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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装工程监理细则-第 41 页消防安装工程监理细则 一、 总则 1.工程概况及消防监理工作内容: (1)防火部分:包括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的设置及安装。 (2)灭火部分:包括水幕,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器等的设置及安装。 (3)防火排烟部分:包括自然排烟,机械排烟,机械防烟的设置及安装。 (4)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设置及安装。 2.监理职责: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的规定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督促,检查,控制及验收。 二、监理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2、-95,2001年版)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4.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1998) 5.给排水,暖通,弱电等专业有关消防部分的施工图。 三、准备阶段监理控制要点 1.熟悉设计图纸,全面了解设计内容,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尽量避免和减少因设计图纸问题造成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影响。 2.参与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须弄清的问题: (1)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 (2)设计主导思想。 (3)设计方对监理和承建方提出问题的答复是否满足要求。 (4)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由承建方整理,形成纪要,由建设,设计,监理,承建四方共同签认,作
3、为施工依据。 3.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使之有针对性、合理性、可靠性、审查中的注意点: (1)专业进度计划应符合总进度要求,专业间交叉施工要妥善安排。 (2)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进度是否全面,具体,合理。 (3)施工中的材料,设备机具配置的需要量和供应计划与工程进度是否协调。 (4)施工人员配置,各种劳动需要是否满足该项目的要求。 (5)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4.检查承建单位特殊工种工人上岗证。如从事管道焊接施工的焊接,必须具备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和相关类别管道焊接的考核合格证书。 5.审查承建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要求与合同及工程总进度
4、计划相一致。 6.检查监理工作中所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工具的完好性和准确性。检查测量工具的检定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须送检的要及时送检。 7.为了避免工艺、土建、水、电、暖各专业因设计配合不够,会签不细,审图不严造成的打架,碰撞问题,在施工前,各专业相互应对图纸进行认真复核,发现问题协商解决,把问题处理在施工安装之前。 8.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时,应与建设,承建方进行认真检验。检验产品合格证,质保书和技术说明。按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检,没有产品合格证和抽检不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验收应经监理人员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四、施工中监理工作 1.在工程施
5、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标准图集,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与标准,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操作规程对本专业的施工安装进行验收。检查所安装设备与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标高是否正确,安装工艺是否合理,安装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2.参加工程及中间验收必须在承建方自检合格后进行,监理人员切勿成为或替代承建方的工程质检员。凡经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安装工程,均应要求承建方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3.当在工程施工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理专题报告”,转由设计方解决。若在施工紧急时,得不到设计方案答复,为不影响工期,需监理人员处理,一定要征得设计方或建设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一般问题监理
6、人员出“监理通知”自行解决。 4.对工程安装中须承建方应遵守的有关标准、规范及重要的质量要求,应书面向承建方提出。 5.在工程施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承建方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承建方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现场多工种交叉作业时,要求承建方对各工种要沟通配合,事先安排好施工顺序,做到流水作业,忙而不乱,以免造成窝工或返工,且应保护好已完工成品,若有损坏,要求责任方进行修复或赔偿。 7.在土建施工时,要求土建专业监理人员,协助本专业的施工人员与土建专业施工人员一道,按设计图纸施工好所需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及设备运输通道
7、。 8.对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待整改合格后,才能签字验收,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五、施工阶段监理控制要求及工作内容 根据我监理公司在监理工作中,体会到各工程的承建方施工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单位施工经验缺乏,施工资料一无所有,盲目地进行无序施工。给监理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本监理实施细则除提出监理控制要点外,并增了常用的施工方法及要求。因消防工程对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起着重要作用。若所提供的方法及要求与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有关标准及设计图纸有不符之处,或未提及的部分应以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有关标准及设计图纸为准。
8、(一) 消防水系统的设置及安装 1.检查进场管材,管件的质量,规格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是否符合要求。 2.主要材料有镀锌钢管,无缝钢管,重点检查管道规格尺寸及管道壁厚。(自动喷水消防系统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3.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 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消防给水网应布置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15升/秒时, 可布置成枝状。 (2)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小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 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
9、3)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 5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0mm。 5.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小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2)室内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m。 (3)室内消火栓给水
10、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如有困难,可合用消防水泵, 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 停用的管道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 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6.管道和部件安装前,必须清楚内部污物和杂物,安装中断或完毕的敞口处应临时封闭。 7.焊接钢管的管径小于或等于 32mm,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 32mm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镀锌钢管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径大于 100mm时,可采用卡箍式法兰或焊接,但应对焊缝及热影区的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8.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应正确,埋设应平整牢
11、固,与管道接触应牢靠。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的连接,充水系统,可采用螺纹连接或焊接;充气或气水交替系统,应采用焊接。 (2)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警报阀,控制阀(应设启闭指示装置),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和压力表;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辅助电动装置。 (3)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的装置。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25mm。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及中危险级的建,构筑物均不应多于 8个(含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时, 包括上下侧的喷
12、头数)。 b.严重危险级的建、构筑物不应多于 6个。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MPa.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应有坡度。充水系统应不小于 0.002;充气系统和分支管应不小于 0.004。 (8)安装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吊架与喷头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距末端喷头的距离不大于 750mm。吊架应设在相邻喷头间的管道上,当相邻喷头间距大于 3.6m,可设一个,小于1.8m,允许隔段设置。 (9)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阀前,应设阀门,在其后面不应安装其它用水设备。 10.水幕系统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
13、要进行水幕保护或防火隔断的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2)水幕系统可采用自动或手动装置。 (3)水幕喷头应均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幕作为保护使用时,喷头成单排布置,并喷向保护对象; b.舞台口和面积大于 3m的洞口部位,喷头宜双排布置; c.每组水幕系统的安装喷头数不宜超过 72个; d.在同一配水支管上应布置相同口径的水幕喷头。 11.消防系统水压试验 对各种材质的消防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 1.5倍,但不得小于 0.6MPa。水压 试验时先升至试验压力,观察 10min,压力降不超过 0.05MPa,设备、管道、附件和接口未发生漏裂,然后将压力降至工作压力,进行外观检查
14、,不漏为合格。 (二) 消防设备及附件的设置及安装 1.检查进场消防设备及附件厂家生产许可证、检查消防设备及附件出厂合格证。消防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主要设备及附件有消防水泵、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喷头、水流指示器等。 3.消防水泵 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水泵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主要消防水泵; (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小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 能通过全部水量; (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阀门、止回阀、压力表和 DN65 的检验放水阀; (3)水泵就位前应对设备基础进行验收,核对放置位置、尺寸、地脚螺栓孔强度是
15、否符合要求,合格后才可安装; (4)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 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场断电时能正常运转。 4.水泵接合器 (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 (2)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3)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5.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 a.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 50m时,宜设在道路两边,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b.消火栓距路边不应超过 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 5m。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120m; c.地上式消火栓应有 DN150或 DN100和两个
16、 DN65 的栓口; d.地下式消火栓应有 DN100 和 DN65 的栓口各一个,须装于消火栓井内,其井盖应与给水表井和排水检查井一致,应有明显区别。重型与轻型井盖不得混用; e.地下消火栓的顶部出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得大于 400mm。如超过应加短管; f.管道穿过井壁处应严密,不漏水。 (2)室内消火栓 a.应设在消防电梯前室及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水枪充实水柱当建筑高度小于100m时不应小于 10m;大于 100m时不得小于 13m)。 b.对高层民用与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
17、大于 30 m,其它单层、多层建筑及裙房不应大于 50 m;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的消火栓其栓口应为 DN65,每根水带长度不应超过 25 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 19 mm; c.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b)栓口中心距地面为 1.1m; (c)阀中心距箱侧面为 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 100mm; (d)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3mm。 d.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毕在系统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取顶层(或水箱间内)所设试验和检查用消火栓及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e.高级旅馆,重要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
18、业楼,展览楼,综合楼,避难层等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均应设消防卷盘。 6.报警阀 (1)报警阀宜设在明显地点,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宜为 1.2m,报警阀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2)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a.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 800个; b.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 500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 250个。 7.水力警铃 (1)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长度不大于 6m时,管径为 15mm;大于 6m时为 20mm,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 20m。 (2)水力警
19、铃的启动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 8.喷头 (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增设能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2)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3)在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能影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4)标准型喷头布置间距: a.严重危险级的生产建筑物为 2.8m; b.严重危险级的储存建筑物为 2.3m; c.中危险级的建、构筑物为 3.6m(含边墙型喷头); d.轻危险级的建、构筑物为 4.6
20、m(含边墙型喷头)。 以上各危险级的建、构筑物内喷头与墙及柱面的最大间距均为喷头间距的一半。 (5)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货架内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 2m,并不应大于 3m。 (6)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 75mm,并不宜大于 150mm,当楼板及屋面为非燃烧体时,其间距不宜大于 300mm。 (7)喷头布置在有坡度的屋面板、吊顶下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 1:3并且在距屋脊 750mm范围内无喷头时,应在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8)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不影响喷
21、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9)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75mm。并不宜大于 150mm。 (10)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 1m范围内和墙面垂直方向 2m范围内。 (11)边墙型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并不应大于 150mm;距墙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m,并不应大于 100mm。 (12)边墙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宽度不大于 3.6m的房间,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 b.宽度介于3.6m与 7.2m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宽度大于 7.2m的房间,除两侧各布
22、置一排边墙型喷头,还应按上述规定在房间中间布置标准喷头。 9.水流指示器 (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2)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10.试水阀及试水装置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它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 25mm的试水阀。 (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
23、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3)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 25mm。 (三)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m,底面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4.灭火器不应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各种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 (1)清水,酸碱,化学泡沫灭火器为 455; (2)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为-1055,贮压力式为-2055; (3)卤代烷灭火器为-
24、2055;(4)二氧化碳灭火器为-1055。 (四) 防烟和排烟系统的设置安装 1.自然排烟 (1)自然排烟利用外窗,阳台,凹廊或专用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排走或稀释烟气的浓度。 (2)除建筑高度超过 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3)采用自然排烟时,外窗或排烟口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a.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的窗的面积不小于 2m2 。合用前室不小于 3m2;b.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m2 ; c.长度不超过 50m的内走
25、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 2; d.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 2; e.净空高度小于 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 5; f.不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进风口面积不小于 1m2 ,进风道断面积不小于 2m2 ,排烟口不小于 4m2 ,排烟竖井断面不小于 6m2 。不靠外墙的合用前室,进风口不小于1.5m2 ,进风道断面不小于 3m2 ,排烟口不小于 6m2 ,排烟竖井不小于 9m2 ; g.多层房间共用一个排烟竖井进行自然排烟时,每层防烟分区面积应小于 500m2,每层排烟口面积为该防烟分区面积的 2,竖井烟气排出口面
26、积为最大防烟分区面积的 2。 (4)防烟楼梯间前室,利用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两个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5)排烟口设于房间净高的 1/2以上,宜设在距吊顶板下 800mm以内,进风口应设于房间净高的 1/2以下。 (6)内走道和房间的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应在 30m以内。 (7)排烟口进风口应由非燃烧材料制成,宜设置手动或自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关应设在距地坪 0.81.5m处。 2.机械排烟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设置机械排烟: a.无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
27、然通风,但长度超过 60m的内走道; b.面积超过 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c.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 12m的中庭; d.各房间总面积超过 200m2 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 5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除外);(2)面积超过 2000 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3)洁净厂房疏散走道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洁净室机械防排烟系统宜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合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 (4)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
28、下列规定: a.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 500 的梁划分; b.排风量按划分的防烟分区大小计算。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应超过500 m2 ,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c.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 6.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 60m3 /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 7200m3 /h); d.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排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m 3/h计算; e.中庭体积小于 17000m3 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 6次/h换气次数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 时,其排烟量按体积的 4次/h换
29、气次数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 102000m3;f.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烟分区面积不宜超过 2000m2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其体积的 6次/h换气次数计算。 g.竖向布置的走道排烟系统,其排烟量,按最大走道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 120 m3 /h计算; (5)设置排烟系统时防烟分区面积的划分: a.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b.走道按规定需要设排烟设施,而房间(包括地下室)不设,且走道与房间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走道面积划分防烟分区;如果走道与房间相通的门为非防火门时,防烟分区面积的划分,应包括房间的面积; c.房间(包括地下室)按规定需
30、要设排烟设施,而走道不设时,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房间面积划分防烟分区;如房间与走道的门不是防火门时,则防烟分区面积的划分,应包括走道的面积; d.走道和房间(包括地下室)按规定均设排烟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分设或合设排烟设施,按分设或合设排烟设施的情况划分防烟分区; e.当建筑面积较大时,可划分几个防烟分区,分成多个排烟系统,并将竖风道分散布置在相应防烟分区内,以便尽量缩短水平风道,这样排烟效果好且经济。 (6)排烟口及烟气排出口设置: a.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距顶棚 800mm以内的高度处的墙上,对于顶棚高度超过 3m的建筑物,排烟口可设在距地面 2.1m以上的墙面上。且与附
31、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 30m; b.同一防烟分区内设置数个排烟口(每个排烟系统,排烟口数量不得超过 30个)时,要求做到所有排烟口能同时开启,排烟量则等于各个排烟口排烟量总和; c.排烟口平时关闭,当火灾时仅开启着火层的排烟口,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d.排烟口的开启方式一般有三种 (a)手动开启,控制器直接装于排烟口外壁处,火灾时,操作手柄或拉绳可迅速将排烟口开启;距地板宜为 1.8m; (b)与感烟器联动而自动开启,感烟器
32、的作用半径不应大于 10m; (c)远距离操纵开启,控制器设于排烟口附近的墙或柱上,通过缆绳控制。 e.烟气排出口,既不能将排出的烟气直接吹在其它建筑物上,也不能妨碍人员避难和灭火活动的进行,也不能让烟气再被空调或通风设备吸入,此外,必须避开有燃烧危险的部位。 f.当烟气排出口在室外时,应考虑有防止雨水、虫、鸟等侵入的措施并要求排烟时坚固不脱落。 (7)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及地下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进出口,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 50。 (8)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有隔热保温措施,其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
33、于 150mm的距离。 (9)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10)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 10m/s。排烟速度愈高排出气体中空气所占比率愈大。即烟气排出量就愈小。 (11)排烟(机械加压送风)道风速: a.采用金属风管不应大于 20 m/s。 b.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 15 m/s。 3.机械防烟加压送风 (1)设置加压送风的目的在于保持疏散通路安全无烟,特别是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设加压送风,可使楼梯间的压力大于前室的压力,前室的压力大于走道的压力,并在着火层的人员打开通往前室及楼梯间的防火门时,在
34、门洞断面上保持足够大的气流速度(当门开启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 0.70m/s),能有效地阻止烟气进入前室和楼梯间,保证人员通往安全通路进行疏散。 (2)加压送风的空气必须吸自室外,并不受烟气污染。加压送风的空气不需做过滤、消声或加热等任何处理。 (3)加压空气的排除,可通过走道、房间外窗、竖井自然排出。也可利用走道机械排烟设施排出。 (4)机械加压送风设置部位: a.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b.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c.超过十一层通廊式住宅的防烟楼梯间; d.剪刀楼梯间; e.封闭避难所。 (5)加压送风量按有关规定
35、采用。 (6)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置及计算。 (7)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分别设置。 (8)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一定的余压值:防烟楼梯间为 40Pa 至 50Pa;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为 25Pa 至 30Pa。 (10)防烟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使楼梯间内压力保持均匀。送风口应采用自垂百叶风口或常开的双层百叶风口,当采用
36、常开百叶风口时,应在加压送风机的压出管上设置止回阀,送风口速度不宜大于 7m/s,每个风口面积,按总风量除以风口数确定,自垂百叶风口净面积按 70%外形尺寸面积计,风口位置应设在房间下部。 (11)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风口为常闭,风口面积按总风量的 1/3确定,发生火灾时开启着火层及相邻上下两层的风口。风口应设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并应与加压送风机的启动装置联锁,风口位置应在房间下部。 (1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防火阀及调节装置。 4.防火、防排烟系统设备和部件的设置及安装 (1)防烟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采用轴流、斜流、混流,通风机柜或中低离心通风机。风机
37、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匀,不受火灾威胁的因素确定。 (2)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排烟屋顶风机,及电机置于柜外的通风机柜,即排烟风机应保证在 280时能继续工作 30min,并应在其机房或风机入口处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风机安装位置应装于烟气流的顶部。 机械加压送风机及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系统最不利环管路进行计算,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还应增加送风房间所需的余压值。风机风量应考虑系统漏风损失,对金属风道为 15%,对土建风道为 25%。 (3)防火、防排烟系统部件功能及设置 a.防火类 (a)防火阀:常开,70温度熔断器自动关闭(防火),手动关闭,手动复
38、位,可输出联动电讯号。装于通风空调系统风管上,防止火势沿风管蔓延。装于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通风、空调机房及重要的房间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和楼板处。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道上。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及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的各层未设防止回流措施的支管上。 (b)防火风口:常开,70温度熔断器自动关闭(防火),手动关闭,手动复位,可输出联动电讯号。一般安装在通风空调系统送、回风管上(由防火阀带铝合金风口组成)。(c)防烟防火阀:常开,靠烟感器控制动作,用电讯号通过电磁铁关闭(防烟),还可 70温度熔断器自动关闭(防火),手动关闭,手动复位,输出关闭电讯号,装于通风空调系
39、统风管上,防止烟火蔓延。 (d)防火门:防火门一般设于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及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等处。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关闭电讯号反馈给消防控制中心的功能。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e)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可代替防火墙,应在两侧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不应小于 2.0m。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手动、
40、自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b.防烟类 (a)加压送风口:常闭,靠烟感器控制,电讯号开启,也可手动(或远距离缆绳)开启,可设 280温度熔断器重新关闭装置,输出动作电讯号、联动送风机开启。用于加压送风系统风口,起赶烟、防烟作用。 (b)多叶送风口:常闭,电讯号开启,手动开启,280温度熔断器重新关闭,手动复位,输出工作电讯号,用于前室及合用前室加压送风。 (c)挡烟垂壁:需要防排烟的房间,走道和地下室,可用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 500mm的挡烟垂壁,隔墙及梁来划分防烟分区。挡烟垂壁应用非燃材料制作,如钢板、夹丝玻璃、钢化玻璃等。挡烟垂壁可分固定及活动两类,活动挡烟垂壁应由感烟、感温探测器控制,或与排
41、烟口联动或受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但同时应能就地手动控制。活动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 1.8m。 c.排烟类 (a)排烟阀:常闭,电讯号开启或手动开启,输出开启电讯号联动排烟风机开启。装于排烟系统风管上; (b)排烟防火阀:常闭,电讯号开启,手动(或远距离缆绳)开启,280温度熔断器重新关闭,输出动作电讯号,装于排烟系统的支管和排烟风机入口风管上。 (c)排烟口:常闭,电讯号开启,手动(或远距离缆绳)开启,280温度熔断器重新关闭,手动复位,输出电讯号联动排烟风机,装于排烟房间的顶棚或墙壁上。 (d)排风排烟防火阀:双功能控制器,电讯号开启与关闭,280温度熔断器最后关闭,手动复
42、位。输出开启与关闭电讯号。本阀用在排风排烟合二为一的排风(烟)系统中。平时作排风用,发生火灾时,阀体可有选择地关闭或打开,则起到排烟作用。其具体功能是,阀体叶片平时由双功能控制盒手动牵引打开,作排风用,当某一区域感烟报警,消防控制中心发出电讯号,系统所有阀关闭。此后感烟探器探明发烟区域,消防控制中心再向此区域发电讯号,阀门再开启后,进行排烟。当烟气温度达到 280时,阀板处 280易熔片断,阀门重新关闭,防止烟火蔓延。本阀在一组动作完毕后,需手动复位,方可进行下一组动作。以上的防火阀、防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均可增加 090多档或无级调节功能,则名称就改为防火调节阀,防烟防火调节阀,排烟防火调节
43、阀。系统用了以上几种调节阀后,就不须再另设调节阀。 d.余压阀:为了保证防烟楼梯问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的正压值,防止正压值过大而导致门难以推开,为此,应在防烟楼梯间与前室,前室与走道间设置余压阀控制其正压间的压力差不超过 50pa。 (4)防排烟风机安装 a.安装前应按设计图纸检查产品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设计相符,核对装箱清单、说明书、合格证是否齐全完整,并查看设备有无缺损和锈蚀。 b.就位前应对设备基础,支、吊架进行检验,核对放置位置,尺寸,标高及地脚螺栓孔强度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后才可安装。c.除平时用于排风,火灾时转换为排烟的通风系统外,其它的加压送风及排烟系统,因火灾时才使
44、用。运行时间很短可不考虑风机进出口设软接管,消声及减振装置。 d.与大气相通的通风机进出口、须设防护网。 (5)防火阀、防及排烟防火阀安装 a.安装位置应正确,安装时应做动作试验,手动及电动操作灵敏、可靠,阀板关闭应严密,易熔片应装于迎气流方向。 b.阀体应单独设支架、吊架安装,以免管道变形影响阀门的开启或关闭。 c.阀体可垂直安装或水平安装,无论何种安装其叶片宜与地面平行。 d.阀体操作器一侧和弹簧机构另一侧,应有不小于 200mm净空间,以便检修。 e.阀门在顶棚内安装时,操作器下方应有尺寸不小于 450 450mm的检修孔。 f.防火阀与防火墙之间的连接风管,外表面应用不燃材料隔热,电气
45、线路应设20mm的不燃材料保护套管。 g.采用远距离操作时,控制缆绳应用 20mm不燃材料管保护,管的弯曲半径不小于200mm,弯曲处不得超过 3处,缆绳不长于 6m。 h.缆绳缠于操作器上的绕轮时应不小于 3圈,缆绳头应用压板紧固。 i.远控操作器安装时应在墙壁上予置安装盒,安装盒的大小应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规格确定。 (五) 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的设置及安装 1.检查进场管线、电线、材料质量、型号规格、产品出厂合格证,并进行外观检查,测量检查,主要材料有钢(塑料)管、电线。重点检查钢管直径、壁厚、电线线芯直径、股根数。 2.检查火灾报警及控制设备的质量、出厂合格证、设备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
46、计要求,主要设备有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按钮。 3.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供电 (1)应设有主电源(消防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专用蓄电池)。 (2)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 24V。 4.系统布线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其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 250V。 (2)铜芯绝缘导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应符合如下要求: a.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为 1.0mm2; b.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为 0.75mm2; c.多芯电缆为 0.5mm2。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硬质塑料管、半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
47、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消防控制、通讯和报警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需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 3c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5)槽内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内。 (6)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布线使用的非金属管材、线槽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或非延燃性材料制成。 (7)在管内或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8)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9)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接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10)管子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接线盒: a.管子长度每超过 45m,无弯曲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