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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法修订-第 6 页合作社法修订,财务管理有啥新要求?2017年12月27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这是该法实施十年来的首次修订。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为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衔接服务小农户、建设现代农业重要力量之一,需要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其新动能,从而在新时代担负起新使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有力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了199.9万家,是2007年底的
2、76倍。目前入社的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修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一些专业合作社由单一的生产经营向从事多种经营和服务的综合化发展方向发展,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内涵予以重新界定,并作出相应规范。另外,一些专业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其内部治理机制。一些地方的专业合作社为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共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和保障它的发展。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
3、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比如不得从事与章程无关的活动等。三是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一章,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管理有啥新变化?财务管理作为合作社经营管理的重要基础,其管理规范与否,核算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合作社自身建设的规范化。
4、新法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进行了加强。有调研显示,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虽说都建有“成员账户”,但往往只记载成员初始出资额了事,缺失实质内容,而“成员账户”是合作社年终分配盈余的重要依据。针对“成员账户”运用欠规范的弱项,新法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条款,丰富和明晰了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盈余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所有成员都关心的一个事情。新法强调了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直接表达,也是“合作精神”的体现。此外,新法专门增加了“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
5、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同时规定,“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进一步从财务管理角度指明了合作社盈利后怎么发展壮大、让成员拥有更多获得感的路径和方法。为顺应当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方向,新法还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林权可以作价向合作社出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合作社仅有少数成员的货币出资形成的成员异质性问题,多数小规模农户可以以土地经营权加入到合作社中来。新法具体指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即2007年12月财政部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给广大合作社如何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点亮了明灯。新法还在第四章组织机构里增加了成员大会“公积金提取及使用”的职权,进一步规范了合作社公积金的使用。当前一些发展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是把会计代理委托给中介机构,或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一位合作社理事长对记者说:“虽然要多付费用,但成员们一致同意,对财务的质疑也因此逐渐减少。”本次修法,在财务管理一章新增了“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同时,新法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基础上,增加了查阅财务审计报告的权利,成员对本社的财务更加清楚,确保成员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