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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02-01 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合同项目名称 : 甲 方 : _ (合同专用章)乙 方 :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沈阳16 / 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 项目的系统集成服务(以下称“本合同项目”)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信守并执行。第一条 术语定义1、 本合同所称“合同”系指合同中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即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包括及合同有关的所有附件、补充协议、确认文件以及其他及本合同履行相关并
2、由双方确认的材料。2、 本合同所称“方案”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该工程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专业技术资料)。3、 本合同所称“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为满足甲方之需要而须承担的系统规划、方案设计、系统安装调试、系统测试、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培训等技术性服务。4、 本合同所称“现场”系指由甲方指定将要实施工程的地点,并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确定。5、 本合同所称“设备”系指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确定的原厂商机器。“设备”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亦被称为“货物”、“产品”、“商品”、“机器”。6、 本合同所称“设备交付”系指:(1)当合同规定的设备由乙方送达到甲方指定地
3、点或甲方自提时,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签收为交付;(2)当合同规定设备由乙方代办托运时,自乙方将设备交给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7、本合同所称“设备验收”系指合同项下的设备由乙方运抵现场后,由甲乙双方依据合同设备清单或合同附件对数量、配置、包装进行检验和签收。8、本合同所称“初验”系指合同项下系统于达到试运行条件前的系统验收,由双方书面确认初验结果。初验在系统安装和调试完成之后进行。 9、本合同所称“试运行”系指初验完成之日起合同设备连续运行期间。试运行期为 1(一) 个月。10、本合同所指“终验”系指甲乙双方依据合同附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对系统进行检验,在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并能满足系统正常
4、运行的性能要求后进行的系统性能确认,并由双方书面确认验收结果。终验在试运行期结束后10(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条 合作范围无论乙方及原厂商采取何种合作方式,乙方及甲方的合作仅限于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的规定范围,下述情况对乙方不具有约束力:1、 原厂商的行为;2、 原厂商对甲方的任何承诺;3、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之外的其他任何要求。甲方不得以上述事由延期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第三条 合同标的: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方式、要求等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合作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并视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及甲方所支付的合同总价款相对应。1、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设备及其相关服务。设备的情
5、况详见设备清单或附件一。2、 乙方为实施上述工程向甲方提供系统设计方案,并进行实施。方案的确定、变更、修改须由双方共同书面确认。3、 乙方对甲方的上述工程提供保修和技术支持服务,详见附件二。4、 乙方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详见附件三。5、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四所规定的进度实施上述工程。上述进度的任何调整应由双方书面确认。设备清单如下:产品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圆整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可另附附件(附件一)。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1、合同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为¥ .00(大写人
6、民币 圆整)。分类明细如下:设备金额:¥_.00(大写人民币 圆整);运保费:¥ _.00(大写人民币 圆整);培训费:¥_.00(大写人民币 圆整);集成费:¥_.00(大写人民币 圆整)。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之价格,但因甲方原因导致增加设备、变更设计方案、延长工期、进度提前或其他增加乙方工作量的情形的,乙方有权酌情增加合同价款,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并以书面方式确定。2、付款时间: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付款。(1)一次性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全额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方式为:A.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50%(百分之五十)
7、,即 ¥ .00(大写人民币 圆整),合同生效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内支付。B.到货付款:到货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40%(百分之四十),即¥ .00(大写人民币 圆整),到货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内支付。C验收付款:验收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10%(百分之十),即 ¥ .00(大写人民币 圆整 ),系统终验收合格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内支付。(3)其他方式:(如果需要采用其他付款方式请填写此项。) 3、 乙方收到甲方相应付款后7(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规定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4、 上述合同款由甲方负责以电汇/自带汇票/支票方式汇入乙方账户。甲乙双方账户信息如下,任何一方的下述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当及
8、时通知对方。因通知不及时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甲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账户名: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账户名: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沈阳南湖支行 地址: 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东软软件园 110179 账号: 2401 第五条 交货1、乙方应于收到合同全款或预付款后 工作日内将所有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运费由乙方承担。2、交货地点: 交货地址: 收货经办人: 收货联系电话: 传真: 注:交货时,收货单位应在乙方提供的交付书或收货收据上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本合同中指定的收货经办人本人签收;如果不是由本合同中指定的收货经
9、办人本人签收,应由持有收货单位授权委托书的经办人签收,并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交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造成的延期,乙方不承担延付责任。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3、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均应妥善接收。对误发或多发的设备,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于到货之日起1(一)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给乙方,否则视为按合同价格接收。4、 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截止日期15(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交货地址而增加的运保费由甲方负担。甲方未于上述期间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自主选择送达原交货地或变更后的交货地点
10、,甲方不得提出异议。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予以赔偿。第六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1)配合乙方进行现场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配合;(2)及时向乙方提供系统实施所涉及的相关资料;(3)提供系统的验收环境,及时响应乙方验收申请;(4)在合同执行各阶段,按期向乙方付款。2、乙方(1)负责向甲方提供系统设计和集成方案;(2)负责软、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3)负责培训甲方技术人员。第七条 风险承担及设备验收1、 设备在交付后的全部风险(如损坏、遗失等)由甲方承担,交付前的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2、 甲方应于设备交付后5(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对设备有任何异议,
11、应在设备交付后5(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在合同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的5(五)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九十)日内仍未能签署验收合格证书,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给乙方,否则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 对于甲方提出的异议,乙方认为属实的,应及时对设备进行修 理、更换,或采其他措施直至产品验收合格。在此期间,甲方对设备应妥善保存,以免损坏、遗失。4、 交付设备时,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应检查设备品牌、原厂商、产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及本合同或装箱单等文件相符,相符的,应予以签收。第八条 包装、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1、 设备的包装以原厂商包装标准为准。2、
12、设备的质量标准以原厂商在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为准。3、 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为自设备交付日起一年。原厂商对保修期另有规定的,按原厂商承诺的保修期执行。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收货,自乙方出具催收货函之日起,该合同设备自动进入规定的保修及服务期,该合同设备的灭失、损毁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4、 乙方在设备保修期内为甲方免费提供下列服务项目:电话专线服务、电话技术指导、远程支持、现场支持、硬件维修。5、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无偿并迅速替换由于部件缺陷及制造工艺等问题而发生故障的产品。如因产品有设计、生产之缺陷而造成设备的性能和质量及合同规定不符,乙方有义务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
13、设备,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或管理不当而出现故障,乙方无须承担责任,其修理及更换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6、 在保修期内,对于本合同中描述的非保修故障 ,乙方可以提供更换或维修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7、 保修期期满后,乙方继续为甲方提供维护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也可购买乙方的维护服务,并另行签订服务合同。8、非保修服务非保修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本合同中所描述的不可抗力;(2)因甲方未按照乙方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所列的用途和方法操作而引起的系统损坏;(3)非乙方或乙方授权人员对设备进行的软硬件修改或其它操作而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或设备性能下降
14、;(4)由于甲方疏忽、误用、误操作或恶意使用等原因而导致设备损坏、发生故障或设备性能下降;(5)非保修服务范围内的设备,如外购配套设备、无法修复的部件等;(6)设备被用来提供未包含于合同中的服务或功能;(7)甲方未能满足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条件或外部电气参数的要求;(8)未经乙方同意,由非乙方安装或提供的附件、软件或其它材料被用于合同设备;(9)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合同设备出让、租借、赠送给第三方。第九条 培训1、 培训费用包括教学费、资料费。受训人员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以及其它费用甲方自理。2、 其他培训内容: 可附培训协议。3、 为保证培训质量,甲方派出的受训人员应符合乙方对受训人员的资格
15、要求。甲方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当地办事处进行培训报名申请,乙方统一安排时间。第十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 甲乙双方将于合同生效后,各指定一名代表,处理自合同生效至合同系统保修期满内所有及合同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双方本着密切合作的原则由双方代表制定具体安排,以完成上述工作。2、 经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是进行系统安装施工的依据。系统安装施工前,乙方的技术人员应详细说明安装要求,以书面方式提出应由甲方提供的配合和需具备的条件。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负责现场的准备工作,并在系统的安装施工和调试中按照乙方的要求给予全力配合。系统安装和调试完成之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五)个
16、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对初验测试的情况及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如结果符合要求,甲方和乙方签署验收报告,表明双方同意投入试运行。如甲方在乙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初验通过。3、 试运行自初验合格之日起起算,试运行期为 1(一)个月。在试运行期间内,如因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原因或乙方技术人员的错误致使合同系统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乙方应迅速查明原因并解决,以保证试运行的正常进行。4、 试运行期结束后10(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对试运行的情况进行书面确认,并对系统进行终验。当合同系统达到双方确认的验收标准时,双方应在验收结束后5(五)个工作日之内签署终验合格报告。如果甲方拒绝签署验收报告,
17、应于5(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说明具体理由,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尽快达成解决方案。如果甲方未能以书面形式说明拒签理由,只要测试结果符合终验标准,乙方将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提交给甲方,如甲方在10(十)个工作日内仍未书面提出异议或者甲方已使用系统的,视为验收合格。5、 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未能通过终验测试,乙方应排除设备故障,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设备未能通过最终验收测试,则甲方仍应签署验收报告。6、 在系统安装施工、调试测试、试运行及最终验收过程中,如因设备的缺陷或乙方技术人员的错误致使设备损坏时,应由乙方负责对系统或损坏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同时及甲方共同确定一个合理的验收时
18、间。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1、 如甲方提出项目变更,并因此影响项目进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理解并同意任何关于本项目的目标、内容、设备或实施材料的变更皆有可能导致乙方执行本合同的成本发生变化。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的书面变更请求后7(七)个工作日内就该变更事项造成的成本变动(如果存在)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关于成本变动材料后7(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给予答复或提出异议,由双方协议解决;甲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给予答复或提出异议的,乙方提出的成本变动报告即视为已被甲方认可。2、 如乙方提出部分项目的变更建议,乙方应同时详细阐明该变更对合同价格、项目交付日期、软件性能
19、、项目技术参数的影响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影响等情况。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变更建议后,应在7(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和接受乙方的上述变更建议。如果甲方接受乙方的上述建议,则双方对此变更建议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本合同。如甲方不同意乙方的上述建议,双方仍按原合同执行。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 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则甲方从应付款之日三十日后起,每日按逾期付款部分的2 (千分之二)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百分之五),并且本合同中乙方对甲方的各项服务日期相应顺延。逾期付款超过2(二)个月,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
20、偿损失。(2)甲方拒收货物或拖延收货,视为甲方单方解除合同,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0%(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原厂商规定不能退货的,甲方需承担乙方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成本和运保费等。2、乙方违约责任(1) 如因乙方责任,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甲方交货时,则乙方应从规定交货之日三十日后起,每日按逾期移交设备款总值的2(千分之二)计算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移交设备款总值的5(百分之五)。(2) 如因乙方责任最终不能交货,乙方应立即退还已收取的不能交货部分的合同款,而合同其他内容继续有效。(3)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配合、协助,或因系统安装施工、调试、试运行、验
21、收中及甲方具有协作关系的第三方的原因导致期限延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责任限制1、 任何情况下,乙方无须就下列情形承担责任:(1) 设备使用者操作不当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设备损坏或其他损失;(2) 甲方及原厂商之间的售后服务事宜。2、 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或附件中的约定预付货款,则乙方有权取消本合同或就本合同签订的任何订单,且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甲方按退货处理。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和保密1、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创造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图纸、各种说明书、测试数据资料、计算机软件、技术诀窍以及其他技术文档,由乙方依法全部享有相应权利。甲方在本合
22、同所涉及的系统的使用、维护范围内享有使用权。2、 甲方对前述知识产权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亦不得用于本合同所涉及的系统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3、 对于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业务经营信息、内部管理方法、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及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相对方应当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将前述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4、保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五年止。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超出当事方控制力之外的、在签订本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并且当事方不付出不合理的费用和/或损失便无法克服其后果的事件,即下述事件应被认
23、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火灾、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战争、交通瘫痪、突发疫情等。2、 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延迟或不能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并在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迟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限度内,不对另一方承担责任。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给合同双方带来的损失,因此支付的费用由合同双方依据受益比例合理分担。3、 任何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四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预计延续的时间书面通知另一方。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延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未执行部分。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在本合同履
24、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商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1、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 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外,甲乙双方均认为有必要确定且双方均同意接受的及该交易相关的其他条款,均以合同附件或其他形式另行规定,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本合同内容及附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合同内容为准。3、 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4、 本合同一经生效,非经甲乙双方签署同意,任何一方以任意方式对合同条款的增减及其他变更均无约束力。5、 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转让本合
25、同及该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6、 甲方或乙方如无力偿还债务或进入破产程序,另一方都可决定解除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通知对方。7、 本合同的内容及其有关的附件是甲乙双方关于此次合作所最终确定的全部内容,双方均承认其已审阅、理解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并同意取代甲乙双方之间此前关于此次合作所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8、 在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前,乙方保留设备的所有权。9、 甲方理解并同意在未持有乙方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加盖乙方公章并有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或者双方之间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存在生效的书面合同的约定,乙方任何业务经办人员无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做出的任何业务承诺、
26、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乙方授权以乙方名义、以乙方业务员名义发出业务订单,接收、验收或确认任何工作成果),都不能代表乙方,该种行为完全是其个人行为,甲方同意由此发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由其个人承担,无权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10、甲方承诺,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三年内,不对乙方的同类业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职员等)采取任何手段使其离开乙方到甲方或其关联单位工作或任职,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0%(百分之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另行赔偿。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清单附件一 设备清单附件二 保修服务附件三 培训附件四 工程进度安排附件五 测试验收内容(以下无正文)甲 方单位名称(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联 系 人通讯地址网 址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乙 方单位名称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刘积仁(签章)委托代理人卢朝霞(签章)联 系 人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网 址http:/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沈阳南湖支行 账 号2401邮政编码110179