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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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 11 页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安徽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技术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2、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二)省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三)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四)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给予的无偿的投资资金补助。第二章 组织

3、管理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二)研究确定省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任务;(三)组织评审省高技术项目,批复省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四)编制和下达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五)协调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省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的高技术项目申请省补助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省发展

4、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二)负责省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三)配合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的省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省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

5、实性承担责任;(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接受有关部门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五)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省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和任务。第九条 申请省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

6、识产权归属明晰;(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五)建设项目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六)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申请省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7、,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二)技术开发项目的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三)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

8、依据;(四)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五)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5、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9、,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六)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

10、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补助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省补助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符合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五)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单个省高技术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补助资金的省高技术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省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省补助资金、省直有关

11、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省发展改革委采用资金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十八条 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第十九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省高技术项目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可一次或

12、分次下达省补助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省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省补助资金投资计划转发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对省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补助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的监管。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省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省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省补助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

13、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项目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单位要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妥善

14、保管项目档案。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七条 省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省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省补助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的;(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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