等方法。3.9 物料的使用采用“First-in First-out”,即“先进先出”的方法。3802 原料、辅料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开存放。1. 制药企业物料的标识通常包括三个要素:品名、代码(相当于质量标准/规格)和批号(一些要求较低的包装材料或大宗物料可酌情设编号),实行计算机管理的还需要设条形码。检查企业物料管理制度,看物料的标识是否符合GMP
39、的基本要求。2. 检查原料药生产企业是否设有代码系统,以便于区别物料名称相同、质量标准或规格不同的物料,有利于实现GMP消除混淆和差错的基本目标。3. 现场抽查,购进物料是否按规定给定批号/编号,并按批号/编号及物料贮存要求贮存;帐、货、卡是否相符。4. 实施计算机物料管理系统的企业,检查系统验证报告。*3901 物料是否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1. 原、辅料药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企业内控质量标准。2. 包装材料(包括内、外包装材料)标准。3. 国家管理的内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国家批准生产的许可证和生产批件。4. 企业可通过验证建立物
40、料的内控标准,无任何标准的物料不得用于原料药生产。3902 原料、辅料是否按批取样检验。1. 查相应管理文件。2. 购进物料时,是否附供货商的质量检验报告书。3. 抽查某批物料的进货量、样本数、取样时间、取样量、取样容器,看是否按批、按书面规定取样;取样后,被取样物料包装的密封、标记情况,样品的登记、贮存和分发(化验室)情况。4. 留样观察样品的登记和贮存。5. 工艺助剂、有害或剧毒的原料、其他特殊物料或由同一集团公司内部或总厂分厂间转移的物料可以不检验,先决条件是取得制造商检验报告,证明它们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物料到货验收时,如对容器、标签和批号的现场检查发现与合同和检验报告书不符时,应报
41、告质量及物料部门及时处理。6. 现场考察取样过程,看是否在规定的地点、用规定的方法取样,避免取样的物料受到污染或污染其他物料。3903 进口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口岸检验所的药品检验报告。4101 物料是否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是否按规定入库。1. 根据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货商清单,抽查进货货源。2. 查物料管理规程,看物料入库时,是否进行了检验、验收、核对(参见3801条)。4201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是否严格管理。1. 检查相应的管理文件。2. 分区管理的设施、条件和标识。3. 色标管理的实施是否切实可靠。4. 退货是否有效隔离并有相应处理及记录。5. 是否有不合格品的有效隔离
42、、处理及记录。*4202 不合格的物料是否专区存放,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1. 不合格物料的专区存放,基本原则是有效隔离。2. 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色标管理)。3. 应及时处理并有相应记录。4301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1. 特殊贮存条件(按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规定)。2. 是否按规定的贮存条件存放,是否超过规定的存放时限。3. 特殊贮存条件的温、湿度监控记录。4. 查相关的管理文件和记录,看不符合贮存条件的物料如何处理。4302 固体原料和液体原料是否分开储存,是否有防止挥发性物料污染其他物料的措施;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是否使用清洁容
43、器或包装,净药材是否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1. 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2. 固体物料应离地储存,留有适当空间,便于清洁、取样和检查。3. 挥发性物料的贮存是否设专库、有排风设施,其贮存条件应能避免其污染其他物料。4. 大型液体贮存容器及附属管路应有标识。5. 中药材见中药制剂GMP检查指南。*440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药材)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1. 相关管理文件。2. 贮存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专库、双人双锁等)。3. 有无购入批件,验收、入库、领用、发放记录。4. 抽查帐、物、卡相符情况。4409 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是否按规定验收、储存、保管。1. 现场
44、检查相应的储存条件,安全、防火设施。2. 验收、入库、发放记录;帐、物、卡相符情况。3. 检查在室外或敞开式库房的腐蚀性物质、易爆炸性物料等,看标识是否脱落,易造成混淆和差错,发现此现象时,应制订纠偏措施。4501 物料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贮存期内使用,到有效期时,是否按规定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是否及时复验。1. 是否通过稳定性考察或根据供货商提供的技术资料确定物料储存期。2. 对检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检查复检期及贮存期的制订的实验依据。3. 近储存期时,应按规定复检,复检后,须给定修改后的贮存期,不得无限期延长储存期。4. 储存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需复检。5. 查相应的管理文件,包括
45、对记录、归档的要求。*4601 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是否按标签管理。1. 原料药无使用说明书,但有纸盒、小纸箱等印刷包装材料,后者采用与标签管理相同的原则(以下略)。2. 相关的管理文件,包括印刷版本的管理及对供货商的特殊要求,防止印刷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混淆和差错。3. 建立标签标准,包括文字内容、颜色装饰性内容、纸质、核对用编码或计算机条码等。4. 抽查标准,看标签是否按文件要求管理,即有起草、复核、批准手续。*46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4701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由专人保管、领用。1. 相关的管理文件。2.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设专人负责标签管理。3. 订货合同须附标准,验收时须质量管理部门专人核对。4. 仓储部是否设专人负责保管、发放,车间是否设专人负责领用。47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按品种、规格专柜(库)存放,是否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是否按照实际需要量领取。1. 查相关管理文件,看是否明确规定标签物料平衡的允许范围,非指定人员不得随意替代指定人员履行标签管理的责任。2. 专人专库或专柜上锁。3. 抽查按批包装指令规定的发放数量。4703 标签是否记数发放,由领用人核对、签名。标签使用数、残损数记剩余数之和是否与领用数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