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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样板房装修合同-第 7 页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设计方(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承包方和设计方三方就长盛岚庭住宅小区的样板房装修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第1款 施工部位:第2款 施工范围: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第四条 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通过验收2、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三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2、由三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第1款、合同价款5.1.1 本合同范围内的防水工程合同价款按照总价包干单价确定,5.1.2 包干总价为: 元。包干总价包括施工的人工费、材料费、保险费、施工管理费、利润以及税费。第2款、工程支付1、承包方完成总工程量的 %时,发包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2、承包方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后,发包方支付到工程预算总价款的 %。3、发包方和承包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发包方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4、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发包方退还工程结算总价款给承包方。第3款、工
3、程量确认 承包方在请求工程款的前 5 天,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方接到报告后 5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命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结算资料1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承包方在结算资料中开列的结算工程量即视
4、为被确认,作为工程结算款的依据。第六条 三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1款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1.1 指派 为本工程的协调监督人员。 组织业主、承包方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交底。 向承包方书面确定施工范围文件,并在现场进行交接。 协调承包方与业主单位的施工用水、电及人员住宿事宜。第2款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方委派 为驻工地现场代表,组织施工人员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代表和工程人员、设计方代表的监督。 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
5、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第3款 设计方的权利和义务 设计方委派 为设计方驻工地现场代表,指导和监督施工人员施工,并接受发包方代表和工程人员的监督 设计方必须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设计方须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及施工组织计划要求监督施工。 设计方须严格按照设计理念,积极跟踪并在必要的时候对设计作适当的修改,以便于确保设计效果达到发包方的要求。 设计方按照发包方核定的清单(包括价格)按时购买样板房内的家具、装饰品和电器等,并保证质量、品质和效果达到设计要求。第七条 进度计划、工期和竣工第1款 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约定的日期,将施工
6、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发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2款 工期及工期顺延期 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因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
7、施工,承包方应当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窝工费用。窝工时间由停工之日起到复工之日止,人员数量按承包方停工之日的现场施工人员实际数量计算。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范围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30%; (4)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第3款 工程竣工 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8、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三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第八条 安全施工第1款 安全责任 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第2款 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
9、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第1款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发包方
10、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1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第2款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进行工程结算。三方签定结算协议书,发包方保留按工程结算造价总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将余款一次性支付承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的保修条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第十条 质量保修第1款 保修范围、内容和保修期10.1.1 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 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0.1.2 工程保修内容为:装修施工内容10.1.3 保修期限为 1 年第2款 质量保修责任10.2.1 属于保
11、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10.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0.2.3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方组织验收。10.2.4 承包方在工程竣工后指定专人常驻现场负责处理保修事宜。第十一条 违约和争议 第1款 违约 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 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 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因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和结算款的,发
12、包承担违约责任,按应付而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赔偿金,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工程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否则,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300元,按天数累计计算。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2款 争议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有双发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仲裁; (
13、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三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三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十二条 其他 第1款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法宝人,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法宝人通报受害情况和
14、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三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 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 延
15、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2款 合同解除 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60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3款 合同生效和份数:本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和设计方签订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4款 合同附件:本合同的合同附件有:1、 进度安排计划表2、 预算书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发 包 人:(章): 承包方:(章) 设计方:(章)住所: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签 订 日 期: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