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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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17 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讲解一、 修订背景与过程二、 主要修订内容三、 关于环境评价四、 关于竣工验收五、 关于应急预案一、 修订背景与过程1.1、修订背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前身是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是1986年3月26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三委”联合发布的,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定管理措施的部门规章。规定了环境有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两个制度,当时环评只有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种形式、没有登记表。当时已有国家环保局,但设在城乡建设部,

2、1988年脱离建设部独立出来成为直属国务院管理的副部级单位,仍称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年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2008年再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至90年代初中期就已逐步发现不能适应当时新形势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1月29日以国务院第253号令发布施行了,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建设项目审批体制的重大变化等,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原“条例”已

3、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有关竣工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等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大、工艺复杂、施工期长,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施工期间发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弥补,或者重要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措施不落实,工程投入运行或使用后造成生态破坏和污染,但工程主体却无法停下来,如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环境管理被

4、动的局面;四是环评侧重于单位管理,对环评技术人员管理不严,导致环评质量不高;五是有些环保部门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不对等,造成一些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六是亟需做好与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执法力度、政务公开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衔接问题。1.2、修订过程上述诸多问题在实际的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因此,湖南省人民政府在2003年4月24日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卲水河污染问题重新查处情况的报告中,针对建设项目漏批、漏管以及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修订条例的建议,曾培炎副总

5、理当即批示要求环保总局研究湖南省政府的建议。2003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由环保总局负责条例修订的起草。随后,环保总局成立了起草小组中间几经反复,最后于2013年才正式启动修订工作;2015年12月24日,国家环保部办公厅以“环办函20152194号”发出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函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当时共五章50条;(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2016年4月14日,国家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当时内容共六章50

6、条;(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2017年6月2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2017年 7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施行,共五章30条。二、 主要修订内容(6个方面)2.1、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将来的环评工作可能会类似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制度,体现环评制度要改革的大趋势。2.2、取消竣工验收和投产前试生产的相关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1)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编制验收报告自主验收,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2)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

7、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的建设进度与资金。3)同时明确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开展后评价,强化事后监管。2.3、简化了环评程序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删除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文件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将环评和工商登记脱钩。 2.4、细化了环评审批相关要求(1) 明确了应当重点审查的4个方面的内容;环评文件重点审查的4个方面: 1、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2、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 3

8、、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2) 明确了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3)明确了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地位,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环评文件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

9、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2.5、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提高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个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2.6、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

10、)对环保部门,新增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环评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 (2)对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征求当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未明确环境监理,未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等。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3.1、新条例对环评的要求3.2、关于环评的技术评估3.3、与环评有关的公示3.4、对企业的几点建议3.1、新条例对环评的要求(9点)新条例第二章第614条都是对环评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 环评有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3种形式,

11、其形式的确定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未纳入名录的可以不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第七条):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 报告书和报告表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登记表没有资质要求,报告书对个人资质有一定要求;(3) 环评文件应在开工前报批,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按

12、新环评法最高可处建设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实际操作多是顶格处罚)(4) 规定了报告书7个方面的内容和环评文件不予批准的5种情形;(5) 环评文件批准后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6)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依法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8)环评文件可以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但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环评文件的审批、备案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9)规定了环评文件的审批时限,报告书为60日、报告表为30日。3.2、关于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1)评估

13、范围。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 79号),技术评估范围为: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环保部门认为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其他内容。(2)评估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为30日,其他文件15日,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3)评估后环评文件的修改时限(市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7日,其他项目为3日,无延期。3.3、与环评有关的公示环评文件公示的情形与时间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工作日)公示情形公示时间公示情形公示时间报批前公示(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首次公

14、示10环评基本完成公示10技术评估前公示5技术评估前公示5报批后公示(环保部门)环评文件受理公示10环评文件受理公示5拟审批公示5拟审批公示5审批公示5审批公示5合计共公示6次45共公示4次203.4、对企业的几点建议 (1)关于环评单位报告书和报告表均需要委托让具有相应资质(行业资质)的专业单位完成,宜选择专业能力强、信誉好的单位,这一点很重要:一是这类环评单位编写的环评文件质量比较,比较容易通过技术评估,企业能够尽早拿到环评批复;二时技术评估后环评文件的修改时间为书7天、表3天,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能想尽办法按时完成修改,不致影响项目的开工进度。 (2)关于分期建设项目分期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竣

15、工验收,其分期依据就是环评文件;因此,编制环评阶段就要做好这方面的考虑,环评文件中应将分期界面划分清楚。(3)环评应尽早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周期一般要半年左右甚至更长时间,公示时间要两个多月(45个工作日);这样一来,环评从开始到企业拿到批复文件估计需要89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如果首次评估后7天不能完成修改,可能又会将时间延长12个月,这样就差不多快要一年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周期一般要13个月、评估时间近1个月、公示时间1个月(20个工作日),至能拿到环评批复估计需要36个月。因此,环评应尽早进行。(4)关于公众参与各相关文件都规定,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但大多数企业对公

16、众参与的要求和具体做法并不熟悉,有时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本来没事的搞不好反而会弄出点事来。建议企业仍延续过去的做法,可以由环评单位代为完成,这样可以做到事半功倍;但其主体必须是建设单位这是新环评法和新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关键的是必须记住: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四、 关于竣工验收4.1、对新条例竣工验收的认识4.2、竣工验收通知内容4.3、关于竣工验收报告4.4、给企业的几点建议4.1、对新条例竣工验收的认识(7点)(一) 取消了验收行政许可但保留了验收环节,工作并没有简化、更没有取消,实际上是要求更加提高了,一切责任都由建设单位自己承担;(二)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

17、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强化了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的主体责任;(三) 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是建设单位自己的事,环保部门与建设单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四) 突出了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环保部门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情况,以及环评文件确定的其他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升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效力;(五) 强化了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的要求:新条例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保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这样有利于构建“事前严防、事中

18、严管、后果严惩”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体系,形成制度合力。(六) 实行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后,与之相配套的验收管理制度、验收程序、相关技术规范等也将发生一定调整,这将是一个逐步完善和规范的过程。(七) 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自行验收工作,主动关注和学习关于自行验收的管理要求,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确保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履行新条例规定的自行验收责任。4.2、竣工验收通知内容(15点)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国家环保部在对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竣工验收通知)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为便于理解和记忆将该通知主要精神归纳如下:(一

19、) 目的:强化建设单位的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二) 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登记表项目不需要。(三) 验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四)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是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机构。(五) 具体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如实记载其他环保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六) 验收工作组: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

20、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七) 现场核查要求: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该文件规定了水电、火电、钢铁、煤炭、铁路、公路、港口、石油天然气管道、炼油乙烯等九个行业的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每个行业的具体内容均有“工程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两大部分,后者包括生态保护、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空气、声环境(振动)、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等内容。(八) 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环保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

21、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后续要求。(九)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十) 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5种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未按环评文件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保设施或者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建设单位违反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验收报告不符合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的;存在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十一) 验收期限: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需要调

22、试的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十二) 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十三) 分期建投产项目:其环评文件中应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十四) 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十五) 地方政府或部门的责任: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

23、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区域污染物削减、产能替代等环保对策措施,由该地方政府或部门确保其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或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承担法律责任;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前述环保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环保对策措施未实施的,环保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部门抓紧实施。 另:为配合新条例的实施,上海市环保已经起草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内部讨论征求意见,近期就会公开征求意见。4.3、关于竣工验收报告(一) 报告的形式(二)报告的内容(三)参考内容格式(四)可供参考的技术规范及相关法规(

24、一) 报告的形式 新条例及通知中只提到了“竣工验收报告”,并未明确其形式,新环评法中亦未提到;只有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和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中提到,要求“书对书表对表”,但这两个文件即将作废,等新文件出来后再最后定吧。在此之前,仍建议按“书对书表对表”的形式。(二)报告的内容(1)新条例第三章第十五、十六、十七有具体要求,如:环保设施“三同时”(第十五条),初步设计环保篇、落实环保措施及投资概算、纳入施工合同、落实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等(第十六条),如实查验、监测、记

25、载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等(第十七)。“通知征求意见稿”除上述要求外还规定了“验收意见内容”,同时又规定了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形。验收意见内容:工程建设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环保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后续要求。 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未按环评文件及审批要求建设环保设施或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2)验收报告必须满足上述

26、要求,而必须较好地回答上述问题。再者,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九条验收条件”也是很不错的参考。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九条验收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保设施安装质量符合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

27、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按环评文件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评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

28、施得到落实。 (3)除以上之外,国家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要求:制定或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沪环保办2015517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据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属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竣工验收报告中对此应进行具体说明,并附有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材料。(4) 围绕以上这些要求做文章,

29、就象学生写作文;可以企业自己编写,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环保咨询机构编写或协助共同编写,新条例等对此并无资质条件要求对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资质条件要求。 (三)参考内容格式(作业指导书) 1、前言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1、建设项目概况2.2、污染控制情况2.3、环保设施施工情况2.4、环境管理情况2.5、环境监测情况3、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落实3.1、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情况3.2、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落实4、总量控制情况5、信息公开情况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7、结论与建议7.1、结论7.2、其他建议和需要说明的问题8、附件及附图8.1、附件8.2、附图(四)可供参考的技术规范及相关法规相关行业技术规范:1、

3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HJ/T 2542006)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HJ/T 2562006)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HJ/T404-2007)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炼制(HJ/T 4052007)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HJ/T 4072007)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T 4082007)7、储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HJ/T 4312008)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公路(HJ 5522010)9、

3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HJ 7922016)1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794-2016) 相关法规: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2001年第13号,环境保护部令2010年第16号修改)2、水电等9个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环办2015113号)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6、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32、号)7、关于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8、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417号)9、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改革的意见(沪环保评2016189号)1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沪环保办2015517号)11、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17 6号)4.4、给企业的几点建议1、关于竣工验收报告2、关于环保工程设计3、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的公开1、关于竣工验收报告首先做一个前期策划验收报告内容目录大纲,经讨论后定稿,据此操作;编写完成后内部讨论,或委托第三方或请专家进行内部审核或预审

33、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修改完善后正式组织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进行现场检查、评审,形成验收意见;将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验收意见内容:工程建设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环保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后续要求。2、 关于环保工程设计 多数企业不具备自行设计能力而外委设计,应外委真正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单位(可以是大型专业公司也可以是小型专业单位),之前应做一些基础调研工作,尽可能将工作做到极致;不然就会走弯路,多花了钱还会耽误事。3、 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的公开新条例第

34、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新条例并没有细化的具体要求,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只是说“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目前上海环评文件的信息公开是通过“上海环境热线ttp:/在相关具体规定出台之前,可以参照这种方式进行。五、关于应急预案5.1、法规要求5.2、适用范围5.3、责任主体5.4、编制单位5.5、预案类别5.6、预案评审5.7、备案材料5.8、注意事项5.1、法规要求 “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要求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

35、部门备案,“沪环保办2015517号)”第十八条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备案工作。因此,可以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属竣工验收前置条件之一,竣工验收报告中对此应有具体说明,并附有应急预案备案证明材料。5.2、适用范围(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5.3、

36、责任主体企业是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和实施工作,并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5.4、编制单位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要求;但鼓励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企业应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5.5、预案类别5.6、预案评审由企业组织,参加对象为:企业自己;预案编制单位;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环境应急专家,从本市应急专家库中选取。可邀请工业区、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参加。评审形式:包括会议评审和函审,重大或者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应采用会议评审,应形成专家组意见。5.7

37、、备案材料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编制说明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5.8、注意事项 应注意应急预案的:1、客观性;2、合规性;3、实用性;4、针对性;5、操作性;6、完整性;7、科学性;8、先进性;9、经济性;10、规范性;11、时效性;12、社会性;13、衔接性;14、灵活性。最后的建议:做人要做老实人,办事要办老实事。做企业要做诚信、环保的百年企业,要遵法守纪、认认真真、一丝不拘,将各项环保工作做好!环保事业关系到子孙后代、关系到千秋万代,在能力、水平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可能将环保工作做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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