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工程管理制度(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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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用工程管理制度-第 18 页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试 行)(WHNYLM/ZD-104-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用工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主要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的安全直接影响到所属单位生产安全,为了加强公用工程的管理,使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节约能源实现动能合理使用达到降低动能消耗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涉及的公用工程为公司所属单位生产、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电、水、气、汽、风等公用工程。第三条公用工程的管理坚持原则:安全第一、统筹兼顾、服从大局。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三厂一矿所属单位,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机电动力部是公用工程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

2、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神华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利民公司公用工程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公用工程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修订。(三)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公用工程的检查考核验收工作。(四)负责利民公司公用工程的安全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五) 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公司业务部门做好公用工程的应急情况处置,事故追查工作。第六条各生产单位是公用工程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神华集团公司、乌海能源公司、利民公司公用工程管理制度。(二)负责公用工程的安装、使用、运行、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三)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做好安全信息系统的应急情况处置、异常故障报警处理,事故追

3、查工作。(四) 根据上级管理标准制定本单位有关公用工程方面的工作制度,定期进行修订,并留有审修记录。第三章 公用工程的管理内容第一节 电的管理第七条供配电系统安全管理(一)供配电系统包括变电装置、配电装置、应急发电装置等。各单位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二)加强相关电工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公共场所的的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供电线路、电气设施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各用电单位应按划定责任区对所辖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按利民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一年一度的春查并配合电气试验室检测。(三)用电单位应经常检查电气保护装置的

4、可靠性,避免越级跳闸。对用电单位责任引发系统故障,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根据相关条例对责任单位进行追偿或处罚。(四)发生事故时,应按上级命令和供电单位要求积极查找和处理故障,减少事故损失。对不配合工作造成人为损失的用电单位,将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五)加强与当地电业局的联系,并告知生产部门供电情况,便于用电高峰期间、供电紧张期间电的合理使用,停电期间的紧急处理。(六)负责本单位电气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电。(七)利民公司所属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外转供电,确与生产经营有关,且不在电业局供电范围内的,须呈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机电动力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署

5、转供电合同后方可转供电。否则,不允许转供电。第八条发电厂职责(一)发电厂负责执行公司年度发电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全年供电要求,保证公司用电系统的稳定,安全。(二)负责网上供电的安全、稳定,严格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停机检修。(三)发电厂应严格遵守与电业局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保证电网和用户安全用电。1发电厂应保证机组、升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计划停机检修应提前7天报告机电动力部。计划检修及停送电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情况应提前2小时通知用户;危急和事故情况下可先行操作,并通知调度和值班领导。要求电业局进行的停送电应提前10天或按电业局要求申报(紧急情况除外)。2发电机应提供无功电源,无功电源应能满

6、足日常运行需求,并在事故时迅速调整无功出力,保持系统稳定。3正常运行时,35KV上网电压偏差应符合调度协议要求和满足系统运行要求,事故时为10%。当电压偏差超限时,应首先调节发电机和无功设备的无功出力,电压质量仍不合格时,需调整变压器分接开关。4电源频率应保持在国家标准范围内,事故时应不低于46HZ。5应建立供配电设备的缺陷管理制度,以及时消除隐患。遇设备危急缺陷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报告相关单位和领导。6完成国家和能源公司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制定节能、减排计划,执行考核指标。7发电机、锅炉、汽机等主要发电设备,主变、主开关、保护测控装置等主要供电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

7、案。 8发电厂必须与用电单位签订供用电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书,划定维护管理范围,每年3月5日前,发电厂负责将本辖区供配电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书(包括用电单位)报机电动力部备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第九条用电单位职责(一)用电单位均应建立相关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制度,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平稳运行。(二)公司用电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电设备,在用的应尽快更新。 (三)各用电单位执行公司电耗考核指标,经营考核指标应满足行业标准、公司计划和节能要求。(四)公司用电单位应按划定责任区对所辖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按公司统一安排进行一年一度的春查并配合电气试验室检测。(五)公司用电单位应经常

8、检查电气保护装置的可靠性,避免越级跳闸。对用电单位责任引发系统故障,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机电动力部应根据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奖惩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六)事故时,事故用电单位应按上级命令和供电单位要求积极查找和处理故障,减少事故损失。对不配合工作,造成人为损失的用电单位,机电动力部将给予处罚和通报批评。(七)公司用电单位内部负责完善电能三级计量,受电端电度表作为计费参考表,由电气试验室校封,用电单位应予保护。第十条变电站的职责(一)必须按无功功率就地平衡的原则足额配置无功补偿装置,保证功率因数不低于0.9,否则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罚款额度对该单位进行考核处罚。(二)应积极采取措施

9、保证受电端电压质量,6-10KV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7%。(三)加强谐波管理,对产生的谐波要积极采取限制措施,对可能产生谐波新增负荷要严格审查,没有消谐措施的不得供电。 (四)经变电站接电,由于供电方原因造成用户停电、电压质量差导致用电单位无法正常工作以及其他供电质量问题,机电动力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五)增加、变更6KV及以上供配电设备设施时,用户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设计资料,机电动力部应进行技术把关。(六)公司供电单位供配电设备设施,必须建立设备台帐。其中,6KV及以上主变、开关、配电柜、独立的一次侧互感器,保护测控屏、信号屏、计量屏、交直流电源

10、屏等必须建立技术档案。(七)负责装设电度表,电能三级计量。计费电度表由公司电气试验室校准、铅封,所在单位负保护责任,供用双方发生计量纠纷时由机电动力部协调,留有抄表记录。第十一条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一) 本制度规定的术语 1.临时用电作业:采用临时供电作业的称为“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不包括周期性、季节性及装设固定接电装置的用电。 2.临时供电:电源电压等级能造成人身伤亡,属于短期使用而不宜按正规要求安装的动力、照明、试验的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 3.漏电保护器:当发生漏电和触电,且达到限定的动作电流值时,立即在限定的时间内自动断开电源的保护装置。 4.隔离变压器: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

11、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因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触电危险。 5.安全隔离变压器: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6.类电动工具:靠基本绝缘外加保护接地来防止触电的电动工具。 7.类电动工具: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来防止触电的电动工具。 8. 类电动工具: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且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电压高的电压来防止触电的电动工具。(二)临时用电作业基本要求1. 临时用电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临时用电作

12、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作业施工单位提出,并同时办理临时停用电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及临时停用电申请需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点的车间负责人、主管部门、分厂分管领导确认签字。 2. 临时用电作业同时涉及动土、动火、高空、管线开闭和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时,除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外,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 临时用电作业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设计、安装、验收、操作等制度规范。 4. 依据临时用电的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择电气设备、线路等。 5. 停产大检修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应分组集中,同时做好防雨、防触电等安全措施。 6

13、. 临时用电要确认负荷大小,作业时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延长作业时间,一旦发生此类现象,机电动力部应立即停止供电。 7.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在易燃易爆场所的临时用电,电气设备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并由机电动力部指定电源接入点。 8. 临时用电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9. 机电动力部要安排电气专业人员负责落实临时供电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供电用电设施完好;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

14、接入点切断电源。 10. 进行临时用电线路接、拆及用电设备检修的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技能培训,持有效电工作业资格证。 11. 临时用电作业完成后,相关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必须组织现场检查,在确认现场无遗留电气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1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三)临时用电的设计 1. 5台以上(含5台)临时用电设备或设备功率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2. 5台以下临时用电设备或设备功率在50KW以下的,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四)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1.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

15、的导线。 2.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3. 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线路和地面走线的方式。(1)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架空线必须用绝缘支撑(如设置专用电杆或木杆支架),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必须避开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质的场所;b在架空线路进行接头连接时应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否则不得接头连接;c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4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6m;d其他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2)临时用电线路采用地面走线方式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电缆

16、线路严禁沿地面明设,应套管埋设且设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志,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b需要横跨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等处,应架设固定的防护套管,并加设混凝土、砖等硬质保护层,设置安全警示标识;c不能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d电缆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e埋地电缆线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f其他保证安全的必要措施。 4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5禁止用电线直接拖动工具、直接拿电线拔插头等;电线应当避免受热,且远离油类、边缘尖锐或移动的部件,受损的电线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17、 6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不得走一条线路。 7在开关接引、搬迁、移动或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切断上级临时用电开关;禁止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和缆线。 8. 安装、维修、搬迁、移动或拆除临时供电设备和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五)配电系统、保护装置安全要求 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装设场所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

18、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3所有的临时配电箱都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现场临时配电箱、开关及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要有防雨、防潮措施。 4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型(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5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

19、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并定期试验。 6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装置。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接地电阻值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六) 用电设备、电动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一般规定 (1)临时用电设备、工具应有单独的电源开关,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2)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并且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

20、缘不得小于2M,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 (3)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如遇使用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移动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情况时,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 2电焊机械 (1)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3)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制度第5.4.5条的规定。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的保护器。 (4)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

21、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5)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3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要求 (1)电动工具不能被雨淋或放置在潮湿环境中。 (2)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3)在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作业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可选用I类或类手持式电动工具,相关开关箱中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4)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作业场所,必须使用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2、的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5)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地沟内,应使用带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使用类工具应专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6)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以及、类工具的开关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同时应有人监护。 (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8)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4临时照明供电安全要求(1)现

23、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震、防水、防腐蚀等要求。(2)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3)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作保护接地。 (4)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5m。 (5)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但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压照明器:a在受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b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c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6)

24、使用行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a电源电压不超过36V;b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c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d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e金属保护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七) 标签、标识 1所有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临时用电工具、额定电压、电流。 2所有开关箱、配电箱应有安全标识,应在其安装区域1m范围内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画警戒线或悬挂黄色安全警戒标识牌或在开关箱、配电箱上画有安全警戒图标做警示。第二节 水的管理第十二条 供水系统安全管理(一)供水系统包括生产供水、消防供水和生活用水

25、的相关设施。各单位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二)各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及维护,特别是厂区总供水设施。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供水管路、泵站及相关设施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循环水、工艺盐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四)各厂、矿负责各自责任区内水表、管道的正常维护、检修,保证供水计量装置的准确运行。(五)各厂、矿负责在其管线进口处安装计量仪表,出口装置循环水管线安装采样阀,当用水设备出现泄漏和超温等异常时,负责与供排水管理部门、机电、生产部门联系调整循环水运行方式并及时进行抢修或处

26、理。(六)各生产单位每月制定用水计划,按照生产、生活情况做好用水量的记录,设定专门的能耗管理人员,按月对用水计划量与实际量进行比较,当实际量超出计划量时,要查找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七)各生产单位要指定部门负责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指定专人每天对本单位的供、用水设备及管线进行检查,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如若发现有长流水现象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八)各生产单位不经过相关部门的允许,不得私自外排水,包括清水,循环水及生活废水等。(九)各生产单位负责完善用水计量管理,规范用水计量统计。必须按照国家计量专业相关标准,安装计量器具。保证一级、二级计量装置的准确性,安装齐全,不得漏计、

27、重复计量。(十)外委施工单位临时用水需提前办理临时用水申请表,其用水期间的安全监督工作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对于计量器具安装不齐全或者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本单位有权停止为其供水,并要求其整改直到合格为止,并监督其在施工中节约用水。第十三条 排水系统安全管理(一)排水系统包括雨水、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的相关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各单位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二)加强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及维护,特别是厂区主排水设施。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雨污切换阀门、排水沟渠、排水管道、污水处理站的相关设施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三)负责本单位的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28、,生产污水不允许乱排。第三节 蒸汽的管理第十四条供汽系统安全管理(一)供气系统包括锅炉和蒸汽管道等。各单位应针对相关设施或作业制定操作规程,并不断完善。(二)加强对锅炉水处理装置、锅炉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蒸汽管道主管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定期和不定期安排专人对水处理装置、锅炉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蒸汽管道实施专项检查,并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确保其运行正常。(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气管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在满足生产条件下节约用汽。(四)各单位按时抄表计量并定期进行检验、更换,表计误差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五)各单位的生产、生活用汽严格分开,保证全公司供汽平衡及本单位调整供汽。(六)保证蒸汽管道热补偿性能

29、良好,蒸汽设备必须安装疏水器。(七)蒸汽管道保温应良好,严禁管道无保温下运行。(八)用汽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严禁超压、超温运行。(九)新增用户或增加用汽量时必须办理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接或转供蒸汽。第四节 压缩空气的管理第十五条 压缩空气系统安全管理(一)各单位空压机站要安全、稳定的送出压缩空气,并由检修人员维护好外部管网,出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各单位应合理的使用压缩空气,避免私接、乱用现象。设备、管道出现问题时必须及时处理。(三)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所有供气管网的维护检修管理工作。(四)各单位如遇管道断裂等特殊情况,造成大量空气泄漏时,必须立即与空压机站和利民公司总调联系,以便采取措施

30、及时处理。(五)压缩空气各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冬季压缩空气设备、管道的防冻工作。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十六条检查与考核(一) 机电动力部对各生产单位公共工程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和指标,并严格按照指标对各单位进行考核。(二) 机电动力部负责制定节能、减排计划和考核指标,完成国家和能源公司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 成立专门的公用工程管理小组,每月定期对于公用工程使用单位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有安全隐患的可断电要求其整改到合格为止。(四) 本规定检查对象包括公用工程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操作过程执行情况等内容。(五) 公司机电动力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停送电操作进行检查考察。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电动力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附件:1.WHNYLM/ZD-104-JL01临时用电许可证2.WHNYLM/ZD-104-JL02临时停用电(水)申请3.工作票(引用两票管理制度附件1-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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