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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 7 页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 全,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
2、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等二级市场投 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以证券投资业 务冲击公司主营业务,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获得相应授 权后才能使用,不得超过授权的金额和投资规模。不得动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和各项 借款,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集资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
3、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投资。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第八条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单笔或一年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由公司总裁批准;(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单笔或一年内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三)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单笔或一年内累计超总裁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4、%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提供网络投票。(四)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20%时,证券部必须立即报告总裁决定是 否止损。公司证券投资浮动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20%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 证券投资,并出具意见。第三章证券投资的组织与实施第九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其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定期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 和指导,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 监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 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第十条公司在证券市场的投资
5、方案由证券部和财务部共同拟定形成书面分析材料报 公司总裁批准后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一条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操盘人 员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批准。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须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每月应以书面纪要形式向公 司报告本月证券投资情况。第四章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不得投 资境外证券。第十四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开 户
6、、转户、销户时需由公司总裁批准。第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 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 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第五章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 券投资信息。第十八条公司的证券部门对拟投资品种应当编制详细的分析报告,充分说明拟投资 品种的收益及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按照相关权限的规
7、定,报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审 批。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 资信息。第二十条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应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 混同。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交易密码分人保管。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 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 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
8、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 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证券部门、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 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第六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四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审计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审计和 监督,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审计管理 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请独 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第二十六条监事会
9、应当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充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十八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投资方 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