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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规划及招商代理合同商业规划及招商(销售)代理合同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广西怀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双赢的合作原则,就“万良路市场”项目全权委托乙方进行商业规划、招商代理及销售使用权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委托项目标地一、项目名称:万良路市场二、项目位置: 三、协议招商(销售)面积本次委托的标地项目为农贸市场,招商范围为市场一至三楼。第二条:合作方式甲方委托乙方以项目名义对外从事招商(销售)和宣传推广工作,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的商业规划和招商代理及项目使用权销售服务。第三条:乙方服务内容一、商业中心的定位、规划
2、顾问1、市场定位、功能定位、主题定位、经营方式定位、形象定位、价格定位、业态定位规划2、物业规划、配套设施建议及咨询3、业态、业种布局规划建议4、一次装修设计和施工建议、咨询5、外立面处理、商铺设计及面积配比建议二、招商(销售)代理1、招商(销售)机构及体系建立、培训2、招商(销售)现场的包装建议3、整合推广策略和广告策略文案的撰写工作4、招商(销售)说明书、招商(销售)画册及方案的撰写5、租赁、联营、客商的招商6、主力店、次主力店以及各商业大类品牌的招商第四条:合同委托期限一、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后确定是否续约。二、甲、乙双方签定
3、本协议后,乙方需5个工作日左右派驻工作人员到岗位开展工作。第五条:招商(销售)基数和租金均价的确定一、招商(销售)基数为:在本合同终止时,委托招商(销售)总面积: 招商总面积80%以上(含80%),并在 201 年 月 日进场开业; 一层销售总面积达到70%以上(含70%)。二、月租金基价为(按建筑面积计算):(一)街铺及均价: 元/。(二)商场二楼租金均价: 元/。(三)商场三楼租金均价: 元/。三、工作目标:(一)在 201 年 月 日前招商完成50%客户签约。(二)在 201 年 月 日前招商完成80%客户签约。(三)在 201 年 月 日前(项目工程建设至正负零)完成前期工作并开盘销售
4、。第六条:甲、乙双方费用分担部分一、开业策划推广费和活动费用由甲方出。二、甲方支付招商(销售)所需的广告推广费用。三、乙方负责招商(销售)人员工资、福利。第七条:收费标准及项目代理费的付款方式乙方收取的费用包括驻场费和租金提成。租金提成按招商租金总额比例来收取。(一) 租金提成标准为:已招租面积当年的月租金总额的2倍提取。(二) 销售提成标准为:已销售面积总价的1.5%提取。(三)招商佣金支付方式: 招商佣金为客户签约当月结算招商面积的80%,招商达到80%时100%结清招商佣金,招商80%及以后每月均100%结清招商佣金;在乙方招商有单个面积达300(含)以上的商家时,甲方在其签约后5个工作
5、日内结算100%的招商佣金。 (四)销售佣金支付方式:在销售量达到总量的50%时结算总提成的80%;达到70%时结算总提成的100%;达到70%后按月100%结算。 (五)费用预支及支付方式: 在乙方工作人员进场3个工作日内甲方预支付30000元/月作为乙方的工作费用,并在项目开盘前每月底(即30日前)预支付乙方30000元/月作为次月费用,开盘后分次在提成中扣除;甲方须于乙方进场3个月内工程建设至正负零,如到期工程建设未达正负零,甲方需每月支付乙方30000元/月作为驻场费用,此项费用不在后期提成中扣除亦无须返还。第八条:招商物业条件的约定甲方必须为招商部分安装配置设计的电梯、天面公共部分的
6、装修、地面公共部分的装修、水、电到位。 第九条:甲方权利和责任一、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其合法性。二、甲方拥有对项目方案、计划、指标、费用标准制定的审批权。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在项目招商(销售)、规划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进行必要监督。四、为保证乙方有效地进行项目整体策划和招商(销售)代理工作,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详细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1、甲方向乙方提供招商(销售)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的建筑图纸和全部招商(销售)面积、套内使用面积证明,乙方应予核对。3、甲方应保证已确认的工期进度及竣工时间
7、,确保对客户的承诺。3.1、在 201 年 月 日前土方施工完工;3.2、在 201 年 月 日前工程建设至正负零;3.3、在 201 年 月 日前项目工程封顶;3.4、在 201 年 月 日前项目交付使用。五、甲方须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六、甲方负责建设招商(销售)所须的招商(销售)中心,并对招商(销售)中心进行必要的装修、布置及接待办公的桌椅、文件柜、办公用电子设备等。七、甲方负责派人收取客户交纳的各项款项。八、甲方指派专人及乙方对接,该代表能代表甲方的正式意见,特殊情况除外。1、对于乙方提交之方案和建议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超出期限,视同默认并允许乙方开发实施。所有
8、决策均以双方方书面确认为准。2、甲方指派的对接人: 电话: 如指派人员变更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九、甲方不再委托给任何第三方招商(销售)代理。十、为确保本商场在 201 年 月 日正常开业,甲方应做到以下几点:1、公共部分装修应 201 年 月 日前完工。2、道路应在试业前正常畅通。3、甲方给予商家 免租期。第十条:乙方权利和责任一、乙方必须充分论证、分析、策划、项目的整体推广策略、招商(销售)策略,并确保招商(销售)目标的实现。二、乙方必须准确地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当地市场情况编写项目全程招商(销售)计划,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给甲方。三、乙方必须为商铺招商(销售)提供广告宣传方案,并需经
9、甲方签定盖章同意后方可实施。四、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签署的租赁合同、销售合同,并协助甲方统一收取客户订金和租金。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修改甲方审定的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的任何条款。五、乙方可及甲方协商在甲方审定的单价的基础上浮单价,并适当打折,但打折后的单价不能低于甲方认定的单价为限,除甲方特别许可外。六、乙方严格按双方制定的工作进度的计划进行工作。七、乙方在工作中严格保守甲方经营机密,不得将项目策划的非公开资料向第三方展示。八、乙方收到甲方应付的租金提成款项后须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九、协助签约商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应遵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责任和义务,任何一
10、方擅自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承担。二、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拒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违约方全部承担。三、甲方未能遵照本协议约定条款向乙方正常支付费用和提取代理费,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四、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有重大失职和违约行为,或招商(销售)连续三个月达不到双方约定招商(销售)目标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五、乙方在招商(销售)代理期间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甲方的投资和资产负责。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六、若因甲方
11、工程延误,资金不到位或因干涉乙方正常经营管理等原因,致使项目不能如期开展、开业,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工程进度拖延三个月整,则赔偿乙方经营损失。七、若因甲方原因造成 201 年 月 日无法开业,则 201 年 月 日起甲方支付乙方招商驻场费每月叁万元整(¥30,000.00元)。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法律规定的允许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外,如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对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如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其他约定条款一、本合同的修改及变更
12、,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才能生效。二、因客户违约没收的定金,甲乙双方各占50%。三、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诸法律。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五、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项目租金定价的确认书及招商(销售)宣传方案的预算,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广西怀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签约人身份证号: 签约人身份证号:电话: 电话: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