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查勘定损工作制度(试行)(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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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理赔查勘定损工作制度(试行)-第 8 页保险公司理赔查勘定损工作制度(试行)为切实加强理赔/客户服务的规范建设,保证查勘定损工作的合规高效,提高服务品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查勘定损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理赔相关工作制度。第二条 查勘定损人员不得接受客户、修理厂、各级公司或与理赔工作有直(间)接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礼物、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购物券、宴请和高档消费活动等,不得向上述单位或个人借款、借车、借物或索取钱物。无法谢绝的钱物,必须及时上缴公司。第三条 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严格服从服务专线的调度,及时迅速地到

2、达出险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工作。第四条 严格遵守公司作息制度与查勘定损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第五条 按照查勘定损工具相关管理规定正确使用查勘定损工具。第六条 查勘定损时,严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搞人情定损。第七条 严禁利用查勘定损权谋取私利。第八条 不得强制指定修理单位或供应商。 第九条 涉及到查勘定损人员亲属或朋友的理赔案件,该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条 查勘定损人员因公外出要保持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公司出差费用的标准,严禁利用公出旅游。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查勘定损值班制度(

3、试行)为加强对查勘定损人员的管理,保证查勘定损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使客户的出险报案得到及时地处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理赔/客户服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出险案件的特点,合理安排查勘定损人员值班,保证节假日、工余时间的出险报案能得到及时地查勘处理。第二条 理赔/客户服务部门应提前制定查勘定损员值班计划表,并及时通知服务专线人员。如值班人员发生变动,也应及时通知服务专线人员。第三条 查勘定损员必须按值班表规定准时到岗,值班前严禁饮酒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到岗值班的,应及时报告领导。第四条 值班查勘定损员值班到岗后,应检查车辆、数码相机等查勘定损工具的状况,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

4、态;确保现场查勘记录、索赔须知、出险报案表和索赔申请书等查勘资料的齐备。第五条 值班期间严禁擅离职守,不得离开值班地点,不得允许非值班人员入内,不得进行赌博或其他活动。第六条 查勘定损值班人员应无条件接受服务专线的指挥调度,按照各险种流程和实务规程认真做好查勘定损工作。第七条 值班期间禁止公车私用,禁止随车搭载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处理其他影响正常值班的事情。第八条 查勘工作中遇到超权限案件或重大可疑案件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九条 值班结束后,做好交接班记录,遇未了事宜应做好移交,保证工作的及时衔接。查勘定损车辆使用制度(试行)为加强对查勘定损车辆的管理,保证查勘定损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5、,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查勘定损车辆属于理赔工作用车,不得擅自用于其它用途或公车私用。第二条 查勘定损车辆的年度检验和定期保养,由各级分支机构相关部门统一安排落实,并预先通知理赔/客户服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单位办理。第三条 查勘定损车辆在使用中因故障需修理并发生费用的,均应在修理前报本公司相关部门安排,不得擅自修理(轮胎破裂、抢修除外)。第四条 外出的查勘定损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对被交警开出的处罚单,应由违章者本人接受相应处罚。第五条 出车前必须做好查勘定损车辆的例行保养、检查工作,确保查勘定损车辆安全行驶。第六条 查勘定损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拖延。第七条 严禁非

6、查勘定损人员驾驶查勘定损车辆。第八条 非工作时间,除有工作任务外的一切查勘定损车辆必须停放在固定地点。第九条 查勘定损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应按调度指令进行查勘定损工作,凡发现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过程中利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办理私事而造成查勘定损延误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机动车辆保险代查勘、代定损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系统内机动车辆保险代查勘、代定损工作的管理,加快查勘定损工作的速度,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一、机动车辆保险“代查勘、代定损”案件是指各分公司管辖的分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被保险车辆在异地发生保险事故,委托出险当地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代查勘、代定

7、损的案件(以下简称“双代”案件)。二、“双代”案件统一由服务专线进行委托或调度代查勘。三、出险地服务专线在接到其他分公司承保的被保险机动车辆在本辖区(以省级分公司管辖区域为单位,以下相同)出险报案后,应马上受理,登记机动车辆异地出险报案表,同时立即通知承保地服务专线和传真该车辆的机动车辆异地出险报案表,承保地服务专线根据该表进行接报案登记。四、严禁出险地服务专线要求异地出险客户再次向承保地服务专线进行报案或转报案。五、对于特殊案件和超权限案件,承保地服务专线应及时通知承保分公司营业部或中心支公司理赔/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人,同时向本分公司理赔/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六、如需要代定损,由承保分公司

8、营业部或中心支公司迅速向代查勘分支机构传真机动车辆保险异地出险委托函,并注明委托权限等事宜。七、承保分公司营业部或中心支公司应在24小时内,根据反馈的查勘信息及时进行立案处理。八、如损失金额超过委托权限时,代查勘分支机构应及时主动与承保分公司营业部或中心支公司联系,如需再次授权,需重新补发机动车辆保险异地出险委托函。九、各分公司“双代”案件的查勘定损费用,统一按照总公司规定执行。“双代”案件的查勘定损费用,执行每起事故300元的标准;仅进行代查勘的代查勘费用,执行每起事故150元的标准。特殊案件的代查勘或代查勘、代定损费用可根据计划财务部的相关规定据实列支,但不得向客户收取“双代”案件的查勘定

9、损费用,由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之间进行结算。十、代查勘、代定损完毕后,事故损失需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代查勘、代定损分支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双代”案件全部资料移交承保分公司营业部或中心支公司,并复印留存。十一、对于涉及人伤的“双代”案件,应在伤者治疗完毕,48小时内将伤者医疗跟踪资料移交省级分公司营业部或中心支公司,并复印留存。十二、各分公司服务专线应对委托“双代”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实行每案回访制度。十三、各地服务专线、承保省级分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要建立“双代”案件登记簿和双代案件档案,对于 “双代”案件逐笔、逐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十四、代查勘、代定损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如果在

10、实行“双代”过程中,给承保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代查勘、代定损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承保分公司营业部或中心支公司自身原因影响“双代”工作,由承保分公司营业部或中心支公司承担全部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十五、对于各分公司管辖的分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被保险车辆在异地发生保险事故,且当地无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案件,可协商委托距离事故地点较近的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代查勘、代定损。具体事宜参照本制度及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代查勘、代定损操作流程。上述件的查勘费用可根据计划财务部的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十六、各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和业务需求,制定本地区“双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十七、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所委托的公估公司、代理公司进行“双代”的案件。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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