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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秀屿区海岛村跨海供水工程 安全管理制度 二O 一0年十月 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秀屿区海岛村跨海供水工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海岛村供水工程是一个以乡镇人饮为主的供水工程,工程由 输水干管、加压泵站和高位水池三个部分组成。供水对象为筶杯岛、黄瓜 岛、小日岛、鳌屿岛、东罗盘岛、赤山岛、总人口1.万人。输水管线拟 分三条线路进行,其中#线路供给对象为黄瓜岛、供水水源采用赤石村高 水位水池、供水量88t/d;2#线路供水对象为筶杯岛,供水水源采用赤石 村高位水池,供水量322t/d;3线供水对象为小日岛、鳌屿岛、东罗盘 岛和赤山岛,供水水源采用南日镇高位水池,供水量为8t/d. 第二条 *
2、海岛村跨海供水工程监理人员、各施工单位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 安全”的原则,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管理 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级监理人员、施工人员、民工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思想端正, 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纪律严明,措施得当,检查及时。生产与安全工作要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L288 203)的各项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按国务院1991年月1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程序按时上报,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处理。 第
3、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海岛村跨海供水工程监理部、各施工单位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由单 位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三章保证体系 第七条 监理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 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八条 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资金监管保证。对于安全专项经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分阶段据实计量支 付的管理办法。如果安全投入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等问题时,将在整改完成,消除隐患后才能签字,提交业主办理支付,如果出 现安全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安全专项费用。 施工监理安
4、全保证体系框图 安全监理保证体系 组织保证工作保证制度保证全员参与 安全监理领导小组 总监 监理工程师 安全负责人 监理员 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和 坚持“管生产必须 管安全”的原则, 制订安全措施,健 全劳动方案,加强 安全教育,布置、 检查、督促安全措 施和制度的落实, 负责重大事故的处 理。 负责分管部门、区 域的安全监理工作 ,落实各项安全监 理措施,组织安全 监理会议,开展安 全检查工作,切实 开工前检查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分项、 分部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并检查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 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 、持证上岗情况和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
5、件的安全性 能检测情况,审查部分工程 应制定的预警、应急、抢险 、救治等机制、措施、审查 合格后方可同意该分项、分 部工程开工 施工过程中检查 1)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的责任 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 否确保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 用;2)是否配备了一定数量符 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按照要求进行现场监督; 3)各项作业是否按照规范操作 ,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 4)是否在施工现场建立了消防 1.抓好日常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监 理责任制 3. 落实安全监理责任 制 4.开展经常性安全 检查工作 安全监理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 审核制度 巡视制度 专项检查制度 日常检查制度 督促落
6、实制度 整改情况检查制度 对全体人员进行安 全监理教育培训 开展监督活动 安全监理讨论活动 发动所有参与施工 、监理人员提高安 全意识,重视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发 动群防群治 督促并检查施工单 位严格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发动全员 参与。自查自纠。 第四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 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本项目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
7、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 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本项目施工管理的负 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 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具备由水利部或省级交 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 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按
8、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 模、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 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 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 记。 第十四条 督促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
9、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与业 主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理合同的各项安全目标,层层实行严格的安全目 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监是安全监理第一 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 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监理人员应负具体的监理责任;监理工 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 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
10、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 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业会议,认 真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扎实开展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 全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事故防范工作。对威胁公众和职(民)工安全的重、特大事故 隐患和危险性较大设施、特殊设备、特种工种(机、车、爆破、电工 等)、场所、易燃易爆物品,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 。坚持日常安全巡查,至少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监督 、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狠抓各类事故隐患 的整治,对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
11、金、 整改时限、整改后应严格验收,及时查处“三违”现象等违章行为。 加强道路标志管理,及时清除路障,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要求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 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 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 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
12、育培训制度及安 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 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 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 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 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 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 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3、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 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 当立即制止。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 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 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
14、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 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爆破工程; (六)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 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 、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 及孔洞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
15、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 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 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 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 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 、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 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人,制
16、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 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 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 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 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 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7、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 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 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 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 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
18、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 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章 安全监理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理检查职责时,有权
19、采取下 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安全监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 况; (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情况;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 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 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检查
20、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应当对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 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
21、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 监理工程师。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向业主通报 。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 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水利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七章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第三十六条 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 一、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22、建设强制 性标准要求; 二、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三、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 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四、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 否合法有效; 五、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 审查重点是: 1.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 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 程。 .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安全规定。 4. 是否制订了
2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 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第三十七条 施工阶段主要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 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运行情况 ; 二、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 三、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四、检
24、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 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 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六、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 行抽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 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 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 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 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25、施工的,监理工 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 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八 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 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 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 结果及时记人台账。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 工安全监理台账记录情况。 九 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 发中间交工证书。 第八章 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报送流程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秀屿区海岛村跨海供水工程安全施工、预防和减少
26、安全生产 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全面贯 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方针,有针 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 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 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 民创造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 态,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 的快捷、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预案的“应急”精神。 二、 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3、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4、快速、准确、合理 三、 组织机构 为了有效地发挥安
27、全应急指挥职能,成立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 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 应急救援职责 1、发生安全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及时组织安全抢险、营救伤员。 3、及时向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通报事故情况。 、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5、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 6、负责总结事故的教训和应急救援经验。 五、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处置 1、事故报告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工程重 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刻向各 监理和业主同时报告事故情况(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28、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和漏报。 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报告监理。 监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业主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 。 3、报告内容 工程重大质量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名称、资质登记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 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2)、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 ()、险情或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 况,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六、 应急响应和处置 事故发生后,各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等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工作,同时应按本预案所 示方法向上级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