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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区场平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第 34 页000000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场平工程项目监理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招 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日 期: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1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2一、投标须知前附表2二、投标须知4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1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3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通用和专用条件15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表25表一、投 标 函26表二、服务承诺书27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8表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29表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表30表六、总监理工程师经历资质及业绩31表七、业绩一览表32表八 符合性审查表33第五章 资格审查资料34一、资格证明
2、文件34二、企业财务状况:34三、企业概况简介:34四、企业近年的工程业绩:34五、企业信誉34第六章 评标原则、程序、标准及办法35一、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35二、评标程序35三、评标标准及办法35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一、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21.1建设地点31.1建设规模总投资约1700万元,场平面积约11.9254万平方米;总挖方约为178.5138万立方米;总填方约为5230.9立方米。41.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现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合格率为100%51.1资金来源政府资金62招标范围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
3、四控、两管、一协调、安全生产、建筑节能”的监理及相关服务73工期要求计划工期: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3 月1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2年4 月21日.8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法人,并监理过类似工程,业绩优异、信誉良好。94.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013 工程报价方式费率1114实质性条款未响应实质性条款将作为废标处理1215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算30日历天1316 投标担保金额本次不考虑145 踏勘现场及标前答疑 投标人与招标人联系,组织现场踏勘,投标截止前十五日内,如有问题,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4、机构联系答疑,答疑以书面通知为准1518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一份。续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62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时间:1725 开标开标时间:2012年3月6日上午10:00时地点:18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综合评估法,详见第六章1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20招标文件费壹仟元整(售后不退)21招标人招 标 人:地 址:联 系 人:联系电话:22招标代理名 称:地 址:联 系 人:联系电话:Email :23对外进企业要求外进企业参加鄂尔多斯市的投标活动,必须到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方可参加投标活动。在接收投标文件时,要查验外进队伍的资格备案证
5、明,如投标单位未进行资格审查,将拒接收投标文件,不予参加当地投标活动24特别说明所拟派项目班子不得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更换25开标现场必须携带的证件原件(1)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证书副本;(3)税务登记证书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5)授权委托书;(6)委托人身份证;(7)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8)总监相关证书;(9)配套人员证书;(10)09-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1)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中标通知书);(12)外进企业备案证明。二、投标须知1、招标依据1.1招标人已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成了本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
6、,已基本具备进行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为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补任何缺陷筹措了一笔足够的资金,其中的一部分将用于本项目合同价格的合理支付。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及内蒙古招投标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2、本项目施工监理招标范围、内容:(1)本项目施工监理的招标范围:准格尔旗骏马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场平工程项目段和保修阶段的“四控、两管、一协调、安全生产、建筑节能”的监理及相关服务。 (2)监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在工程施工期间,监
7、理工程师将负责按施工合同进行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有效控制,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处理与施工合同、信息有关的相关事务,为工程按时,高质量完成提供优质服务。3、合格的投标人(1)资质要求: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监理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法人,并监理过类似工程,业绩优异、信誉良好。(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注册的营业执照)(3)履约能力:有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的监理工程师、财力支持和良好的同类工程监理业绩。其中:总监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监理过两个同类工程的工程师职称。项目现场监理班子要有与监理项目相对应的专业监理
8、工程师配备齐全,并有相应同类工作经历和注册监理证、上岗证,企业近三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同类工程相应专业项目,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4)其他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违章行为。4、投标费用(1)投标人须承担所有投标文件之完成、呈交及符合投标文件要求所引起的所有支出及费用。5、投标报价 (1)费率报价。所以投标报价在0.1%0.5%范围内为有效报价。投标人根据拟监理业务的范围,项目的大小、难易复杂程度、建设工期;投标人拟投入的监理人力、物力、企业成本、获利水平等,按照市场调节价、考虑风险因素及竞争,企业自主决定报价。6、
9、投标文件的修改、澄清(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1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内蒙古信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
10、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3)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
11、面文件为准。投标单位不得未经发标方授权而对招标文件作出任何改动。假若招标文件发现被改动或未能适当地填妥,或附带额外条件,该投标可能会被视为无效。(4)在投标截止日十五天前,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的修改、澄清(如有的话)将以书面通知形式发出。该通知书将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在收到“补充通知”以后,须立即签收,并通知招标人。7、工地现场勘察与答疑投标人在呈交本投标文件前应到工地现场勘察,对可能影响投标事宜的有关事项,予以详细了解,并在其报价中充分考虑其影响,在日后不会对报价有任何变动或追加。若有疑问,请于招标人书面联系,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作出解答。8、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由商务、技术和资格审
12、查三部分组成。(1)商务部分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投标单位需要提供管理和执行本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详细履历介绍,包括教育情况、工作经历、职称、曾监理过工程的得奖情况及持证情况,总监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按照规定交纳公积金和养老金),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中级或者以上专业的技术职称,有承担过同类工程项目总监或技术负责人的实践经历的相近专业的人员承担;5)本项目的组织机构表、本项目监理人员的履历及持证情况;6)检测设备。包括检测设备的配置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程度。(2)技术部分1)监理大纲。包括对监理
13、服务内容的说明及完成的计划方案;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和信息及合同管理的方案等。2)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表编制本项目各专业监理人员每月的配备数量表。(3)资格审查证件资料(见第五章)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一份。在每份标书上标以“正本”和“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投标书的正、副本都应用打字机或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授权书应附在商务标书内。标书不应有涂改、增删之处,但如果有错误必须修改时,修改处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投标文件的封套未按规定加以密封,招标人不对投标文件被错放或先期启封负责。10、投标文件的密封与
14、标志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装订成一册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外层包装密封上请注明 “准格尔旗骏马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场平工程项目”监理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内层和外层包封背后上、下、中的封口部分需加上封条;在封条上与文件袋交叉面上应盖上封口章。投标截止时间、地点:2012年3月6日上午10:00时前,在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伊东大酒店6楼1号会议室。开标时间、地点:201
15、2年3月6日上午10:00时,在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伊东大酒店6楼1号会议室。投标单位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如没有依照上述要求,委托人保留视作废标的权力。1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回撤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单位的修改应按第10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字样)。12、开标(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按本须知第13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开标
16、程序:开标由招标方主持;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招标活动时,投标单位投标授权委托人在参加开标会议时,必须本人到场,并提供授权委托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拟派项目总监证书原件。如果授权委托人本人未到场及三项证件不齐全,视为无效投标,将予以拒绝。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由投标单位的法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在签字前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方可进行签字,在此过程中由主管部门监督。如不出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将不予签字确认,并由此造成的
17、后果由投标人自负。1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的;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14、评标(1)评标委员会与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依法组建,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
18、评标过程的保密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15、 资格后审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
19、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16、投标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17、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13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
20、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4)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将按照附表八的要求进行。只有通过附表八的审查,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审。(5)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
21、以文字数额为准;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签字同意后,作为最终报价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18、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评标委员会依据第六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的规定,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得分最高的前2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标明得分高低次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
22、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9、合同的授予(1)合同授予标准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18款所确定的中标人。20、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21、中标通知书(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施工监理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
23、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 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中标的投标人。2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2.(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处以贰万元人民币的罚款。(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2.(1) 款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
24、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监理转让(转包)给他人。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监理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签约书;2、 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3、 投标文件;4、 合同条件;5、 投标报价构成明细表。三、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对工程质量
25、、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和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四、监理人监理本工程的报酬为合同总价的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五、监理服务期限为自(暂定):2012年 月 日开始至2012 年 月 日止。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起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档案资料移交委托人、委托人支付全部监理费用后完成。七、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二份。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编: 邮编: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第二部分
26、合同条件通用和专用条件合同条件1. 定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GB
27、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 工作范围监理范围监理人负责完成 的监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四控、两管、一协调、安全生产、建筑节能”的监理及相关服务。2.1施工阶段l 对本项目各专业施工的质量控制,包括各种材料试验;对本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的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控制、监督和检查,确保本工程进度目标顺利实现。l 负责编制适合本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进度、安全管理的监理大纲、监理计划和实施细则,并具体执行。l 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的工程规范、工程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施工,协助施工单位完善项目施工管理制度、
28、质量及安全标准体系;l 审核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计的质量及数量。对工程使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等的质量进行检查,审查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工程结构试验报告,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查和复检,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承包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l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助委托人编制用款计划;l 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l 施工现场签证工程量及事实的确认。l 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l 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
29、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l 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及防火措施,监督和检查施工安全防护及防火措施;l 负责复核承包人每月报表和已完工程量,并提出书面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委托人报告;l 参加并配合委托人对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处理方案的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l 提交详尽监理周报、月报、季报、年报等。做好施工监理记录,监理督促承包单位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和存档工作;l 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并须满足相关
30、政府部门的要求,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l 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评估报告,负责工序间交接检查、验收和签署意见。督促施工单位与当地质监等部门联络安排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积极参加该阶段的验收工作。复核竣工图、有关竣工资料。l 组织各专业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隐蔽工程的验收、质量评定、技术复核和签证工作,负责工程质检、计量和验收,并签署原始凭证;l 协调委托人、承包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有关实施项目同政府主管、质检、环保、市政、城建、公安和交通等部门之间协调工作。l 组织监理组全体成员进行监理制度、技术规范、验收标准
31、及设计图纸、文件等业务学习;合理安排全体监理人员的工作;l 需报质量监督核验的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和项目竣工时,分别组织编写监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报告。l 监理人的所有监理工作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法规、条例、规范及施工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所制订的条例履行施工监理工作。l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监理行业的法律和规范。充分认真地行使职业化监理技能、技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l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
32、种专项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委托人组织召开的工程会议。3. 监理人义务(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日报、周报、月报以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监理日报、周报、月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工作总结由监理人组织编制及提交(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工程施工监理需要时,监理人员须进行全日制施工监理工作,包括必
33、要的夜间施工或通宵施工的监理。派驻本工程的总监理不得身兼其它项目,每周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六日,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需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5)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执行。4. 委托人义务(1)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
34、支付预付款。(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3)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4) 委托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5) 委托人应当授权 为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6)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7)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a)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
35、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b)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8) 监理人在监理本项目期间的一切费用自行解决,并在本次报价中,监理人不得再另收费用。5. 监理人权利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2)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书面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36、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人的同意。(5)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
37、、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但事先应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9)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签证单的工程量的审核,以及工程结算的工程量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10)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
38、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但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11)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6. 委托人权利(1)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2)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 监理人调换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39、。(4)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6) 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7. 监理人责任(1)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除免收相应监理费用(监理费=项目损失部分
40、的原造价*3%)外,还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3%)。累计赔偿总额(除“委托人权利”第(5)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3)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监理人义务”第(2)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4)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8. 委托人责任(1)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
41、除非由于因业主、业主雇佣人员和代理人的有意误导或疏忽造成后果,否则业主、业主雇佣人员和代理人不对监理单位人员在处理本合同有关事务中所受的损失和伤害负法律责任,也不对监理单位人员的行为和过失负法律责任。监理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财产进行保险。(3)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9.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 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2)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3)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
42、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4)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4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5)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把开支减少至最小。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6)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43、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7)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28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8)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9)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
44、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10)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10. 监理报酬本工程监理报酬为合同总价的 %11. 其他(1)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2)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3)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工程
45、费用节省金额乘10%计算,给予经济奖励。(4)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5)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6)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7)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8) 不论此项合同在何种情况下终止,监理人均须将所有在当时已完成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文件及图纸等全数归还委托人方,亦须向委托人方提供合理协助,移交所有资料至委托人方所指派的人员,以便此项工程的工作能顺利继续。12. 争端和仲裁在履行本合同工程中,双方如果对本合同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或者因为其它履行合约相关之事而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及时进行协商,调解直至争端解决。如果调解无效,则将有关争议或争端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结果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就未发生争端部分继续承担本项目的监理工作,保证本项目的相关工作正常进行。13. 保密协议(1) 监理合同须包括保密协议,监理人须保证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及秘密资料进行保密。在本项目的监理工作中,如果没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监理人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发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