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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第 5 页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第六条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
2、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 幼儿园设置的条件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第八条 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 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三) 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
3、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四) 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第九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实践经验;(二) 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三) 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4、,并经过一年以上保健专业培训;(四) 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并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三章 设置幼儿园的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一) 在市区、县属镇、独立工业区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二) 在郊县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区(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注册;
5、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区(县)教育局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备案。第十五条 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第十七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第十八条 幼
6、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一) 定期为幼儿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卡;(二) 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身体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半,对幼儿大、小便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第二十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第二十一
7、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一) 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二) 幼儿餐具、玩具必须定期消毒;(三) 对患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及时隔离,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第二十三条 禁止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第五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第二十六条 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