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政策讲解[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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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 龙泉分校 Chengdudishui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辅导主讲人:崔小洪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本课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规定 第二部分 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新旧差异对比第三部分 特殊涉税事项探讨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本课主要内容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规定建筑业营业税政策规定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2、40号国务院 2008-11-10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税率 建筑业 3% 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2008-12-15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二、建筑业税目解释二、建筑业税目解释

3、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五大类)。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二、建筑业税目解释二、建筑业税目解释 建建 筑筑 建筑业,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二、建筑业税目解释二、建筑业税目解释 安安 装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

4、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二、建筑业税目解释二、建筑业税目解释 修修 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二、建筑业税目解释二、建筑业税目解释 装装 饰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二、建筑业税目

5、解释二、建筑业税目解释 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并)、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特殊征税范围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部份列举) 勘查设计勘查设计 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

6、“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财税1995100号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特殊征税范围(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部份列举) 建筑物清洗建筑物清洗 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务,属“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但对除提供建筑物、构筑物清洗业务外,还将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养护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特殊征税范围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部份列举) 勘探业务勘探业务 纳税人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

7、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特殊征税范围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部份列举) 绿化工程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5156号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特殊征税范围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部份列举)其他业务也涉及其他业务也涉及“建筑业建筑业”征税范筹征税范筹1、有线电视安装费(

8、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2、电梯安装业务(特殊征税范围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部份列举) 绿化工程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5156号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收入除外)3、代办电信工程4、管道煤气集资费(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5、建筑物平移6、建筑物拆迁及平整等对所涉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三、纳税义务时间三、

9、纳税义务时间 A A、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B、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一)一般纳税义务时间(一)一般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如下: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

10、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二)视同销售纳税义务时间(二)视同销售纳税义务时间 建筑企业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企业将自己新建建筑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

11、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三)混合销售纳税义务时间(三)混合销售纳税义务时间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提及。 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 增值税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

12、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四)(四)“甲供材甲供材”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义务时间 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时,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提及,但是可以理解甲方供但是可以理解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

13、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供料日期。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 (五)分包人纳税义务时间(五)分包人纳税义务时间 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一并与总承包商进行的结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与总包方进行结算,所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总包方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均应当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纳税义务时间 (六)(六)BT方式承包工程项目纳税义

14、务时间方式承包工程项目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BT方式承包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纳税人收讫收入款项的当天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孰先原则确定。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四、纳税地点四、纳税地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条例实施细则

15、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五、计税依据(营业额)五、计税依据(营业额)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建筑企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依法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16、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计税依据(营业额)计税依据(营业额)(一)价外费用(一)价外费用的规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

17、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计税依据(营业额)计税依据(营业额)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计税依据(营业额)计税依据(营业额) (二)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二)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 新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

18、情形除外: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待续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计税依据(营业额)计税依据(营业额) 旧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 注意新旧条例变化点:注意新旧条例变化点: 删除了关于“转包

19、”业务的相关规定。对转包业务不允许扣除,只能扣除分包工程款。 分包、非法分包、转包的概念: A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 B所谓非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

20、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 C所谓转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 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分包和转包的不

21、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 分包与转包的共同点在于,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 税收上取消税收上取消“转包转包”规定的法律渊源规定的法律渊源依据: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颁布施行)第二十五规定;B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 建施(1992)第189号)第十六条规定;C建筑法(1998年颁布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D合同法(1999年颁布施行)第二百七

22、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以上规定,转包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因此,也不应在依法征税范围之列。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 总分包差额纳税新旧条例变化:总分包差额纳税新旧条例变化: 将将“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调整为“纳税纳税人人”,适用于多层次分包,不再局限于,适用于多层次分包,不再局限于“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 总分包差额纳税新旧条例变化:总分包差额纳税新旧条例变化: 扣除对象由扣除对象由“他人他人”调整为调整为“

23、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对分包给,对分包给个人个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的分包款不得扣除。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 总分包差额纳税总分包差额纳税(注意事项): 可以扣除分包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款项。建筑分包单位如果符合细则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不得开具建筑业发票,不征收营业税。总包人营业额可以凭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分包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自产货物销售证明)以及建筑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 【案例】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

24、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计税依据(营业额)计税依据(营业额) (三)扣除设备价款的营业额(三)扣除设备价款的营业额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计税依据(营业额)计税依据(营业额)(三)扣除设备价款的营业额(三)扣除设备价款的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

25、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计税依据(营业额)计税依据(营业额) (三)扣除设备价款的营业额(三)扣除设备价款的营业额 关于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名单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成地税函(2003)177号 、继续执行,待通知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 (四)安装自产货物的营业额(四)安装自产货物的营业额 细则规定:第六条 一项销

26、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四)安装自产货物的营业额(四)安装自产货物的营业额 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

27、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安装自产货物的营业额安装自产货物的营业额 【“自产货物自产货物”的概念的概念】 货物,是指可供出售的物品。既包括有形物品,如:钢结构设备、水泥制品、其他建材等等;也包括无形物品,如:电、热、气等等。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安装自产货物的营业额安装自产货物的营业额 判别企业使用的是否为判别企业使用的是否为“自产货物自产货物”主要主要应应 注意以下两点注意以下两点: (1)是否符合货物的特点: 自产货物,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与各种资源,自己生产的可供出售的物品。自产货物也是货物的一种,应该具备一般货物基

28、本特点:第一、经过企业的加工制造过程,所生产的物品与原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物品在形态、性能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第二、产品本身的价值,既包含了物料消耗价值,也包含了人工价值;第三、可以单独作为一种产品对外销售。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安装自产货物的营业额安装自产货物的营业额 判别企业使用的是否为判别企业使用的是否为“自产货物自产货物”主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2)加工过程是否属于“生产过程”: 判别建筑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是属于外购材料还是“自产货物”关键在于区分加工过程是属于“生产过程”,还是“施工过程”。如果加工过程是生产过程,则属于使用“自产货物”;如果加工过

29、程属于“施工过程”则属于使用“外购材料”。 【案例】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建建 筑筑 业业 营营 业业 税税新、旧新、旧条例条例细则细则对比对比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 筑 业 营 业 税新、旧条例细则对比一、三种销售情形的新旧政策比较一、三种销售情形的新旧政策比较(一)(一)“视同销售视同销售”业务业务1、旧细则第四条规定:(1)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2、新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

30、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新旧变化(1)调整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不再视同销售;增加了“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规定。(2)增加了兜底性条款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 筑 业 营 业 税新、旧条例细则对比一、三种销售情形的新旧政策比较一、三种销售情形的新旧政策比较(二)(

31、二)“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业务业务1、旧细则规定: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2、新细则规定: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

32、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新旧变化(1)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2)增加了兜底条款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的)情形”。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

33、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 筑 业 营 业 税新、旧条例细则对比一、三种销售情形的新旧政策比较一、三种销售情形的新旧政策比较(三)(三)“兼营业务兼营业务”1、旧细则规定: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新细则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

34、营业额。3、新旧变化:旧细则规定:“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新细则只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不再强求一并征收增值税。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 筑 业 营 业 税新、旧条例细则对比二、二、“承包承租承包承租”业务新旧规定变化业务新旧规定变化1、旧细则规定:第十一条: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新细则规定: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

35、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3、新旧变化:(1)增加了挂靠的业务;(2)纳税人发生了变化。旧细则规定,全部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新细则规定,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义务的由发包人纳税,否则以承包人纳税。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 筑 业 营 业 税新、旧条例细则对比三、三、“建筑工程总包分包建筑工程总包分包”新旧规定变化新旧规定变化1、旧细则规定:第 五 条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转包给他人的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新细则规定

36、:第 五 条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其他单位的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新旧变化:删除了关于“转包”业务的相关规定。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转包转包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因此,也不应在依法征税范围之列。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 筑 业 营 业 税新、旧条例细则对比四、四、“价外费用价

37、外费用”新旧规定对比新旧规定对比1、旧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2、新细则规定: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

38、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新旧变化:(1)在列举的收费项目中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等项目。(2)明确规定,代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 筑 业 营 业 税新、旧条例细则对比五、五、“建筑业营业额建筑业营业额”新旧规定对比新旧规定对比1、旧细则规定: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

39、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2、新细则规定: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混合销售业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3、新旧变化:(1)新细则取消了旧细则关于建筑、修缮、安装的说法,统一称作“建筑业劳务”;(2)新细则规定,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以“清包工”作为营业额。(3)旧细则规定,营业额是否包括设备价值主要看“设备的价值是否作为安装工程总产值”;新细则规定,营业额是否包括设备价值主要看“

40、设备由谁提供”。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 筑 业 营 业 税新、旧条例细则对比六、六、“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合法票据合法票据”新旧规定对比新旧规定对比1、旧条例、细则规定:旧的条例、细则没有关于“费用扣除”和“合法票据”的相 关 规 定 。 财 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2、新条例、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

41、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3、新旧变化:(1)支付给境内的:原来以“发票”和“合法有效凭证”为扣

42、除依据;新细则规定以“发票”或“财政收据”为扣除依据。 (2)支付给境外的:原来以“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为扣除依据;新细则规定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予以扣除。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 筑 业 营 业 税新、旧条例细则对比七、七、“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新旧规定对比新旧规定对比1、旧条例、细则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43、(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细则第二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务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这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2)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徼义务人;(3)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4)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5)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2 、 新 条 例 、细则规定:

44、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3、新旧变化:(1)将旧细则中第一款“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营业税扣缴规定提升至新条例第一款;并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扣缴规定。(2)取消了旧条例中关于“金融业委托发放贷款”、“建筑业分包、转包”扣缴营业税的的规定(3)取消了旧细则中关于“单位和个人演出”、“演出经纪

45、人”、“分保业务”、“转让无形资产”扣缴营业税的规定。(4)将旧条例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在新条例中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改变了权限主体。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 筑 业 营 业 税新、旧条例细则对比八、八、“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旧规定对比新旧规定对比1、旧细则规定: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二十八条(其中三款)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

46、当天。 2、新条例、细则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细则第二十五条 (其中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中四款)

4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新旧变化:(1)增设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2)明确了“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3)明确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概念; (4)明确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6)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原来的“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改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上变化尤其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建

48、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这一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建筑业纳税人的计税方式。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特殊涉税事项探讨特殊涉税事项探讨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涉税事项探讨特殊涉税事项探讨 【劳务承包】【劳务承包】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

49、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93号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劳务承包】【劳务承包】 【劳务承包】【劳务承包】释义释义从建筑安装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独立核算的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建筑劳务公司,必须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从事的与建筑业相关的各种劳务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可使用建安发票。建筑劳务公司如有其他除建筑安装业以外的劳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其他服务发票。建筑劳务公司从事的与建筑业相关的劳务收入与其他劳务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否则按

50、税率就高原则征收营业税。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特殊涉税事项探讨特殊涉税事项探讨【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设备与材料划分原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与材料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设备与材料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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