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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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第 12 页农民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收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_发起,于201 年_月_日召开成立大会。 本社名称: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_万元。 本社理事长:_ 本社地址:_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与本社的交易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果树、苗木的种植、农

2、产品销售以及与果树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从事苗木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苗木产品;(三)从事果树、苗木(不含种苗)种植,初级农产品销售;(四)农林休闲观光;(五)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植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第六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员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软籽石榴种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农民

3、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第八条 入社的农民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及重大疾病史;无不良嗜好;能遵守合作社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规章制度及生产工艺。第九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查阅本章程、成员名册、理事会记录、监事会决议;(三)对合作社的管理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四)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五)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六)优先参与承包合作社果树、苗木的生产经营,享受合作社的分红及绩效奖励政策;

4、(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享有附加表决权。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自觉维护所从事果林生产场所的各安全事项;(四)积极维护从事生产场所周边的治安,调解各项纠纷;(五)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合同;(六)如实向合作社汇报个人身体情况,如因隐瞒个人身体状况及疾病信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由社员自己承担后果; (七)维护本

5、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八)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四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提前1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因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

6、机构第十六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三)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八)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七条本社成员超过10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

7、任。第十八条本社每年于会计年度末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提议;第二十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8、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

9、社、退社、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

10、大会;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一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二十七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

11、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二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

12、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三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个月内缴清。第三十四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五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六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

13、之_。第三十七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三十八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60%;(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

14、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三十九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第四十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一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二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

15、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四十四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

16、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四十七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他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方式发布。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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