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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的税务处理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神方立Email:企业纳税申报实务讲座之一讲课提纲讲课提纲n一、企业收入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企业收入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二、企业费用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二、企业费用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四、企业税收优惠中疑难问题的处理四、企业税收优惠中疑难问题的处理n五、企业所得税其他疑难问题的处理五、企业所得税其他疑难问题的处理 n 1、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一、企业收入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 案例某企业出租房屋,2010年6月25日签订合同,从7月1日生效。租期
2、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1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n 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n 分析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应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满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
3、次性支付,该公司该项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递延确认的条件。因此,该租金收入可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企业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该项租赁收入可确认50万元,另外50万元作为“递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确认。n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n可见跨期租金收入,一次性取得,仍应按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只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可以按配比原则作递延处理。相反,如果企业7月1日没有取得租金收入,这时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n问题: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
4、认?问题: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n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2、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n 案例某企业2008年取得一笔捐赠收入500万,占应纳税
5、所得50%以上,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已经当地税局批准可以分五年计入收入,2008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09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10年和2011年是否仍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分别确认100万元的收入?n 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n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n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
6、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n 根据以上规定,该企业2010年应一次性确认收入300万元。 3 3、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的税务处理的税务处理n 问题: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n 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n 这里的“确实无法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23规定规定来理解,应包括纳税人注销
7、、债权人死亡等情形。 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根据以上规定,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n 问题: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包括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无法偿付?n 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实际执行中,企业应对超过三年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
8、据,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据实扣除。 n 以上所说的相关证明,最直接的证据是: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论上,对方没有注销税务登记,或沦为非正常户,就认为有理由不认定为收入。 n其它应付款账有挂账三年以上的,是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对象,有被协查的风险。 4、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问题n 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n答:“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
9、品”实质上是买一赠一销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n这里的“买一赠一”包括了“买一赠二”、“买二赠一”等多种形式。n 本企业商品仅指企业已按库存管理的商品。n 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简化处理,在商品销售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当期销售收入,在积分兑换商品时,赠品做成本扣除;或在积分作废时,在会计和税收上均不做处理。 5 5、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税务处理、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税务处理n
10、案例某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万元。 n 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其中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为2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60万股。该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60%,非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 n 问题: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应如何确认股息红利收入?n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
11、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n 理解:n 第一,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投资处理;n 第二,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作为特殊事项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n 新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来源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
12、投资方代扣代缴,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条件的予以免征。因此,对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其中如果是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n 解析: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红利,即20010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n 则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60%84万元n 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40%+(16040)40%56万元。 n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
13、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n 理解:n 第一,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投资处理;n 第二,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作为特殊事项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5 5、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税务处理、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税务处理n 案例某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
14、0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万元。 n 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其中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为2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60万股。该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60%,非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 n 问题: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应如何确认股息红利收入?n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
15、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n 理解:n 第一,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投资处理;n 第二,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作为特殊事项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n 新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来源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方代扣代缴,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条件的予以免征。因此,对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
16、册资本的部分,其中如果是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n 解析: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红利,即20010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n 则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60%84万元n 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40%+(16040)40%56万元。 n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
17、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n 理解:n 第一,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投资处理;n 第二,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作为特殊事项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n 新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来源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方代扣代缴,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条件的予以免征。因此,对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
18、资本的部分,其中如果是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n 解析: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红利,即20010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n 则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60%84万元n 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40%+(16040)40%56万元。 n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
19、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n 理解:n 第一,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投资处理;n 第二,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作为特殊事项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5 5、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税务处理、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税务处理n 案例某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20万元。 n 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万股
20、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其中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为2股),共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60万股。该公司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60%,非居民企业股东享有总股本的40%。 n 问题: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应如何确认股息红利收入?n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n 理解:n 第一,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21、,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投资处理;n 第二,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作为特殊事项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 n 新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东来源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采取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按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被投资方代扣代缴,但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条件的予以免征。因此,对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其中如果是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n
22、解析: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确认为红利,即200102=40万元,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n 则居民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息红利2060%(16040)60%84万元n 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2040%+(16040)40%56万元。 6 6、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
23、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7 7、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n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
24、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6 6、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
25、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7 7、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n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二、企业扣除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 1 1、企业开办费的涉税处理、企业开办费的涉税处理n 国税函2009
26、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n 准则: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n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n 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经营收入,产生亏损,纳税人对企业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存在不少争议。如果开办期间达一年以上,计算为亏损年度,意味着亏损弥补期(5年)势必减少,不利于纳税人。n
27、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n 此次政策的明确有利于纳税人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n n 例:某企业2007年开始筹建,筹建期历时两年,2007年、2008年筹建期分别发生开办费300万元、500万元,账面产生亏损。2009年开始生产经营,如果20072008年的筹建期计算为亏损年度,由于2009年才有收入,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2年。而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中
28、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如果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2009年开始一次性或分期扣除开办费,如2009年产生亏损,亏损年度从2009年开始起算,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3 3、工资薪金的列支问题、工资薪金的列支问题n 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各种社会保险。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
29、要全额调增? n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二倍的工资。n 根据国税函根据国税函2009320093号规定,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n 1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 2、企、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 3
31、、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 5、有关工资薪金、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n 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企业应该给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对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应的工资不符合合理性原则,不能税前扣除。 4 4、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
32、问题、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n 问题:公司因业务需要,给工人购买的工服能否所得问题:公司因业务需要,给工人购买的工服能否所得税前列支?税前列支? 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5 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3434号:号: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3、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
34、利率。 6、企业集团内部借款是否要收取利息?n 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n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7、非关联无偿借款是否缴营业税和所得税?、非关联无偿借款是否缴营业税和所得税?n (1)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n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35、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nn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n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36、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n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n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
37、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8、母子公司之间无租使用房产是否确认收入纳所得税n 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n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n B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A公司的关联方,无偿提供房屋的行为不符合
38、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A公司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
39、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1010、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3434号: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1、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 n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
40、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n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n 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
41、,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n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n 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n 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
42、内进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n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n 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n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
43、。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n 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n 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n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
44、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2525号号 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45、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三、企业损失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n 案例某企业建造一项固定资产,合同预算总造价为200万元,2010年9月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只取得部分发票合计150万元。企业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保留残值为零。n 分析上述案例中,固定资产由于已投入使用,并且合同预算总造价可以确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200万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2010年,可税前计提折旧10万元(2005123),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2011年度仍未取得剩余发票,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确认为取得发票部分150万。n在2011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首先需要对2010年计提的折旧进行调整,调增2.5万元(101505123)。如果至2011年9月份的12个月内又取得30万发票,未取得剩余20万发票,则计税基础调整为180万,调增2010年折旧1万元(101805123),之后按计税基础180万继续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