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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增服务协议-第 6 页私募基金项目之顾问协议 协议号:号甲 方:法人代表:地 址:联系电话:乙 方: 执行事务人: 联系电话: 说明:甲方有资本市场的定向增发需求,乙方为甲方通过设立与募集基金以实现甲方定向增发之目的。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6月在 订立本协议,以昭信守。1、本协议中涉及的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组织,具备证券行业新三板上市资质的:2、本协议标的为: 证券投资契约基金(下称本基金)(本名称非不可更改名称)注:乙方具有本基金的优先募集权。3、本协议中涉及的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组织,:,法定
2、代表人或执行事务人为:_;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乙方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号:为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就本基金合作事项签订协议如下,以资遵循。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本基金顺利成立,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委托,担任甲方所全权负责的本基金的设立与募集服务顾问,促成本基金的顺利成立与合法募集。第二条 服务内容乙方根据本基金的结构与特点,以及募集规模,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2.1、拟定设立、募集、代销工作计划与方案等。2.2、结合自身专业、渠道、资源优势,积极为甲方引荐合格投资者,筛选投资者并与投资者对接,推进基
3、金产品营销工作。2.3、为甲方在本协议存续期内的私募基金业务担任顾问。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确保所提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在提供文件中提供盖章和责任人签字附带指纹的纸质文件,乙方有权将此资料对关联公司或个人进行出示)。因甲方提供文件违法、违规或出现不严谨、不及时和其他事项所出现的一切刑事责任与民事纠纷与乙方无关。3.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募集工作提供所需要的专业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处行业专业培训工作。3.3、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第五条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报酬。3.4、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客户资源,协助维护乙方
4、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经乙方推荐适合格投资者并在乙方的协助下所募集资金成功认购本基金(该基金封闭后除外),乙方即享有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4.2、乙方有义务指派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负责人员与甲方对接,并负责统筹推动基金募集顾问服务工作。4.3、乙方有义务动员其既有的团队、网络、渠道、投资者资源,积极开展募集顾问服务工作。4.4、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通报本基金募集的进展情况。第五条 顾问服务报酬计算及支付5.1、 基金设立顾问费用双方达成意向后即本协议签署后三至五个工作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设立顾问费用:1)聘用定金:五十万元人民币。2)起始费:二十万元
5、人民币。(起始费优先于本协议实质履行,即将起始费用打款时间视为本协议生效时间)(若本基金因乙方原因未通过中国证券基金业登记备案登记,则定金全额返还;起始费用按时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核销,即乙方在为甲方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日薪金、差旅费、加班费、律师与会计费及其他费用)5.2、 基金募集佣金1)按照每股一元收取募集佣金。2)支付时间:本基金募集成功为时间节点,即募集金额达到目标要求。3)支付方式:甲方自募集成功节点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拥有独立运营权之合法法人组织支付本次募集佣金。如乙方在募集过程中,因部分基金销售公司有销售行业批募批结要求,则甲方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在募集成功节点出现后,再
6、进行统一财务结算,多退少补。(乙方不承担先行垫付过程中产生的缴税或代缴费用。)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收取的顾问费不予退还,并就由此产生的其他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费、中间服务费、差旅费、人工费用、误工费、诉讼费等,由甲方双倍赔付。并出具单方解约歉意函以维护乙方之行业声誉。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5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收取的违约金的金额为: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而未付的金额0.05%逾期天数,不足50万金额的按照50万支付违约金,超过的按照实际支付,违约金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第
7、七条 保密条款7.1 甲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通过乙方提交资料、口头陈述等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7.2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意第三方披露向乙方递交或双方共同制作的文件、材料,以及在工作中获悉而乙方尚未对外披露的信息。7.3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7.3.1 通过合法程序被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包括由保密信息权利人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信息;7.3.2 由保密信息权利人书面同意可以公开的信息;7.3.3 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取的信息;7.3.4 保密信息权利人声明为非保密的信息。7.4 除非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直接及/或间接采取披露、泄露、转让、许可或其他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
8、提供给第三方。若根据有关法律、司法或行政程序,需要披露保密信息,则甲方应在披露有关保密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并应配合乙方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以依法避免或限制对保密信息的披露。7.5 保密信息部分公开,甲方仍有义务对保密信息的未被公开部分履行保密义务。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8.1 乙方就本项目的交易,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甲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8.2 乙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资产的背景及公司的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甲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8.3 乙方拥有该等
9、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第九条 不可抗力和责任的免除9.1 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9.1.1 发生不可预料且不能为任何一方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而致使任何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9.1.2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严重影响任何一方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10.1 本协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0.2 对于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
10、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10.3 在诉讼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事项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他部分的义务。第十一条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11.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应遵照补充协议执行。11.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