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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第 6 页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贫困 医疗卫生 农民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述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提出随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三农”问题的重要性,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已表明,在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2002年lO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
2、村居民”。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lO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从2003年开始,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3、度的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开始推行。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原则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原则。合作医疗资金由政府、集体、农民三方负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
4、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区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原则。 (3)筹集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
5、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区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1)政府支持政府的作用在早期主要是制定合作医疗的发展政策、宣传和发动群众。由于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所以,给予合作医疗一定的资金支持是政府的一种责任。在实践中也大多以村为单位,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举办。(2)集体扶持农民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不像城镇职工那样有可以归属的工作单位,因此,他们只有依靠最基层的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承担着国家和政府管理农村和农民事
6、务的绝大部分职能,故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也同样离不开农村集体组织的扶持。这种扶持不仅仅是在操作层面上,而且还包含一定的经济支持。(3)自愿参加自愿参加的原则考虑到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自主权,合作医疗的实施主要靠政府的宣传和动员,让农民充分了解合作医疗的政策和可能带来的福利,在此基础上让农民自主选择。 (4)具有互助共济的合作保险性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交纳的费用和享受的补偿不是完全对等的,村办村管或乡办乡管的合作医疗实现了特定区域内的参加者之闻的相互共济,具有一定的费用分担、风险共担、互助互济等合作保险的特性。13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从制度设计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以往在农村实施
7、过的历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较大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政府承担主要筹资责任对合作医疗,中央政府在以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中,都强调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和民主监督,但对政府的经济责任从未做出规定,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主要由村集体和农民承担筹资责任,政府财政一般不予直接支持。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普遍衰减,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主要依靠农村集体和农民为主进行筹资就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开放后历次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努力均归于失败的教训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有效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先要在合作医疗的筹资制度的设计
8、方面有创新。2002年,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规定“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并明确指出,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lO元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的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lO元钱,农民也出lO元钱。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中成为筹资主体之一,并且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2)目标主要是减轻农民的大病经济负担与以往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以保“小病”为主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内容之一是大病统筹基于近年来农户因无力负担大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严重,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从现实需要的紧迫性
9、出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大病统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实际上表明减轻农民的大病经济负担、遏制农村因病致贫和返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由此可见,将大病统筹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标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3)政府是组织制度实施的主体以往农村合作医疗由村集体和农民筹建,其主要形式是“村办村管”、“村办乡管”和“乡村联办”,乡(镇)及其以上政府不承担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发动和管理的责任,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由政府推动。省及省以下的政府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这些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这就使得组织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
10、为政府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一,政府成为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体。政府系统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它的动员力量和组织力量在推行新制度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要求,政府还承担着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措主要资金来源的重要责任,而且地方政府的筹资责任有下限而无上限,农民和中央政府的筹资水平有明确标准,从而在农民筹资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要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筹资责任。这样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力度事实上成为考核地方执政绩效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具有推动和实施该制度的积极性。(4)制度实施以县(市)为单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上是在一个行政村的
11、范围内或乡镇范围内统筹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范围以行政村和乡镇为界。新型农村合给予lO元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的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lO元钱,农民也出lO元钱。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中成为筹资主体之一,并且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2)目标主要是减轻农民的大病经济负担与以往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以保“小病”为主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内容之一是大病统筹基于近年来农户因无力负担大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严重,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从现实需要的紧迫性出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大病统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实际上表明减轻农民的大病经济负担、遏制农村因病致贫和返贫
12、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由此可见,将大病统筹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标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3)政府是组织制度实施的主体以往农村合作医疗由村集体和农民筹建,其主要形式是“村办村管”、“村办乡管”和“乡村联办”,乡(镇)及其以上政府不承担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发动和管理的责任,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由政府推动。省及省以下的政府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这些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这就使得组织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一,政府成为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体。政府系统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它的动员力量和组织力量在推行
13、新制度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要求,政府还承担着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措主要资金来源的重要责任,而且地方政府的筹资责任有下限而无上限,农民和中央政府的筹资水平有明确标准,从而在农民筹资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要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筹资责任。这样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力度事实上成为考核地方执政绩效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具有推动和实施该制度的积极性。(4)制度实施以县(市)为单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上是在一个行政村的范围内或乡镇范围内统筹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范围以行政村和乡镇为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即
14、使在起步阶段以乡(镇)统筹的,也要逐步向以县(市)统筹过渡。与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打破了乡村界限。通过在更大范围的农民群体共同筹资和县级财政支持,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从而为实现“大病统筹”的政策目标创造有利条件。(5)制度设计上考虑到相关政策的协调任何一顼制度的顺利实施都需要有协调的制度环境,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常常在执行中遇到政策冲突,例如在过去曾经将合作医疗筹资列为农民不合理负担而予以限制,这在一定程度造成改革开放以后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难以奏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考虑到了与相关政簧的协调性问题,在政策上明确了“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交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从而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具备了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